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9-10-21浏览:次
摘要:《档案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为档案执法司法衔接提供了规范指引,奠定了法律基础。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主要包括证据衔接与程序衔接两个方面,其中证据衔接可以根据证据的种类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适用分类证据转换规则,程序衔接能否有效推进,最关键取决于如何把握程序衔接的起始节点,如何有效实现这些重要节点的无缝对接。
关键词:档案执法司法;证据衔接;程序衔接
《档案记忆》(月刊)(原:湖北档案),创刊于1986年,由湖北省档案局(馆)主管主办。1986年下半年改名《湖北档案》,2016年2月更名为《档案记忆》。杂志是一份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走进大众日常生活的文化月刊。
档案全面真实地记载了社会变迁和人类实践活动,因而成为国家和社会无可替代的宝贵财富。在“依法治档”[1]的新形势下,严格档案执法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在档案领域,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档案法律体系,而且在处理档案违法犯罪的程序结构上,构建了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实际上,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从来都是一个现实问题,涉及档案执法司法资源调配、使用的优化组合。然而,从当前学界针对档案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档案执法司法之间的实体性衔接研究成果较多[2],极少学者关注程序性衔接,即使有零星的学者从程序上来研究此问题[3],亦存在着基础性理论研究过多,涉及核心问题的证据衔接和程序衔接则是惜墨如金,浅尝辄止。学界通常认为,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指向了证据衔接与程序衔接两个方面,但这两方面究竟如何衔接?档案行政证据如何转换为刑事证据?档案执法司法之间如何实现程序衔接?这些问题亟需深入研究。
1档案执法司法衔接的规范指引
从党的重要文件到《档案法》,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到“两高”的司法解释,都可以找寻到有关档案执法司法衔接的规范指引。
1.1党的重要文献引领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份重要文件中,均强调了要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以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并将其郑重载入法治中国建设的章节,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指明了方向。
1.2《档案法》等为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提供直接依据
现行《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24条和第25条分别规定了九类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了“档案行政违法转换为档案犯罪”的执法司法衔接。同样,《行政处罚法》中诸多条款都规定了执法司法衔接的情形(参见第7条、第22条、第61条)。
1.3刑事法律为档案执法司法的衔接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刑法》第329条明文规定了两个“显性档案犯罪”,同时亦言明“隐性档案犯罪”[4]包含文物类、渎职类与秘密、情报信息类三种类型。在隐性档案犯罪的刑法文本中虽然没有明确贯之于“档案”术语,但是依據“两高”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隐性罪名所侵犯的行为对象也同样涵盖《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这某种意义上拓宽了档案犯罪罪名的适用范围,实现了“两法”之间的实体性衔接,为档案不法行为入罪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刑法》第91条规定了“私人财产”满足一定条件可拟制为“公共财产”的情形,这为私有档案与国有档案享有同等保护待遇提供了法律支撑依据。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以文本形式直接确立了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适用规则。
2档案执法司法的证据衔接
2.1证据衔接困境纷呈
证据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同时也作为信息载体再现案件事实[5],显然证据转换是维系档案执法司法衔接关系,实现二者互联互通的重要桥梁。我国至今仍没有颁布统一的证据法典,有关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规定分散于不同的程序法中。尽管《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赋予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的法律基础,但是仍然显得比较笼统与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加之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诸多方面差异性较大,使得档案执法司法的证据衔接与弥合并非简单明了,表现出一定的证据衔接困境。首先,虽然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证据标准具有概括的相似性,但刑事证据还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其次,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类型,两者无论在证据要求,还是在证据收集程序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再次,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收集固定的方式方法、技术能力以及人力物力等方面都较为孱弱,远不及公安司法机关所具有的天然优势。
正是因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具有这些差异,使得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固定的证据只满足行政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可能具有超前的犯罪证据意识和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标准的自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丧失有效收集保全这些证据的时机条件,甚或导致这些证据灭失。当档案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之时,若等到公安司法机关发现不能满足刑事证据标准和要求再想补给这些证据,收集这些证据的绝佳时机往往已经不复存在,或者由于收集固定档案证据的专业性较强而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既如此,林林总总的环节和节点如果衔接不畅,都会遭遇档案行政证据转换刑事证据的困境。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档案执法司法的有效衔接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lunwen/zonghelunwen/2019/1021/49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