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9-01-18浏览:

  摘要:本文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形式不统一、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披露质量不高、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中国地产市场

  2008年、2010年财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文以对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分析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措施,以期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房地产行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共有142家。为了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靠性,本文剔除了8家ST和*ST公司以及15家B股公司,剩余119家公司,其中:深市55家,沪市64家。

  通过对沪、深两市房地产行业 119 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统计,可以发现有90.75%的企业单独发布了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只有不到10%的公司只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说明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逐步改观,不披露的现象已经基本杜绝,但是,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存在一些问题。

  1.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统一

  在《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评价意见”,通过统计发现,在选取的119家樣本公司中仍有11家未披露内部控制控自我评价报告,这使得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上不规范。有些公司即使独立披露自我评价报告,但注册会计师也未出具审计意见;而关于公司年度报告中监管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应在哪个位置对内控信息进行披露,绝大部分是在年报中“治理结构”中披露,只有“万科A”是在“内部控制”中披露,缺乏统一的披露制度。许多上市公司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式大多采用含糊的说法,这不仅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更让一些上市公司应付敷衍,不披露实质性内容。

  2.内控信息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

  虽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却详略不一。例如:在选取的119家样本公司中对五大要素进行详细披露的仅有31%,有些公司虽然披露,但也只是泛泛而谈,对内部控制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分析,尤其是关于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分析和揭示。这就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并未就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实质性的评估和披露。

  据调查,在选取的55家深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同时也独立披露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而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也优于沪市公司;沪市一部分上市公司未严格按照《上交所指引》规定进行披露,虽在年报中披露,但披露也不够详细,而对自我评价报告,某些公司只说明未对外披露内部控制情况,却不说明原因。这就容易导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含量小。而事实上,上市公司的披露都以正面评价为主,规避了很多投资者想要了解的问题。

  3.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首先,内部控制五要素披露的比例不高,而且五大要素中,“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两项披露得较多,占比分别为75%和57.4%;“内部环境”和“控制活动”两部分却比较少,究其原因,“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之内,而“风险评估”很有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带来负面的信号效应,因而大多数企业选择不予披露。

  从五要素披露的具体内容来看,详略程度也是参差不齐,不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对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意见,大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得不够具体,对缺陷的整改起不到实质性帮助。

  4.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对各个公司自我评价报告的统计分析中发现,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的公司并不多。由此看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并没有达到基本规范的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于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评价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证监局和证交所则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对于一些披露不合规,不客观的公司,采取的惩戒措施仅限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通报批评,或下令对查处的事项进行整改,这样的措施威慑力不够,不能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

  二、完善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式

  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披露形式实为非常重要,不仅利于行业内横向比较,同时使得不同行业的纵向比较成为可能。为了让外部信息使用者更好的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应当进一步规范披露的形式。具体而言:

  (1)若在年报中披露,应明确在哪一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2)若在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应规定披露的格式,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加强市场的可操作性。

  (3)严格规定董事会、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加强报告间的可比性,方便投资者决策。

  (4)严格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内控自评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为出具审计意见的应详细说明。

  2.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中指出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中既有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将面临的“风险评估”,又有“控制活动”中的难点。因此,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变得尤为重要。上市公司应该公开透明的对五要素进行详细披露,尤其是对于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相关风险和合理确定风险策略的“风险评估”,以及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的“控制活动”,披露其重要内容,例如:如何评估风险?可承受度如何确定?以供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加大内部监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察力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处于强制性披露阶段,因此更加应该加强监管机构对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独立董事、监事通过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为让董事会及监事的职能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以促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董事会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加强外部监管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恶意披露的处罚力度。企业信息披露时为了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只要信息对外发布就应该遵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不能随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恶意发布不实信息和隐瞒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一定要追巧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2

  [2]赵俊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

  [3]王言言.农业公司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研究[J].商洛学院学报.2016,(2)

  [4]梁杰,赵狲.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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