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暴力法律维权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4-12-16浏览:

  本篇民事诉讼法论文研究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我国农村的很多家庭,受经济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认为读书无用,特别是对于女性,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都无法保障。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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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

  所谓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 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 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①后一种家庭暴力是最常见,也是最难以治理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丈夫针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依然时有发生。因此,本文的研究所针对的仅是狭义的家庭暴力。

  一、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状

  (一)家庭暴力仍普遍存在

  据全国妇联200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②笔者于2012年7月在云南省弥渡县红岩乡针对200名村民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根据调查显示,61%的被调查者表示,近年来,其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7%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

  (二)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正确理解。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仅有25%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而其他人分别选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等。而在我们所列出的家庭暴力行为备选项中,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殴打”,有40%的被调查者人为“捆绑”也是家庭暴力行为,有超过20%的被调查者认为“辱骂”、“强迫过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长期不理睬对方”、“无端猜忌怀疑”等属于精神暴力行为的项目,人们的认可率还不到20%。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仍缺乏正确理解,对于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的认知度较高,但对于一些精神暴力行为的认知程度仍然不够。

  2.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虽然有63%的人认为是违法行为,但仍有 18%的人认为不违法,还有19%的人认为说不清违不违法。而当被问及“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庭私事”时,61%的人选择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影响很大,大部分人仍然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对于家庭暴力违法性的认识仍然不够。

  (三)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济途径仍以私力救济为主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对于“家庭暴力发生后会如何做”一题, 2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亲友求助”,3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村委会、乡政府帮助”,12%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1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还有2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尽量不让外人知道”。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济途径选择上,虽然仍然有很多人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不愿意让外人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而寻求救济的途径也依然以私力救济为主,但亦有50%以上的被调查者愿意寻求村委会、乡政府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救济,这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已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虽然我们身处21世纪的文明时代,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至今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较男子要低,因此,当家庭矛盾发生时,男子对女子施以家庭暴力,常被视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妇女也往往心甘情愿地受制于男性,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常采取逆来顺受、息事宁人的态度,这也使得男子更是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

  (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在农村,大多数家庭中依然延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往往依靠男性,女性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这种经济地位上的弱势,使得农村妇女在夫妻关系中亦居于弱势地位,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由于经济上的不独立,妇女只得依附于男子存在,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敢反抗,只能选择忍受。

  (三)个体文化素质的低下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200位被调查者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占25%,初中的占47%,高中的占18%,大专及以上的仅占8%,还有2%的文盲。由此也可以看出,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依然很低,而这也必然导致农村家庭当中个体的文化素质低下。文化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男性往往以控制妻子、打骂妻子来体现自己的能力,将自己大男子主义的自尊心建立在对妻子的控制、打骂之上。而文化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女性一方面不太懂得沟通技巧,在遇到家庭矛盾时常常抱怨、不满,另一方面,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屈服于家庭暴力之下。

  (四)法律意识的淡薄

  农村地区由于受到本身文化素质低下的条件限制,加之沉重的农业生产压力,以及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得农村妇女很少有机会学习法律知识,更毋庸谈什么法律意识。因此,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不能够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也不懂得寻求救济的途径,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既使有一部分农村女性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却依然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不懂得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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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农村家庭暴力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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