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环节的压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9-11-23浏览:

  摘要:案件压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立案作为司法系统的“入口”,承担了繁重的压力化解任务。法院在立案环节采取延伸审查范围、向外分流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制定立案政策等方式来化解案件压力,实现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相平衡。但.是,压力化解策略的过度使用会对案件受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引发立案难等后果。登记制改革在规范案件受理活动的同时却限制了压力化解策略的使用,导致法院案件压力的阶段性增加。在法院仍面临“社会过度复杂性”背景下,在立案环节化解案件压力不可避免,比较妥善的选择是以“组织复杂性”应对“社会復杂性”,即构建复杂化的立案制度结构,实现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共存。

  关键词:案件压力;能动司法;立案政策;登记制改革

律师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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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治理活动,司法面对社会利益需求,负担着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因而,作为司法活动的组织载体,法院往往会面临各种压力。从理论层面讲,法院所面临的压力可以抽象为一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来化简复杂性,为社会运行提供确定性和稳定性。通过裁判机制来化简复杂性构成司法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本质差异。不过,司法的现实运作不同于理论预设。在案件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法院所面临的复杂性可能超出裁判机制的功能负荷。这既表现为“诉讼爆炸”引发的案多人少困境,也表现为疑难复杂案件引发的处理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转而通过一系列补充机制来化简这种“过度复杂性”①。已有对于司法运作的实证研究揭示出诸多补充机制,包括司法批复、案件请示、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化解案件压力的正式制度,以及判例的自发性援引、审判长连席会议调审组织等非正式制度②。这些补充机制提高了法院化解案件压力,化简“过度复杂性”的制度能力。

  法院化解案件压力的补充机制存在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多个环节。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审判环节的案件压力化解,缺乏对其他环节的相应关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活动发挥的压力化解功能也十分突出。立案是民众日常生活的“生活世界”与法律系统产生关联的“人口处”,立案环节的案件压力化解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筛选来完成。通过立案环节的案件过滤,将不能受理的纠纷排除在外,从而化简案件压力。根据诉权理论,诉讼要件的适法性是案件筛选和审查的主要标准。不过,在社会过度复杂性的背景下,法院的案件受理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诉讼要件适法性的范畴,法院需要采取多种策略来化解由过度复杂性所生发的案件压力。但是,过于注重化解案件压力会对案件受理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引发立案难和立案乱等问题。

  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是法院立案工作需要兼顾平衡的两方面问题。推动立案改革,实现案件受理活动的规范化,需要以不弱化立案环节的案件压力化解功能为前提。这构成了社会治理对立案改革的现实要求。本文拟采取实证研究方法,以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的压力化解策略为研究内容,分析压力化解策略的负面后果,探究如何在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兼顾案件受理和压力化解两方面目标。文章经验材料主要来源于笔者在数省多地基层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实证调研,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官的访谈,以及对法院立案材料的收集;二是对该省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汇报材料的收集,这些材料基本反映了该省各基层法院立案与登记制改革实施的总体情况。虽然经验材料来源于一时一地,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大差异,相关研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通过深人的经验研究,有助于形成对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与登记制改革的深人理解。

  二、法院为何在立案环节化解案件压力

  法院设立立案部门的出发点是由立案部门对案件的起诉统一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案件审查和过滤是立案部门的初始功能”[1]。法院的案件审查旨在确定案件的适法性,包括诉的提起的适法性和诉的适法性。其中,诉的适法性,即诉讼要件的审查是案件审查的核心。案件审查可以防止不具有适法性的案件进人法院,引发司法系统的功能过载和运行紊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立案部门在案件审查过滤的初始功能之外,还承担了案件分流纠纷调解和诉讼服务等多重功能。立案部门的功能延伸既是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建设等因素的外部推动,也反映了法院化解案件压力的内在需求。

  (一)案件压力的主要类型

  从抽象层面看,案件压力是司法系统所承受的一种环境压力。案件压力构成环境压力的现实形态。案件压力受到经济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案件压力作出不同的分类。有研究将法院的案件压力分为“案件增加型负担”和“功能增加型负担”[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要解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也需要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冲突,解决案件背后的治理问题和政策问题。从这个角度切人,可以将法院所面临的案件压力分为关系压力、治理压力和政策压力。

  一是关系压力。在中国传统法律思维和实践中,人们总是强调情(人情)、理(天理、事理)、法(国法)三者并重。其中,“情”既有情节、情况等事实关系的含义,也有人与人之间友好关系的意思[3]。红纷圆满解决的标志是当事人之间恢复了和谐状态[24]227。受到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努力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冲突。但是,法院所受理的很多案件的社会关系复杂,矛盾激烈。要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十分困难。蒂利将纠纷概括为从轻微的侮辱性言语到小规模伤害,再到大规模冲突的具体过程。个体的交往期望未能满足,产生气,气的螺旋上升,进而推动伤害行为不断升级57-7%。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遵循这一逻辑。个体在8常交往中因为“常识性衡平感”的缺失,产生气,气不断累积,矛盾随之激化并不断激化。一方提起诉讼,实际上意味着关系冲突的升级。伴随诉讼环节的推进,当事人之间关系冲突可能进一步加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引致气的爆发,出现“民转刑”现象。实际上,关系压力主要出现在家庭纠纷和相邻纠纷当中。这两类纠纷发生熟人社会和亲密关系内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大量矛盾,郁结了很深的气。对于此类案件,有法官总结到:“案件都很简单,关键是案件中的人不好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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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人民法院立案环节的压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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