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9-10-02浏览:次
[摘要]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既是“守住村魂,留住情怀,记住乡愁”的重要途径,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当前的关键问题是政府的假设与农民的追求异化,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参与意愿的诉求是否得到合理尊重。以江苏为例,运用logit模型,实证分析相关因素对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影响。
研究发现: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受农户个人特征、农户住房条件、参与开发的形式、对长期生活的考虑和村集体的态度与行为等因素的影响。为此,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制定合理可行的村镇开发规划,注重科学引导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减少农户开发后对长期生活的担忧,以增加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关键词]特色民宅;乡村旅游;农户意愿;影响因素
1 引言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让农民获得更多土地权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应有内涵。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既是“守住村魂,留住情怀,记住乡愁”的重要途径,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各地的实践中,还存在宅基地管理混乱、矛盾纠纷多、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不利于解决农村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障碍。关键问题是政府的假设与农民的追求異化,问题关键是农民参与意愿的诉求是否得到合理尊重。
因此,研究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十分迫切。在政策引导方面,随着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成为了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宅基地改革试点”和“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在实践探索方面,我国部分市县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尝试将农村宅基地盘活开发作为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试点发展乡村旅游,在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同时,实现农村产业升级、农民增收。
目前学术界围绕乡村旅游开发中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展开了大量研究,研究内容涉及宅基地的资产性开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的行为,也有学者从农户角度提出了职业技能、家庭年收入和宅基地退出补偿方式等对农户宅基地退出的意愿具有正向影响。但从已有文献来看,相关研究的深度和系统性不足,所提出的对策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基于此,本文利用江苏省的调研数据,运用logit模型验证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促进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2 理论分析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外学者围绕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开展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
国外学者Weaver对澳大利亚沿海乡村地区居民对旅游的态度进行了聚类分析,结果表明当地居民对乡村旅游开发大多数持中立的态度,原因是乡村旅游开发在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学者Campbell对哥斯达黎加奥斯辛诺发展乡村旅游的研究发现多数当地居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也有学者对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乡村旅游产业进行研究发现性别、婚姻状况、就业等人口学特征对居民的态度并无显著影响,但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居民的参与意愿具有负向影响。
国内学者黄玉敏对天津市蓟县和河北省冀州市的两个典型村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宅基地的资产性开发进行研究,得出企业运行模式对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农户经营效益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已有研究从农户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农户心理认知、外界环境等方面对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进行了研究,但相关研究的深度和系统性存在不足,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性。为此,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探讨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影响因素:
2.1 户主个人特征
通常情况下,户主的年龄、受教育水平、非农就业状况等个人特征会影响农户作出是否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决策。户主的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其风险规避意识越强,表现出越不愿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倾向,并且传统的“安土重迁”心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参与意愿。因此,提出假设Ⅰ:户主的个人特征影响农户利用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2.2 农户住房条件
一般情况下,农户已有住房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如果农户现有的住房条件很好,则农户一般不愿意将民宅用于乡村旅游的开发,而更倾向于住宅用途。反之,如果农户的住房条件较差,则会期望通过政府的统一改造和开发来改善现有的居住条件。因此,提出假设Ⅱ:农户住房条件的好坏影响农户利用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2.3 参与开发的形式
通过总结已有文献和各地旅游开发的实践经验,当前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对于部分旅游开发程度较高、具有改造潜力的民宅,农户自行将房屋改造成民宿,吸引游客住宿,同时开发经营其他相关产业,如农家乐等,此时农户的收入来源主要为经营性收入。
二是由村集体根据统一的村镇规划将村民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拆除,转为产业用地,一部分用于开发建设乡村旅游,统一打造旅游景点和业态;一部分由对外招商的方式,通过旅游公司进行整体打造,统一管理。此时农户的收入来源是旅游公司与农户按一定比例的分成。
通常情况下,受文化知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农户不愿意选择改造成民宿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而更倾向于选择较稳健的收入来源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基于此,提出假设Ⅲ: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形式影响农户的参与意愿。
2.4 对长期生活的考虑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后,村民基本无法再经营原本的承包土地,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将随之改变,农户的生活成本会显著提高,由此可能会抑制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但是,开发后对居民生活、休闲、生产空间的改善和对当地旅游开发的信心是促进农民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正向因素。据此,提出假设Ⅳ:开发后对长期生活的考虑将影响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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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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