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法治原则的途径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7-09-05浏览:

  这篇社科期刊投稿发表了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法治原则的途径,社会管理的创新可以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治法原则在社会管理中体现的不够完善,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寻找更合理的行政方式手段,反思行政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不完善无问题,从行政治法原则出发,来创新社会管理途径。

  关键词:社科期刊投稿,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法治;行政行为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1]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传统观点认为,社会管理即为政府对于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具体规划和管理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广大群体对于政府部门社会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对于社会管理的认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管理”这一个角度,而是“将其视为既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是社会自治体、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范畴,也即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2]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协调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平稳地运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法治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3],特别是与社会管理有着紧密联系的行政法治原则,应更好体现在这一创新的进程之中。

  一、对行政法治原则在社会管理中体现不完善的反思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基础和法治政府内在本性在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是行政法治基本精神价值得以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环节。”[4]就其原则本身而言,主要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廉洁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实现人民利益,约束政府行为的切实保障。从主流来看,相关行政法治原则在实际中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和落实,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也在实际中积极践行这一原则。但也出现了一些如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低下、政府活动出现“越位”的现象,而同时又有像“踢皮球”“无主地”这样政府管理的缺失之处。有的政府部门在对一些社会慈善、公益等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中,就出现过通过滥用政府职权去强行干涉组织内部事务,用行政权力打压这些组织,甚至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就去取缔这些非政府组织的事件。此类现象发生,确实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而这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职权的滥用,违背了行政法治的相关原则。

  这加深了群众和政府之间误解,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暴力对抗政府执法活动的恶性事件。而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中,有时存在着一些职权处理不清的状况。前一段事件关于中国海洋领土争端问题,引起了社会较广泛的关注。通过一些新闻报道发现,此前在中国海洋管理方面存在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生产部门以及地方行政部门等。他们在不同方面监管着中国的海洋活动,但当领海争端发生时,由于各个部门的协调以及职责划分问题,有时难以及时对意外情况进行处理,也曾出现了多起我国公民利益和国家主权受到损害的国际纠纷事件。后来,国务院针对这一问题重新组建了国家海洋局,整合了有关力量。这样的新闻令人鼓舞,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类似的职责交叉、重叠现象仍有存在。

  二、从行政法治原则出发,创新社会管理途径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管理这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机制的重视,是进行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在这一方面,就政府而言,应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法治政府,即“政府时刻受到法律约束和支配的法制建设状态”。[5]在行政活动中,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自己创造权力。在一些政府的行政行为中,由于监督的缺失以及政府成员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会出现一些超过法律允许甚至违法行为。比如一些地区曾发生的“强拆”事件,造成了人民物质财产的损失和身体的伤害。大部分此类违法事件事后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并追究了法律责任,但却会造成普通群众心中对政府部门的不良观感,容易使社会心态向着不利于政府和群众建立和谐融洽关系的方向发展。

  2.寻求更合理的行政方式一些观点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6]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证明,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限制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会严重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的妥善实施,甚至造成行政行为的停滞。自上世纪以来,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和重视。在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同时,追求合理的行政方式,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在新时期,社会生活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在经济等方面发展的不平均,容易造成群众心态的不平衡。

  3.塑造更加廉洁的政府形象廉洁,是现代行政法基本要求中最重要的一项。行政廉洁,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除了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外,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任何其他利益”。[7]我国发展建设进入新时期以来,极少数干部心态受到了外在不良因素的影响,身上出现了一些不良作风甚至贪污腐败的行为。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权力寻租”,获得了不法的经济利益。特别是“裸官”等现象的出现,造成了巨额国家资产的流失,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此影响,部分群众也会产生与政府官员相矛盾、对立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树立。

  三、突出行政法治原则,真正落实社会管理创新

  1.完善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机制建设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所要达到的一个最重要目标,就是丰富一些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政府的行为规范。在一些部门的实际行政行为中,由于某些工作机制建设的不健全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到位,在诸如行政审批、整体规划等环节中,滋生了一些违法腐败行为。这不仅提高了普通公民在处理与政府部门交往时付出的各方面成本,更使得社会整体风气变坏,极端情况下甚至已经使贿赂行为成为一种“潜规则”。此类现象的出现,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约、减少政府部门的不必要管理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2.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随着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寻求更科学的发展道路,已经成为了一项社会的共识。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大环境也尚未完全恢复到最佳,我国经济保持过去的极高增长率并不现实,经济发展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规范政府工作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应对“新常态”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减少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不仅可以节约相关交易费用,更会降低这一环节出现腐败问题的可能,也能够降低准入门槛,让社会中各种力量更好地进入经济活动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让市场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利,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3.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无疑就是保护群众利益的真正实现。在当前,社会进入转型阶段,由于某些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在一些条件下容易造成政府和群众关系的对立。通过社会管理的创新,能够更好地“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念,倡导不同的行为模式,倾听不同的利益诉求,重视沟通与协调”[8],使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保障其正常利益的有效实现。同时,减少政府机关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也能够提高公民参与公众生活的积极性,让更多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到社会管理活动中,从而增强作为社会一分子的责任感,并使社会的发展成果为更广大的群众切身感受到。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8.

  [2]莫于川.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法学论坛,2010(6):18-24.

  [3]江必新,郑礼华.论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从着眼权力到着眼社会[J].湖南社会科学,2013(4):62-68.

  [4]刘旺洪.行政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57.

  [5]杨鸿台.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及政府职能转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7):3-13.

  [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3.

  [7]刘旺洪.行政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65.

  [8]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102-109.

  作者:庞博

  推荐阅读:《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杂志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优秀期刊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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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法治原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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