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硕士论文发表范文(两篇)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7-11-11浏览:

  下面是两篇法律类硕士论文投稿范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民族地区中职学校法律教育的思考,探讨了如何做好藏区学校法律教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第二篇论文介绍了强制性规范在劳动法的应用,论文对先行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问题进行可深入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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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中职学校法律教育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对于法律方面的教育越来越重视。而在普法的过程中,关于中职学校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就其特殊性,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就针对藏区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来谈如何做好藏区学校法律教育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藏区;中职学校;法律教育

  引言:

  和普通的高校相比来说,中职学校的学生年纪一般都很小,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而且大部分学生属于叛逆期,做事容易冲动,加之藏区地理环境以及地区的特殊性,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思想的诱惑,自觉不自觉的做出一些危害自身、他人、社会,甚至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行为,因而,有必要加强藏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针对于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1藏区中职学校进行法律教育的意义

  就目前藏区中职学校整体的发展状况来看,笔者认为,对学生进行一些法律方面的教育是很有意义的。首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毕竟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因为年龄小,很多时候,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需要相应的引导。再者,进行法律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价值观,以便于日后更好地投身于国家的建设中去。最后,加强对藏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通过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来影响家庭和社会,有利于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字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2藏区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现状

  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学校老师以及学生的共同努力。据笔者了解,在中职学校里,由于叛逆期的特殊原因,容易受到外面因素的干扰,不能很好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学校方面一定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但据笔者调查,在藏区很多的中职学校对于法律教学工作没有充分发挥重视起来。在藏区很多的中职学校都是将法律教育这门课程作为考查课来定的,这样一来,就会让学生认为,这门课不重要,没有必要去学习,这就直接导致了源头上的失误[1]。

  另外,国家编制的德育教材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内容少,只能学习一学期。这样一来,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时间短,且信息量少,无法满足对法律知识的深入学习。总之,由于对法律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根源上就导致了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时候就导致他们忽视法律的重要性。因此,藏区中职学校在重视专业课理论学习的同时,也要将法律教育抓起来,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规范学生行为,养成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有利于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藏区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思考

  3.1法律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实践性:笔者认为,结合藏区地理环境以及地区的特殊性等因素,更应该加大对学生法律教育的力度。这就要求,要对法律教学的方法进行改革。对于中职学生来说,要结合藏区的实际,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有所针对性的进行教育,不应该停留在教条式的教育模式。老师可以在法律教学的课堂上,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并利用多媒体,给学生观看一些影片以及图片,鼓励学生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对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学生们的亲身实践,让法律课堂也变得有趣起来,以此来吸引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兴趣[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3.2法律教学内容的改革: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中职学校在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之时,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德育为主,而对法律知识的教育重视不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这种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社会发展需求,所以说,有必要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在教学过程中,要引用大量的现实案例,向学生进行分析。通过相应的实例,不仅能够激发起学生的兴趣,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在教学时一定要把握好度。因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仅仅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而并非把他们打造成法律界的人才,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要过度的给学生施加压力,我们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最终养成法律意识。除此之外,因为每个地区发展情况是不同的,所以作为藏区的中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教育课程,同时也要保证课程的内容生动有趣、实用性较强,从而更好地开展法律教育工作[3]。

  3.3创造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在任何时候,环境对人来说都有着重要意义。那么,对于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来说也是如此。为了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学校有必要为学生创造出法治的氛围。通过各种方式,来引起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比如说,做好校园法制文化宣传。可以利用海报、宣传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让法律知识散布在学校的每个角落;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学校的校信通,定期给学生发送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来引起他们的注意。当然,作为学校方面,有必要邀请一些专家给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以此来引起学生的注意。

  再者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各类犯罪案件的模拟开庭,让学生参与其中,从而更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知道知法守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有利于他们综合素质的提高。结论:总而言之,藏区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工作必须要格外重视。法律知识作为培养学生正义感以及社会责任感的催化剂,有必要加强对其教学模式的改革。也要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课程,从而真正的做到法律教育的有效推进。毕竟,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工作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希望本文的一些措施,能够对解决藏区中职学校教育工作如何改进的问题有所帮助,从而真正的促进中职法律教育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红梅.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王茜,周林峰.浅谈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科技致富向导.2012(5).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2008-12.

  作者:任泽宇 单位:四川省藏文学校

  《强制性规范在劳动法的应用》

  摘要:劳动法是一部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重要法律,虽然其倾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劳动权利进行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范。文章基于强制性规范的系统研究,对先行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问题进行可深入研究和分析,结论对正确利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公共政策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社会劳动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在这一背景下,利用劳动法这一法律武器保障劳动者权利就显得极为重要。显然,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但并不是任何法律条文和规定都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对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研究,对利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关于强制性规范,各国的名称和表述并不一致,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具体而言,强制性规范是指实体法规范在与多国的法律产生冲突情况下的直接适用性,而这种适用性并不需要经过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授权。显然,强制性规范具有显著的优先性、绝对性和广泛的约束性,体现出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政策性诉求和法院地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平等关系。

  二、强制性规范在劳动法中的必要性分析

  对现阶段全球主要国家的劳动法进行分析显示,其主要功能是对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具体化,从而实现比较明确的界定,进而通过这一实体法律实现劳动关系社会化趋势的发展[2]。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在反映社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性和关键性,而劳动者在其中具有显著的从属关系,必然会导致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主要方式,并被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相对于上述情况,英美法系还提出了一种弹性选法,也就是不对选法的方法进行预设。

  在这种法制理念下,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主要以劳动合同所界定的规则内容作为选择重点,直接考察劳动关系中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效果,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落实。这种方式虽然能够有效排除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但是其较强的主观性必然造成在预测和明确定位方面的诸多问题,同样具有显著的局限性,并不能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全面、有效地保护。综上所述,现行的所有自体选择方法均具有显著的局限性,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鉴于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将其作为全面、有效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分析

  从全球情况来看,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的是不断发展的过程[3]。在最初阶段,劳动法的功能是试图通过劳动合同稳定社会秩序,直到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才第一次将禁止解雇等相关强制性规范全面落实。2008年,《罗马条例Ⅰ》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严格定义和说明,但是并没有在欧盟范围内形成统一认知。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问题均可以进行强制性规范。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2010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要对我国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形成系统化的认识,需要着力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劳动者正当权益保护的覆盖范围。

  结合2010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和国际司法实践,在劳动合同框架下,劳动者有权选用合意的法律,但是在选法过程中必须要遵守法院地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具体而言,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合同适用法律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以工作地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当地法院应该以当地法律进行定性,如果这种定性与强制性规范一致,则可直接采用;如果存在冲突,则以强制性规定为适用法。其次是明确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关系。

  第一,两者的应用方式存在差异。强制性规定可以直接应用于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个案,而公共秩序保留规定需要法院更换或拒绝适用法律。

  第二,强制性规范会受到冲突法机制的必要约束,而公共秩序保留规定主要表现为对冲突法机制的优化。第三、国际上会对于一国的强制性规范以必要的法律效力,而公共秩序保留规定就不存在这一可能,同时还需要强制性规定的必要支持。

  四、结语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涉外劳动纠纷呈现出日益增加的态势。虽然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将强制性规范纳入劳动者权益保护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均适用于强制性规范。这就需我们进一步厘清劳动法上的强制性国法的适用范围,以便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凤琴.涉外劳动争议中中国劳动法律规范的适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4:131-136+143.

  [2]齐彦伟.论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弱者的保护———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61-63.

  [3]许军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J].政法论丛,2009,01:42-50.

  作者:张熙 单位: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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