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电子法学新建设应用措施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6-01-13浏览:

  对于现在电子法学上的新管理方式有哪些呢,应该如何来促使现在电子法学管理制度呢?本文是有关法学论文。我们也知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权力的自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相关的部门都有收集电子证据的权力,各自的收集标准也会有所出入,则可能导致权责不明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应该成为电子证据收集鉴定机构。而且在收集过程中需要用到法学知识、计算机技术和侦查知识,很多司法部门缺乏这样的多面型人才,使得收集工作困难重重。

  摘要:新兴科技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往往依照“自由心证”主义进行审查。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规范,在收集过程中难免会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文章将阐释电子证据的概念,对电子证据的特点进行分析,再结合电子证据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分析我国电子证据的地位,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的收集电子证据,如何正确采信电子证据,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等问题展开探讨。分析我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完善电子证据收集和采信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合法收集与采信;制度建立,法学论文

  一、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与采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

  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不明确和思想观念不成熟,导致了电子证据无法在裁判中使用统一标准,这给司法裁判带来混乱,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法学论文:《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现代法学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现代法学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现代法学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刑事电子法学新建设应用措施制度

  目前我国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效力较高的法律,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不同的规章,它们中大多数并没有涉及到实际操作程序、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等根本问题。

  我国相关立法多为笼统的原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收集和采信规则,还处在概念性问题的研究阶段,这些概念并不能直接用来解决问题。即使是对于概念的规定也是含糊不清,法庭上对电子证据的判断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使得实践中的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与保全制度、审查认定以及判别证明力问题无法得到统一标准。

  (二)收集的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权利

  电子证据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立法和实践的经验都不充足,导致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引用过程中,常常在无意中侵害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案件事实时动用强大的追诉手段,并将收集过程中获取的电子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当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他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强制力。”相比而言那些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人,其权利微乎其微,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不强。许多人即使自身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也会选择麻木避让的态度而不去追究。国家对于取证权力的限制,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也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只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使用存在歧视

  人们总是对新生事物产生抗拒心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和无形性,使得普通人无法仅仅靠自己的常识来判别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法官在不经意间已经对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产生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使得裁判中电子证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最终影响判决结果。如果法官愿意在裁判中借助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力量,来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事情就变得简单的多。但事实上法官还是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断。

  二、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的改善对策

  (一)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

  转变立法观念:“人类司法裁判的历史经历了几千年,从“神治”走向“人治”,又从“人治”走向“法治”时代,如今我们正踏上新征程,电子证据逐渐确立起它的地位。”物质信息飞速发展,电子科技深入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被赋予独立的地位登上证据舞台,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立法者应改变观念,逐渐完善的电子证据制度。首先确定总体路线,以本国国情为根本,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立法与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合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

  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收集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对电子证据制度展开积极探索,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要从立法、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多方面支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步,完善制度。虽然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有所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规范取证、认证等操作细节。明确收集内容和范围,对证明能力和可采性制定统一标准。并制定出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最后由监督部门逐一鉴定。要想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我们任重而道远。

  建立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不同于传统的取证工作,具有高科技性、灵活性等特征,相应的收集人员也必须符合特殊需要。如何选择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应具有哪些技能才能取得资格,由谁制定准入规则,至今没有统一标准。

  应在侦查机关内部建立相关机构,定期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进行统一的资格认定考试,不同种类的工作,颁发不同的资格认证书,并逐年考核等级。在获得电子证据收集资格后,按照业绩和违规次数发工资或奖金。严重违反纪律的应撤回该认证书。如果连续两次考核未通过,给与相应的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通过审核和监督机制,可以促进相关人员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减少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除此之外,还要对取得资格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完善专业人员储备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同时也可以在相关院校开设专业课程,对电子证据收集的体系制度深入研究。

  建立对电子证据收集的监督机制:电子监督机制是专门针对电子证据收集而建立起来的机制,不同于传统监督机制,它有其独特的创新之处。司法机关应当对关键运行环节加以监控。扩大电子证据收集的监督范围,对收集手段做出严格规定,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或收集规则,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由检察机关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权限进行审批或监督,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权力的滥用。由于公安机关或者有权力的侦查机关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监督机关会针对此事展开调查。涉及到涉密信息,针对的调查对象科技含量较高,监督的难度较大。所以,电子证据收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以将一些手续的批准,手段的使用移交检察机关审查,从而使得电子证据收集工作顺利有效进行。对每个案件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当然每个案件都有独立的特点,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制定出收集的完整计划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批,并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引导的职能。

  建立当事人救济机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难免会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利益关系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如今电子证据已经被法律赋予了合法独立的地位,也有相关的法律规范约束收集人员的行为。但是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工作人员一经授权就可以查看信息量巨大的信息源,并且可以不受阻碍地浏览任何经注册的公民信息。有观点认为,公民在公共权力面前几乎没有隐私。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制,公民的信息安全就很难保证,甚至会使一些人对权力部门产生误解。

  (二)加快我国司法机关信息技术更新

  加强对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收集电子证据技术又包含原件恢复、拷贝、数据检测。这些技术可用于修复被恶意篡改的电子证据,为以后的保全和鉴定打下良好基础。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是隐藏、保密、数字时间戳等关键技术。”

  重视技术人才培养: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性,一旦某个环节存在瑕疵,就会导致证整体明能力的失去甚至使证据灭失,如果收集人员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将很难收集到可以发挥作用的证据,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他们并不是以聘任专家的身份来参与到案件中的,而是在侦查过程中的收集、保全等环节,给予司法人员指导,或是直接加入到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中。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程序上的规定,在源头上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使电子证据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建立电子证据收集的研究机构:我国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建立专门针对电子证据收集的研究机构,虽然这一机构的设立,可以解决许多技术和学术上的问题,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可以在相关的学校、研究所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的技术部门设立电子证据的研究机构,使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得到科学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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