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7-04-27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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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
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的文明古国,拥有着十分丰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56个民族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智慧结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瑰宝,尤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世代生活着的11个少数民族,其创造出来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更是不胜枚举,这些财富是广西地区各民族千百年来的劳动成果,亦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濒危绝迹的危险,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善,能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都是当前尤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实证研究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千百年来存留下了十分丰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下述非遗)。这些非遗既是中华民族经年累月创造出来的不可再生的财富,也是我们了解中国历史的重要渠道。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无数宝贵的非遗都在走向衰落和灭绝,如果不对其加强保护,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终将湮灭在历史的尘埃里,尤其广西地区作为我国11个民族聚居地的集中区域,遗留下来的非遗不仅数量繁多,而且历史厚重,对中国历史发展历程的研究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因此,对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的法律框架的研究是确有必要的。
一、广西非遗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就开始关注非遗的存在及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尤其在美洲和非洲等地的一些国家,对于自己国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十分重视,也一直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民间文学艺术的盗用现状。而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传统文化资源受到窃取、迫害的国家之间才联合起来制国际性条约并相继通过国内立法区保护其非遗,且这些条约保护的非遗也仅限于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①直至发展至今,非遗保护才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定体系、规范。中国自古以来都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和保护工作,从戏曲杂艺到文学艺术,从声乐舞蹈到民族歌舞,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了厚重的文化瑰宝,一直传承至今,少有断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中就有收录我国的昆曲艺术,到2003年公布的第二批名录又收录了我国的古琴艺术。同时我国也非常重视国际上对非遗保护的法律构建工作的开展,并于2004年8月加入了《保护非遗公约》,与其他缔约国之间订立多个友好条约,为国内非遗的传承、发展,以及国内非遗保护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自2005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非遗保护工作在国家文化部和非遗保护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就受到各级党政机关和文化部门重视和保护。2005年,广西政府出台了《广西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到15年广西政府共计公布5批非遗名录。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已在册44项。②2016年10月,广西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知识产权特色区,挖掘少数民族物质与非遗等知识产权资源,对广西地区非遗保护工作重申重视和保护。
二、广西非遗保护的国内法渊源
第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性大法,早在1954年就对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宪法第4条,第119条以及第122条款的规定表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视,从财政、人力、物力、技术、政策等方面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第二,我国在加入《保护非遗公约》同时,也一直致力于推动国内非遗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从2005年将非物质文化保护列入人大立法安排后,在多次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我国非遗保护进入了法律保护的新阶段。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的关于自治区内非遗法律保护的文件及法规规章规范等都有法能依、有法可依了。③第三,在我国其他基本法中,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一些环保方面的法律规范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中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也产生比较有效的保护作用。④
三、广西非遗保护的地方法律构建
对于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现状而言,拥有一部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尤更能有效的保护广西地区非遗。事实上,追溯我国非遗地方法律保护的历史,早在2000年时,云南省就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失效)》,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保护非遗的地方性法规。随后,其他各省相继制定了地方非遗保护规范,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使得非遗保护逐渐走向了法律化、规范化,为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的法律构建提供了有益经验。广西亦在2005年就出台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广西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⑤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不断出台非遗保护的相关性文件,且到今年止,广西已经公布了5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作名目,可以说已经远远走在其他省、市、区的前面。
四、总结
如前所述,广西地区作为非遗资源大省然其已经申报成功的国家级广西非遗名录数量还远远不够,从广西现存非遗情况调查结果来看,广西的非遗相当丰富繁多这都需要法律的大力保护。因此,依靠当前广西地区地方保护力度还远远不足,只有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级非遗名录,靠国家引导、扶持和保护,才会有更多人关注广西非遗进而增强保护力度。自05年颁布地方条例后,一直未对其进行适宜性的修改。随着广西非遗工作的开展,其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也应随之进行适宜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广西地区后续关于自治区非遗的保护工作的开展一直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市、县展开,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对于非遗保护的的工作顺利开展是尤为不利。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广西地区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推进广西地区非物质文化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请工作,在当下尤为迫切。
作者:王丽霞 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地方难民法律与政策研究
摘要:意大利是大量难民进入欧洲的首个入境国,海上搜救、审查管理、安置保障问题严重。政府运用国际与区际法和国内法,逐步完善审查管理制度,为受保护者提供住所、生活补贴、医疗保障、职业和教育。通过对意大利难民法程序中各环节加以探讨,从难民成因角度分析应对策略,最终对意大利难民法律与政策做以评价。
关键词:意大利;难民;法律与政策
一、背景
意大利地处欧洲大陆南端,是大量庇护寻求者从非洲通过海路进入欧洲的优先选择[1],仅2016年意大利接受难民人数超过18万人[2]。据联合国难民高专(UNHCR)统计,排在前五位的来源国分别为厄立特里亚(26%)、尼日利亚(14%)、索马里(8%)、苏丹(6%)、叙利亚(5%)[3]。意大利并非难民理想目的地[4],入境者抵达后通常继续向北跨越边境前往其他待遇更为优越的欧洲国家。作为首次入境国,意大利还面临《都柏林公约》下接受申请、调查、遣返等义务,也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造成沉重负担。
二、法律法规概述
意大利难民审查与管理法律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在国际公约层面,意大利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72年议定书的签署国;在区际法层面,应适用《都柏林公约》(1至3号)对难民甄别、保护,申根协定对难民规定[5],及《庇护资格指令》、《庇护程序指令》、《指纹鉴定条例》、《家庭团聚指令》、《长期居民指令》、《接受待遇指令》、《临时保护指令》、《单一许可指令》、《关于申请庇护或替代性保护人员地位的共同定义指令》等欧盟二级立法;在国内法层面,意大利发展成以LD142/2015、PD21/2015、PD25/2008等为核心的法令,增加规则的操作性。
三、审查程序
意大利对庇护寻求者的审查可分为一般程序、加速程序、都柏林程序、边境程序,每种均包含申请、登记、审查、面试、拘留、上诉各环节。不同程序中,申请者均可有条件地获得法律援助、语言翻译与财政支持。下文对一般程序中各环节的运作加以探讨。
(一)申请
庇护寻求者提出申请的途径有多种,既可以在边境向警察提出,也可在进入国境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移民部门申请[6],必要时可寻求翻译帮助[7]。申请者需要提供照片与指纹信息以备检验与审查[8]。
(二)登记
申请者须填写登记表格。表格完整体现申请者的个人经历、到达意大利之前与之后的行程、逃离母国的原因,并附加证明文件一并提交至领土委员会。登记应自申请者明确表达意愿的3个工作日或在边境于6个工作日内做出。若出现移民大量涌入的情况,可推迟至10个工作日完成[9]。然而实践中,面对庞大人数,工作人员很难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致使申请者难以及时获得后续救助。
(三)会见
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领土委员会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决定[10]。会见者应与申请者为相同性别,并负有保密义务。申请者可获得翻译者联合会(ITC)的帮助或以其母语交流,并可要求律师在场对作答加以补充[11]。整个过程可以录像。会见结束应形成报告,交由申请者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正式报告上交国家机关[12]。会见是审查与决策的关键环节,也是申请者阐述自身情况和表达寻求庇护意愿的重要机会。仅当申请者出现如下情况时,可免除会见义务:(1)不经会见也可根据公约获得难民保护;(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适合参加会见,经公共医疗或国家健康体系的医生出示证明后可延迟会见[13]。
(四)审查
实质性审查由领土委员会及下设分会进行。若遇到新情况或因搜集新证据而不能按时在3日内决定,可将审查程序延长至6个月,并通知申请者及其他责任机关[14];如遇复杂法律和事实问题,或领土委员会正同时处理大量庇护申请,或申请者因自身原因未合理履行义务,审查期限可延长至9—12个月,以期得出全面、完整、准确的结论。但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18个月[15]。审查结果可分为如下情况[16]:(1)赋予难民地位与五年可更新的居住许可;(2)赋予替代性保护地位与五年可更新的居住许可;(3)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建议警察机构做出两年的居住许可;(4)拒绝庇护申请;(5)认为申请明显缺乏事实依据[17]。
(五)拘留
难民不应妨害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18]。当申请者出现犯罪行为、有意图实施恐怖行动、出现逃跑的危险时,可被拘留或受到驱逐、遣返等替代性措施。拘留期间,申请者仍可通过传单手册获得程序方面的信息与翻译帮助[19],并可与联合国难民高专和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取得联系[20]。申请者在拘留中心(CIE)不超过30天,如遇身份或国籍识别困难可最长增加至90天[21]。时限的设置不应超过检验所需。
(六)上诉
接到领土委员会否决后,申请者可在30个自然日内上诉,也可请律师代为提出[22]。若处于加速程序则仅有15日时限。上诉将起到自动中止决定执行的法律效果,但当申请者存在如下情况时除外[23]:(1)申请者被拘留;(2)申请事由不具有可受理性或明显不具有合理性;(3)庇护申请提出时已收到拒绝或驱逐命令;(4)无合理原因离开拘留中心。然而在法定上诉时限内,申请者通常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律师,继而影响后续程序的筹备,或因面临语言障碍、路途遥远等因素影响权利的实施。
(七)法律援助
申请者可获得国际组织或公共、私人筹集的资金支持。申请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前提为有资质的律师委员会判断其动机是否明显合理[24]。援助资金来源渠道多样,但最主要来自于内政部(MinistryofInterior)支持下的庇护政策与服务国家资金(NationalFundforAsylumPoliciesandServices)。实践中司法资源分配差异明显,大城市的申请者较偏远地区者更容易获得帮助。这也是内政部与法律援助部门日后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四、收容与管理
意大利国内法规定了多层级的接待体系。一级接待中心包括庇护寻求者中心(CARA)、居住中心(CDA)、第一援助和接待中心(CPSA),居住场所多为大型建筑,提供食物、衣物、信息等基本服务。二级接待中心设立在庇护寻求者与难民保护体系(SPRAR)中,是地方政府与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设立的国际性保护机构,由多个分散的小型居住区组成,为申请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第三类为紧急接待中心(CAS),提供应急性居住地点[25]。除固定住所外,政府还临时征用教堂、公寓、旅馆、军营以减缓居住中心供不应求[26]。申请者获得保护后不被推回,享有居住与生活资助,获得通行证与迁徙自由,有权参加工作并获得指导中心(COL)的职业训练。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接受国民义务教育并学习意大利语[27]。尽管如此,难民的本土融合仍面临重大问题,原因在于难民难以掌握较高程度的语言能力和文化习俗以融入社会,难以具备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意大利国内的经济危机又进一步加剧了难民救济的难度。
五、应对策略
意大利难民危机的应对可从成因角度分析。在来源国方面,从根本上减少难民的出现有赖于缓解北非和中西亚地区的战争和贫困,致力于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从国际政治角度,应减少域外大国对上述地区的干涉与消极影响,可避免更多民众成为政治阴谋的受害者。在欧盟层面,各成员国可与难民输出国积极沟通,控制非法移民数量,同时在欧盟内部统一立场、增进团结,建立共同难民与合法移民政策[28],在难民人数远超承载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分配方案短期内缓解主要入境国的压力。从国家主体角度,意大利及其他欧盟国家应长期致力于提升本国经济实力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降低难民对国家发展与国际关系的消极影响[29]。同时,各国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在联合国难民署、国际红十字、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移民组织等机构的帮助下获得支持,与世界各国共同承担难民保护与救助责任,寻求最有效与最具可行性的解决途径。
六、评价
难民的本质是人权问题[30]。意大利既要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又要践行人道主义义务实施救助。面对压力,意大利对申请者持积极态度,派遣军队在地中海搜救遇难者,规范实地申请操作,开放网上系统,在明确申请者意图的基础上加强审查与管理,在提高程序效率的同时也为申请者提供便利。意大利通过一系列国内法令,在难民的收容与安置问题上投入大量国内公共资源,经由收容站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的努力,努力改善申请者与受保护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注重难民的心理平复和治愈,体现了较高的人文精神与情怀。意大利积极参与欧盟共同庇护与移民的国家政策,努力构建欧盟共同庇护体系的国家实践,由此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
作者:张琪悦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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