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管理新制度应用技巧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12-31浏览:

  正确认识当下植物犯罪管理上的新制度,有关当前新法学的应用措施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政工论文。我们也知道现在刑事初查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初查的性质、内容、手段、权限等问题使得自侦部门对初查的理解和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完善职务犯罪的初查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初查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案件侦查工作的成功与否,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初查实践来看,我们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还存在种种问题,当前职务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也在逐步提升,检察干警要想打赢反贪和反渎这两场战役,就必须下定决心发现并解决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初查计划,政工论文发表

  一、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通常具有犯罪行为隐密或举报时犯罪事实不清的特点,往往不能依据举报线索内容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应当立案。这样,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立案条件,而获取据以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证据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初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通过初查能够调查清楚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甚至收集到犯罪的证据。

  政工论文:《法学天地》,《法学天地》(双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时代,1986年创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职务犯罪管理新制度应用技巧

  二、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初查关系到能否立案,各级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初查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得职务犯罪的初查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初查的手段较为单一,造成初查工作打不开

  随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职务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是初查的手段仍然是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最传统的侦查手段,由于传统的初查手段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导致初查工作局面打不开,难以成案。

  (二)不重视制定初查计划,甚至没有初查计划

  初查工作中,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有的不制定初查计划,办案件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是一步,办案步骤靠拍脑袋决定,往往会出现一步走错,满盘皆输,有的仅仅制订简单通用的初查计划,未及时按照已发生变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致使初查方向出现偏差,陷于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困境;有的初查计划眉毛胡子一把抓,容易出现无重点乱查,一些严重的违法问题无法在初查阶段得到查证核实,使大案办成小案。

  (三)初查保密意识不强,打草惊蛇

  初查作为侦查工作的向前延伸,是一项极其谨慎、保密性极强的工作,尤其在当今通讯发达的时代,初查的保密工作更是十分必要。但由于一些侦查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不经意地走漏初查信息,导致被查对象采取反侦查手段,甚至玩失踪,由于初查阶段不能采取强制措置,找不到被查对象,最终导致初查工作前功尽弃。

  (四)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存在安全隐患

  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急于调查收集犯罪证据,而忽视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初查工作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自侦部门和法警部门没有密切合作,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是一项时间性、保密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攻破案件,打击职务犯罪,就必须在初查上下足功夫,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立案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为侦破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线索评估,提高线索可查性

  线索来源千差万别,内容有虚有实,质量参差不齐,价值大小不一,能否从中筛选出有价值、成案率高的线索进行重点初查、进而立案进行查处,这是开展初查工作的首要环节。一要认真分析案件线索的真实性。根据职务犯罪作案规律,应冷静分析、判断该线索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来源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被举报人犯罪行为的线索是否符合社会情理,被举报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等问题。二要科学评估案件线索的可查性。只有对线索进行认真透彻的分析,评估掌握线索的可靠性和可查性,才能够较好地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如对举报线索来源真实性大的,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经过等举报较详细的,对能找到相关人证、书证、物证的,对虽属匿名举报、但知晓详情的,都具有较高的可查性。

  (二)制定周密计划,寻找初查突破口

  只有在周密的计划指导下, 正确地运用初查策略,才能保证初查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才能减小初查的阻力,才能实现初查的目的。初查计划应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初查任务,即对一封举报材料或举报线索通过初查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目的明确,才能围绕中心,有的放矢的开展初查工作;二是明确初查范围。初查工作不同于立案后的侦查工作,范围不宜过大,应根据举报材料提供的线索,经慎密、精心的分析后,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范围;三是明确初查方法。初查时,应采取“反向”的方法进行,尽量避开被举报人。找被调查人调查时,应严格法定程序单个进行,秘密调查的方法可使被调查人措手不及;四是明确初查人员。在初查人员的配备上,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所涉及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程度等情况来配备。在制定初查计划时,应涵盖初查的基本内容:一要查清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初查首先要查清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履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资产情况、个人嗜好等内容,其次还应当知晓被查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及所涉及的行业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二要选准案件突破口。在查清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后,接下来就要制订周密可行的初查计划,抓住主要问题,选准突破口,从要害处着眼,不要面面俱到,正所谓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对那些与初查的主要违法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和证据,则不要投入过多的精力,否则反而容易打草惊蛇。一般来说,初查的突破口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小,查证所需时间短的重要线索,一案多对象的选择重点对象初查,一案多罪名的选择重点罪名初查。三要讲究初查技巧。在初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先收集容易得到的证据,再查证难以获取的证据,先收集外围证据,再查证被查对象的作案罪证。同时,还要善于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进行协助调查,善于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以此来正确预测初查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地调整初查的方向和步骤,从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三)严明初查纪律,强化取证秘密性

  如果初查目的、事宜、细节等被被查对象察觉,被查对象就会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容易造成串供、毁证、潜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种不良情况发生,初查的对策就无法发挥作用,初查的成功就失去保障。因此,严明初查纪律,依法、秘密开展初查,对于确保初查法律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要控制知情面。除检察长、分管领导外,一般初查人员不超过三个人员为限,为防止泄密,办案人员可以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制造出封闭的环境。需要办案人员以外的人予以协助时,要做到使协助人知其意而不知其情,努力使初查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二要注意掩饰身份。一般情况下,不正面接触被查对象,而是向被查对象的对立面即知情人或举报人了解情况,可以采取吃饭、聊天等比较轻松的方式,从中向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和证据。三要尽力隐晦意图。为防止泄密或被被查对象察觉,办案人员应根据案情实际,采取借审计查账等方法,含而不露,隐而不发,让人摸不准、猜不透初查的内容和意图,有的放矢、巧妙初查。

  (四)注重技术侦查,提高初查科技化

  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是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是与职务犯罪日益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做斗争的最有力的侦查武器。虽然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受到的制约因素很多,但其运用秘密跟踪、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秘密录音录像、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传统侦查措施所无法比拟的,实践证明,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在获取罪证方面是非常有成效的,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配合,建立检察机关启动技术侦查的绿色通道,及时、全面、快速、有效地获取相关证据。

  总之,初查工作要有周密的计划和策略,保证运用法律依据强化攻势,突出证据观念,使案件查实,查有结果,从而,为立案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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