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6-01-22浏览:次
正确认识现在人大代表新管理应用制度模式,在当前新法学管理措施有什么新的新发展条例呢?本文是一篇政工师论文。我们也知道现在人大代表作为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自己有了履职意识,才能更好地,主动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人大代表结构的调整,势在必行。只有把想履职的,能履职的选为代表。才能使我们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使老百姓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的代表结构中,存在在许多不足之处。使许多能履职的,想履职的不在代表之列。而许多无法履职的,不能履职的却被选为了人大代表。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他是我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大代表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来自于不同社会阶层、代表不同利益群体,自身的组成结构也应当充分地反映这种变化、适应这种变化。农民工的出现,律师行业的兴起,民办院校,民办医院的出现,都迫切希望有自己的代表为自己代言,反映自己的诉求。这也促使了人大代表结构的调整得加大、加快步伐。只有优化和改进人大代表结构,方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结构调整,履职能力,阶层,政工师论文
1 人大代表制度的来源及其内容
1.1西方代议制的来源
谈到中国的人大代表制度,就得先从西方的代议制说起。从理论上看,人大代表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代议制度。人民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自己的权利赋予给代表,人大代表则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政工论文:《行政与法》,《行政与法》以坚持正确方向追踪社会热点,探讨行政科学理论,关注法学研究为办刊理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讲究知识性、可读性,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代议制的核心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早在启蒙运动时期,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就提出了这一思想,但是就如何在现实中让人民主权得以实现,他并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由此,代议制便应运而生。
提到代议制,就不得不提到两个著名人物。一个就是托马斯·潘恩,他最早对代议制进行理论分析。其著有《常识》,《人权论》。他认为“推翻封建暴君,反对君主专制政体,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是人民的自然权利”[1] 。另一个人则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作为英国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对代议制度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并讨论了代议制度在运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其指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去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部分外,所有的人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2] 他们两人对代议制的分析对世界各国的代议制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
1.2人大代表制度的来源
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政权模式,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里面率先提出了要建立民主集中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为了适应新的国际形势,邓小平同志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完善。他提出:“要坚持人大代表制度,不搞‘三权分立’。改善党的领导,确保人大的绝对权威,要实行党政分开。”
在中国高层几代领导人的不懈努力下,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之中,中国人民创建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体。
1.3人大代表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五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权,询问、质问权,行使审议权,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权,调查权和表决权,以及罢免权。同时他们也履行着如下义务,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原选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出席人大代表会议,参加代表活动。
2 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和原因
2.1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但是由于人大代表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无前车经验可以借鉴,在人大代表履职的过程中也不免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很多代表把人大代表资格看作是一种荣誉,一项政治资本。 并未了解代表应该履行那些职责,应该如何履行职责。
其次,代表履职能力不强。在开会期间,人云亦云。有的甚至一策为献。闭会期间,代表也不主动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和民意。
2.2代表不能更好履职的原因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代表没有一个良好的履职心态,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从代议制的本质上来说,代表代表着一定群体的诉求。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更能反映本选区选民的意愿。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目前实现直接选举还有一定困难。要让代表真正代表民意,代表百姓的诉求,只有从代表的结构上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代表的结构。
3 代表结构不合理的原因
3.1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的结构
人大代表结构是指该代表所代表的阶层及其该阶层在代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在我国,阶层一般化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等。比例则是指在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中共党员所占的比例。
3.1.1从政党结构分析
从政党结构来看,在地方和全国人大之中,中共党员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有的甚至达到90%左右,使人代会有党代会之嫌,并且在人代会期间往往要专题召开党员代表会议,主要是要求党员代表在人事选举上确保党委提名的候选人顺利当选,群众议论说,这降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这一比例,使得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更好的实行。但是大量党员的进入,也使得其他党派的比例、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名额相应的减少。不利于其他阶层人士权益的保护。只有合理配置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人数,优化代表群体结构,使各利益阶层、各利益群体之利益表达的意愿在代议制框架下达到平衡,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才会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3.1.2从干群结构分析
从干群结构上来看。官员代表多。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但是由于各级领导干部占各级人大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且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又是“同朝为官”,
有的甚至是本级行政领导,既是监督主体,又是监督客体,加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少是由官员转任的,使得人大监督相对软弱无力,许多工作很难取得实效。 同时底层民意难以上达。本来,各级人大代表应充分体现其代表性、广泛性、公正性,真正把各自选区选民的意愿如实地向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与之差距甚远,不少官员出身的人大代表,未能充分代表和反映选民的意愿。因此,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职能作用就相应地缩小和减弱了。
3.1.3从职业结构分析
从职业结构上来看,在人大代表之中有着工人、农民、军人等各种职业代表。合理的对职业结构进行安排,使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有各方面的代表。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是,由于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该种划分方式与日益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不太适应,不能完全涵盖新兴的社会阶层。
如农民工的诞生,知识分子里面律师、教授、工程师、经济师队伍的扩大,他们都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为其说话。
3.1.4从知识结构分析
从知识结构上来看,把知识分子作为一个阶层已不科学。从社会状况上看,知识分子已覆盖了各行各业,知识分子阶层包容现象比较突出。应该取消这一阶层。将其用职业来划分更为妥当。
3.2人大代表结构不合理的原因
当前,人大代表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代表构成存在着中共党员多、领导干部多、企业家多、工人农民少、基层代表少、非中共党员人士少的现象。例如,在某县级市的86名设区市级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占70.93%,乡镇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52.32%,企业家代表占26.74%,而农村代表仅占12.37%(其中农民企业家占3.48%、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占5.81%),事业单位的代表占9.3%,真正的工人代表仅占1.16%,唯一的一名标明农民身份的代表又是“吃皇粮”的乡镇政府干部[3]。 这样的代表结构,遇到开代表会就被人们称为“党政官员和企业家的盛会”。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是农民,按照《代表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这种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增加真正农民代表的比例?否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民缺少真正的代言人,不能唱主角、拿主意,社会主义新农村真的能建设好吗?
在人大代表之中,我国的党员代表占了很大比例,党员代表占代表总数都超过了50%。有的甚至高达90%。之所以要让党员数超过总代表数的一般,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他带领着中国广大的劳动人民翻身作了主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的政党,他有着先进的指导思想。他的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我们的老百姓才能得到实惠。保证党员人数超过一半,是科学的,也是历史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领导却把是否是党员作为当选的隐形条件。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党员所占比例居高不下的原因。同时,相关的限制比例的措施也落实得不到位。从以往换届选举的实践来看,历次人大换届时,中共中央或市委文件都规定,中共党员代表所占比例不要超过代表总数的65%,而在直接选举,即区县或乡镇的人大换届选举中,其选举结果往往是中共党员代表超过这一比例。究其原因是代表中党政干部偏多,致使代表中中共党员比例偏高。对此,1986年中央发文规定,除党政主要负责人仍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外,党政各部门的负责人大多数可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1989年中央又发文通知,“建议每县安排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本级人大代表,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中央三令五申发文,有关党派结构的政策精神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在我国的人大代表之中,官员所占的比例也比较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中,在2987名代表中,具有官员身份的就达到了800余人。占到了代表总数的30%[4]。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自身工作原因,本人在该选区有很高的威望,使得当选的可能性增大。第二,本人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起其他代表更具有竞争力,履职能力相对来说会强一些。第三,选民的自我选择意识不强,心目中形成了是官员就必须选为代表的思想。第四,选民对选举代表的程序不是很清楚。怕暗箱操作,担心自己不选官员会儿被官员报复。同时,在我国,只有在基层才实行直接选举,其他的代表都是间接选举。有的代表在选举上一级代表时,为了迎合领导,不惜溜须拍马,提名行政官员。这都使得官员的比例居高不下。
与官员比例恰好相反,我国的农民代表比例却怎么也上不来。就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来说,“农民工代表仅有3位,而中国农民工群体人数却高达1.5亿,”[5] 中国是一农业大国,在接近14亿的人口中,农民就达到了惊人的八亿。代表少,根本不能很好的反映农民的需求,更谈不上让他们当家作主。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法律上,农民的代表地位就没有得到很好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一条例是否公正、合理。在过去,由于教育资源的匮乏,农民的素质得不到很好的提高。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央对教育的大力投入,农民的素质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该法制定于1979年,至今已经过了四次修正。这一条也应该提上修正的日程。其次,在我国,代表是兼职代表,没有收入,这使得本来收入就很低的农民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在履职中所需要的费用。再次,农民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深刻的认识,在选举中敷衍了事。另外,农民对人大代表的认识不够,许多人都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没有认识到它是自己当家作主的保障。
与农民的意识不强相反,我国还有着一些有很强履职意识的,有较高履职能力的群体,他们的比例也是比较低的。如律师,法学家,经济分析师,注册会计师等。他们当选的可能性为什么这么低呢?这与他们的职业有关。律师、法学家,他们是法学领域的精英,对人大的立法能够直言不讳,对相关政府机关和单位将依法予以严格监督。出于能让自己的报告顺利通过的要求,势必会有一些人会在选举中从中作梗。同样,经济分析师他们对政府的财政支出,当年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做出一些分析,注册会计师也会出于职业习惯,对政府的相关账目进行审核。让这些精英代表进不了人大,或者少进人大。这是政府的不自信。
4 调整结构的措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就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如果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不完善不科学,甚至基于一些人为操纵的原因,导致人大代表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也就难以充分实现。只有调整人大代表结构,才能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人代会期间的履职也好,闭会期间的履职也好,都离不开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一些代表由于工作事务繁多等原因,只能参加每年的例会,而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评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却很少参加。这就很难了解到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性的、真实客观的情况,也就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质量比较高的议案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维护,就很难做得到位。改变代表履职这一不利现象,不仅需要具体制度的保障,更需要通过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合理地利用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广泛性这一有效资源,使人大代表界别的分布趋向合理,尽量涵盖社会各个群体。这样,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1调整结构的指导思想
神,有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心行使职权的实际能力。从新时期人大工作实践上看,各级人大中中共党员比例占60%的比例是合适的,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世界实行议会制的国家、执政党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做法。
4.1.2坚持与时俱进
坚持与时俱进。放3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增长,民营经济已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经济的增长,出现民营经济阶层,而且这一阶层非常庞大,人数众多。如民办院校,民办医院,民办企业。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认识社会现实,设立民营经济代表阶层,让他们都有自己的代言人。
4.1.3坚持以职业划分代表阶层
坚持以职业设立代表阶层。以选民或公民所从事的职业和组建人民代表大会的需要来设立代表阶层。把选民或公民划分几个大的职业类别,设立代表阶层,如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阶层。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着组建人民代表大会,除以职业设立代表阶层外,还需要方方面面的代表参加,才能担负起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为此还应设立华侨、民主党派等阶层。
4.1.4坚持减少“比例”
坚持减少代表的“比例”。在党员多的,官员多的情况下,要做到“四让”,即党员让非党、干部让群众、男同志让女同志、年龄大的让年龄小的,从而选举产生出结构合理的人大代表。
4.2结构调整的具体措施
4.2.1提高民众意识
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性质的认识,让群众们想当代表。特别是广大媒体,应加大对人大代表制度知识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充分认识该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群众的受托人。在人大会议中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应在人大中得到反映。因此,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人大常委应当认识到,作为人大代表,摆在第一位的不是先进性,而是代表性。在分配代表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时,不应先考虑开会方便与否,通过议案、决定顺利与否,而应先考虑代表的构成是否真正是选民状况的体现,是否真正能够表达各方面选民的意愿。
4.2.2完善相应法规政策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发放代表补贴,让群众能当代表。在法律上,对《人大选举法》做相应的修正。第十六条已经不适应今天的实际情况,应通过充分调研后,对农民的代表数做相应调整。通过修改该法,明确新兴职业的代表地位,如对律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的代表数额都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在经济上,给农民等低收入代表发放补贴。对于调研产生的费用,应及时的发放到代表手中。
4.2.3减少党政官员比例
减少党员,官员代表比例,为群众能当上代表扫清代表名额不够的障碍。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党员当选的比例应超过50%的同时不得超过60%。使得更多的党外优秀人才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同时也应逐步减小官员代表的比例,使得老百姓在会上敢说话,说真话,而不是跟着稿子念。当前,我们可以适当借鉴“上海官员的人大新位置:49部门一把手只能旁听”[6] 的策略。
4.2.4提供相应大培训
为知识相对缺乏的代表,提供相应的代表知识培训,使得老百姓能当好代表。鼓励和支持律师自愿发起成立“人大代表律师法律服务团”,为人大代表履职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这有利于帮助代表解决法律知识不足的问题,提高代表素质、促进代表履职。同时政府也应该出钱设立人大代表培训中心,聘请相应专家给群众们答疑解惑。
结束语
人大代表的结构调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立法部门,各地方党委政府的全力配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兴的行业不断涌现,我们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也应该加快调整步伐,才能更好地实现各方的利益诉求。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
4.1.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规定,也是我国的政治优势。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就是要把人大建设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群体必须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锐意开拓进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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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人大代表来源结构新应用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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