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9-12-26浏览:

  摘 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司法实践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深入分析四个特征及相互内在联系,对其社会危害性作适当评价,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 熊才祥

社会科学学报

  《刑法》第294条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等“四个特征”。2018年6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才祥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笔者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律为基础,从“四个特征”的逻辑联系入手,浅析熊才祥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法规定

  一个犯罪团伙构成几个罪就分别按几个罪名处理,把这个团伙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若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则加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是对该团伙违法犯罪后果的“再评价”。再评价原理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不仅要具备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还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97刑法”设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来,“四个特征”的标准已历经5次调整。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首次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立法解释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200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正确适用《立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问题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公检法三家会签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09]382号)文件印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294条增加了第5款,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立法解释纳入该款。

  201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工作座谈会,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形成了共识,形成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同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291号)文件印发。

  自此,“四個特征”的文字表述和标准经由刑法修订而趋于统一。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是法定要求,但不能简单将基本案情与四个特征对号入座,而应当紧扣立法本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准确把握。

  (一)认定原则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2个基本原则。原则一: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四个特征”,概无例外。原则二: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不等于要求“四个特征”必须都很典型,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方面未达到标准和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的多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认定方法

  上述四个特征的标准和要求表述的是外在表现形式,具体工作中出现某一特征不典型、一时难以认定的情况时,可考虑用另外3个方法来分析判断。一是从该特征的内在要求来分析和把握。以组织特征为例: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逃避打击,并没有明确的称谓、明文的规定,甚至会有意制造出结构松散的假象。此时,应从组织特征的内在要求来分析,组织特征的内在要求是指该组织核心成员的人数、相互联系的紧密度、组织存在的时间、有无普遍认同和遵守的纪律规约4个方面,通过分析这4个方面,准确认定。二是从该特征与其他三个特征的联系来分析和把握。同样以组织特征为例:从人员、结构、组织纪律等方面仍难以判断时,可以从经济特征入手看利益分配是否具有组织性,从行为特征入手看行为的组织性,从危害性特征入手看行为的目的性,综合评判和认定。三是着重审查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进行审查判断,着重审查犯罪组织是否有非法控制的意图;犯罪或者违法行为是否为了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犯罪组织的规模、影响、社会程度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非法控制特征十分突出,即使其他特征典型性稍差,也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三)证据要求

  两个《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要求,可以简述为一句话,即“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这个要求可理解为“一同三不同”。一同:是指涉黑案件中办理“黑罪罪名及其他罪名”,与办理非涉黑的刑事案件一样,同样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该案涉黑而降低对罪名或个案的认定标准。第一个不同:是指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个案(事实及情节)查清即可,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个案(事实及情节)无法查证或未能查清的,不影响定案。第二个不同:是指在收集证据时,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收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使无法收集或未收集到的,也不影响定案。第三个不同:是指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片面强调实物证据,在确保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没有实物证据,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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