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考核机制新应用管理方针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6-02-01浏览:

  在当前法学考核上的新应用管理模式有哪些呢要如何来促使现在法学条例新改革技巧呢?同时有关现在法学的新跳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考核本是一种监督,由于省级公安机关直接考核到县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为了本地整体考核成绩,不得不降低甚至取消对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与县级公安机关并肩应对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削弱了市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威信、制约了监督效果。

  摘要:作为引导公安机关执法布局的“方向标”,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推进的“指挥棒”,检验公安机关执法成效的“主标尺”,执法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需置疑。但在实践中,因其在制度设计、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执法考核远未发挥出应有效能,改革执法考核机制势在必行。本文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眼实践总结、理论剖析、制度建构“三个视角”,把握执法考核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核活动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四个环节”,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理念”,就执法考核机制改革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法学管理,法学制度,法学论文

  一、执法考核办法的制定

  改革执法考核机制的基础是完善执法考核办法。执法考核办法既要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体现执法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又要落实服务大局理念,围绕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来确定考核项目,不纠缠于细枝末节;既要体现执法考核的合理性、完备性,又要突出操作性、实效性。其核心是确定考核项目和量化考核指标。

  法学论文:《政法学刊》,《政法学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政法学刊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政法学刊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政法学刊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执法考核机制新应用管理方针

  (一)宏观层面执法考核项目及指标

  改革执法考核机制,应从宏观层面着眼,站在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生命线的高度,把展现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重要事项纳入考核。

  1.警民关系测评分数。可由有资质、信誉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警民关系测评,测评的地域应涵盖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测评的对象应合理分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从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的群众代表。

  2.涉法信访案件数。应以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录入公安信访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并非信访人数、信访次数)为准。

  3.群体性事件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么是公安机关自身不作为、乱作为引发,要么是公安机关未提前预警、未提前将其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所致,所以应将其纳入执法考核项目。群体性事件数考核应统计50人的群体性事件数。

  (二)中观层面执法考核项目及指标

  改革执法考核机制,应从中观层面着力,将一些体现整体案件质量的重要事项纳入考核。

  1.案件打处数。案件打处数应统计行政案件被执行行政拘留人数和刑事案件被执行逮捕人数。

  2.不起诉人数、无罪判决人数、决定国家赔偿人数、撤销行政处理判决人数、撤销行政处理复议决定人数。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撤销行政处理判决或国家赔偿决定,上级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理复议决定,均为法定机关依法终结刑事、行政案件的侦办,理应将其纳入考核。

  考核数据应直接统计所涉及人数,不宜统计所涉案案件数或比率。

  (三)微观层面执法考核项目及指标

  改革执法考核机制,应从微观层面着手,按照考核规则随机抽选部分个案,就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规范进行考核。

  1.案件类别。法院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已结案件,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已结案件,不应纳入考核范围。对于未结案件,也不应纳入考核范围。

  2.案件范围。抽考案件范围应覆盖到全体办案部门,抽考案件数不能太多,也不可太少即仅抽考一、二件。

  二、执法考核办法的实施

  执法考核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执法考核办法的实施。考核办法的实施要落实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考核面前人人平等,以考核事实为依据、以考核办法为准绳,不偏不倚、秉公考核三项原则,努力做到执法考核程序与实体相结合、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一)考核主体

  考核由考核人员具体实施,考核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对考核的成败至关重要。应选拔德才兼备的执法业务骨干组成考核人才库,从考核人才库中挑选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人才库的建设,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把好入口。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具有公信力的考试作为执法人才库进入门槛(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通过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全省公安机关法制业务技能竞赛成绩排列前30名),将法学理论水平较高、执法经验较为丰富的人才选拔进考核人才库。二是畅通出口。推行考核人员实名考核制度,每年考核结束后,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对考核人员的德才表现实行无记名评选,坚决将吃拿卡要、能力欠缺或工作马虎的考核人员淘汰出考核人才库。

  (二)考核对象

  执法考核对象应限于下一级公安机关,实践中存在的省级公安机关直接对县级公安机关实施执法考核的做法,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其主要理由:一是扬短避长。省级公安机关民警擅长理论研究和材料撰写,缺乏案件审核经验和执法实战技能。二是体制不顺。按照现行干部管理制度,仅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有人事决定权,而省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无人事决定权,县级公安机关根本不在乎省级公安机关实施的考核,达不到以执法考核促执法质量的目的。三是质量不高。按照逐级管辖的行政管理原则,省级公安机关只应直接领导、监督市级公安机关,不应越级考核县级公机关,除非对市级公安机关不信任、不认可。但实际上,市级公安机关民警理论联系实际较好,组织实施执法考核的能力和效果都比省级公安机关强得多。四是不利监督。

  (三)考核方式

  应从考核人才库中抽选考核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回避、交叉的方式开展执法考核,特别要公开实施考核,即考核办法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开。让各被考核单位监督考核单位不搞暗箱操作,不搞人情考核、金钱考核。以网上案件考核为例,每季度(或每月)实施考核之前,一是公示抽考案件的规则(抽考时段、案件性质、案件状态、案件数量);二是公示各地被抽考案件的名称;三是动态公示案件考核情况,每考核完一件案件即在考核平台上公示(应杜绝案件考核完毕进行平衡后再公示的做法);四是公开查阅,让全体民警均可自由登陆查阅(不得仅让案件所属的被考核单位查阅,应让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可查阅对比,看是否公正考核);五是在考核平台上详细公示考核最后结果及相关记分、扣分、加分细目。

  (四)考核计分

  考核既要立足现实,也要着眼将来,还要尊重历史。注意吸取过去得失,抓好当前工作,将来发展态势才会好。考核分值应按横向考核(静态比较各被考核单位当前发展状况谁优谁劣)、纵向考核(动态比较该被考核单位自身较上一年度是否有进步)各占50%的比例来计算。这样既认可各地公安机关在横向发展水平的差距,又鼓励各地公安机关在纵向上逐年有新提高,考核结果会更为公正,考核的导向作用会更为有效。

  三、执法考核活动的监督

  改革执法考核机制,考核监督必不可少,促使执法考核办法得以客观、公正、深入地实施。但在实践中,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的执法考核,从规则制定、组织考核到考核复查,均由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独家包揽操作,其拥有不受监督的考核决定权。这在形式上不符合分权制衡原理,在理论上会为考核单位通过考核“谋利”、被考核单位通过考核“谋名”而进行“勾兑”提供便利条件,考核结果难以实现客观公正。同时,借鉴在各类图形中三角形最稳定的数学原理,可探索建立考核单位法制部门有考核权、被考核单位有知情权、考核单位督察部门有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执法考核监督新模式:

  (一)保障被考核单位的参与权

  自启动考核以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全过程、全方位公开考核活动,充分保障下一级公安机关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对据以认定记分、加分、扣分项目的证据行使质证权。

  (二)落实督察部门的监督权

  考核单位督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考核活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1.督促考核公开。为杜绝考核单位法制部门进行暗箱操作和乱搞平衡,督察部门要督促法制部门全过程、全方位公开考核:一是逐一(逐案)详细公示记分、扣分、加分的项目、理由和证据。二是动态公示被考核单位对自身或其他被考核单位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的陈述、申辩和异议。三是动态公示考核单位法制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所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异议的回复。

  2.受理考核投诉。督察部门要接受被考核单位对考核单位法制部门提出的诸如考核人员考核质量不高、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投诉,并介入调查后及时公开回复。

  3.主持考核复核。考核结果公示后各被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复核的,法制部门理应回避,由督察部门从考核人才库中另行抽选组成复核小组,开展考核集体复核,将复核结果报考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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