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新法学制度管理条例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6-03-15浏览:

  对于现在商业贿赂中的新刮泥条例有哪些呢,要如何来加强对现在法学新刮泥方向呢?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要彻底扭转商业贿赂盛行局面,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种手段、多种措施相互配合,实行综合治理方能奏效。我们认为,从检察院反商业贿赂工作角度出发应该按照法律制裁与预防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思路展开。

  摘要: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司法工作中常抓不懈的一项重点工作。但由于花样百出的犯罪形态,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形成了实际的挑战,传统刑法理论和法条规则此类犯罪的冲突日益明显。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出现的新特征加以分析、总结,传统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自我调整和自我提高,完善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机制。

  关键词:商业贿赂,潜规则,刑法理论,法学论文

  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市场经济商业贿赂中出现的潜规则现象,必须剖根溯源,分析其表现形式、特点,之后用发展的思路和眼光找出解决办法。

  一、商业贿赂潜规则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当前,商业贿赂潜规则有形形色色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的手法和各式各样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给付或者收受回扣,就是在商业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当事人提成、回扣或者好处。二是赠送或者收受现金或者财物,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三是配送证券、股票或者股份;四是提供其他利益或者机会。如提供高档消费、出国考察、观光旅游、色情服务、安装电话、报销各种话费、装修房屋、减免债务,提供具有可观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合同、免费娱乐甚至性服务等。

  法学论文:《北方法学》,《北方法学》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发行的专业法学期刊,由国内最活跃、最具声望的有代表性的法学专家及资深教授组成权威性编委会,2007年创刊以来所发文章影响较大,引用、转载和转摘率保持较高水平,被学界认为是高水准的法学专业期刊。读者对象:法学理论研究人员,法学教育、司法理论及法律实践工作者,法学专业博士、硕士及本科生等。

商业贿赂新法学制度管理条例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它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管、经手商业事务中,为满足个人的贪欲,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污染了社会风气,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商业贿赂潜规则的特点

  与其它贿赂相比,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长期经营。一般的贿赂大多是一事一贿,行贿方要求受贿方所做的是短期的,一次性行为,如升迁、调动工作等等。而商业贿赂大多行贿方和受贿方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合作,行贿方通过不断向受贿方进行贿赂后谋求较长时间的经济利益。

  2.手段隐蔽。普通的贿赂往往是明显的权钱交易,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比较明显。而商业贿赂大多会披着市场经济的外衣,而以“回扣”、“手续费”、“返利”等形式出现,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例如佛山市某镇镇长马某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一楼盘项目建设提供帮助,个体建筑商朱某泉除将自己及儿子名下价值219万元的房产赠与马某康外,还替马办理了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高尔夫球场会员卡。深圳市某国税分局局长郑某、征收管理科科长叶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权入股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从中收受贿赂35万元。

  3.发案环节集中。从已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来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集中多发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及电信、金融、化工、教育、出版等行业领域,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发案环节则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和征地拆迁等环节。由于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多、投入大,且管理漏洞多、缺乏有效监督,因此,发生在工程建设环节的贿赂案件更为突出,此类案件占商业贿赂总数的比例高达31.8%。

  4.贿赂双方形成利益同盟,难以开展有效调查。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比较隐蔽,作案后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并且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致使商业贿赂案件调查取证难。

  三、破解商业贿赂潜规则的对策

  1.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力度,是遏制商业贿赂潜规则现象横行和蔓延最根本的预防手段。首先,要在整体上加大查处各种商业贿赂贿赂犯罪力度,遏制贿赂犯罪蔓延势头。商业贿赂犯罪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前者由检察机关负责查处,后者由公安机关查处。检察机关查处的对象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大量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然而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公安机关对于这些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够。这样,如同治理河流污染一样,治理一片水域并不意味着能彻底治理整条河流,只有对河流全面治理才能彻底治理污染。打击贿赂犯罪也是如此,仅凭检察机关打击一小部分贿赂行为,并不能根本扭转整个社会风气,只有联合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所有贿赂现象进行全面的打击,才能遏制贿赂现象逐渐泛滥的情况,净化社会风气。

  其次,加大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力度,做到有线必查、有罪必究。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目的之一,在于震摄犯罪分子,减少和杜绝犯罪。如果存在有线不查、违法不究、处刑过宽等打击力度不够的情况,犯罪行为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衡量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增加作案的可能性。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从严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要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根据所犯罪行给予法律制裁,坚决冲破关系网、保护层,公正执法、严格办案;要加大惩处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使一些想贪污受贿的人不敢贪污受贿,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的预防功效。

  再次,加强各专门监督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其它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基础信息网络,互相提供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相关标准和责任,确保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普通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对商业贿赂工作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的态势。

  2.构建完善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体系。预防工作与打击工作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联动,才能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因此,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在实践中探索形式多样的预防手段,多措并举,相互联动,形成全方位的预防商业贿赂的体系,以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

  首先,要注重源头预防,增加工作的前瞻性。商业贿赂的行业性、关联性特点突出,发生在某一系统或同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发案部位、作案手法往往具有共通性。因此,预防工作要有前瞻意识,善于通过办案研究发案规律,通过个案研究类案特点,注重案后归纳总结,从中挖掘犯罪源头因由,从而加强源头治理和预防。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搜集典型个案、类案和多发易发行业职务犯罪信息,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方法,分析深层次原因,提示变化规律,准确预测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信号,提供预防对策参考。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广泛地搜集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各类信息,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信息化水平。特别要建立情报信息搜集触角,深入了解有关行业、单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人员信息,适时掌握有关人员最新动态,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及时阻断职务犯罪。

  其次,抓好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从近年来商业贿赂案件的发案情况来看,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主要集中在建筑、金融等权力和资源比较集中的领域和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因此,将预防工作的重点放在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完善监督机制。近年来查办的一些大案要案反映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软弱乏力,而监督乏力又在客观上造成了商业贿赂的蔓延,说明了我国的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足够的约束力的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党内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手段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尽管各个部门、行业均制定了许多监督管理制度,但仍不足以防止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这说明,要么这些监督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要么就是这些制度的设计还不周密。因此,应该转变思维,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制度创新,摸索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配合现有的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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