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新应用管理措施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12-10浏览:

  刑事改革管理下的新应用发展模式有哪些呢,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加强对诉讼法的新建设管理呢?本文是一拼啊法学l论文。文章对政府可以出资成立心理矫正工作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被害人等的心理状态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也需要对心理矫正机构进行大力的支持,促进其发展;其次,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故而应当加快完善,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要做到对犯罪人员用心、关心、上心,进而促进犯罪人员的“改邪归正”。

  摘 要:在民间由于小纠纷而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刑事和解。从最近几年来看,随着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为了能够制定更多的刑事纠纷解决措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便产生了刑事和解制度,并受到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在实际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解决并没有对被害人的要求和想法进行充分地考虑,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定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让当事人面对面的进行协商和交流,争取找到最优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入法的时间比较晚,制度建设还有待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学管理,法学论文投稿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为刑事案件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解决措施和方式,它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方式和司法理念。刑事和解制度在上世纪后期便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得到了快速的传播,并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逐步趋于成熟。近几年以来,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在我国得到发展。在2013年期间,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入法,而对其研究的不断深入开展,使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所以,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讨具有十分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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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应用管理措施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相关概述

  概念不仅是对一个事物本质的总结,而且还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工具和途径。可以说,没有概念,人类将无法对问题的思考转变为语言,更无法将对其的理解方式或思考完整充分的表达给他人。由此可知,想要充分正确的掌握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对其进行透彻的分析,首先就需要对其概念进行了解。但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界众说纷纭,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顾名思义就是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和解,并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面对面沟通和交流,寻找到最优的和解方案。而有的学者则觉得刑事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发生的案件进行友好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一般刑事诉讼里,加害人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比如给予被害人赔偿、进行道歉、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等,来和被害人达到和平解决问题的一致共识。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协商、会议等,主要是指在民间纠纷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经过调停人员的帮助下,使双方当事人(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的进行协商,制定解决刑事纠纷的措施,而对于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同时作为加害人的处分依据。本文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在以上几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是刑事和解最为合理的概念,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更加符合西方国家的现实情况,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在中国不是全部的刑事和解协议都需要通过调停人的调停,很多民间纠纷的解决一般都是当事人直接进行和解的。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行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通过面对面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流,加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弥补,以此得到被害人的原谅,最终形成和解协议,同时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确认和检查后,对加害人从轻处理或者是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损害的社会关系进行恢复,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让加害人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改正,重新回到社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概述

  (一)适用范围

  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同过去的《刑事诉讼法》的比较可知,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的领域更宽广,深入的更细致。而且对于案件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给予了特别的制定。一般当事人要对案件进行和解,其范围主要包括下面二个方面。第一,是由民间纠纷引起,对加害人可能会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由于人身、财产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交流、沟通达成和解;第二,是除了渎职罪之外的其他过失罪行案件,这些案件都是被判处了七年的有期徒刑。针对于这种过失性犯罪案件,双方的当事人也能通过沟通来达成一致共识,从而进行和解。加害人、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犯过罪的,并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诉讼和程序。只要之前是故意犯罪的,无论后面的犯罪是否是过失,都不适用刑事和解。

  (二)和解主体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和解主体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其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提出:如果当事人还是未满18周岁的,那么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必须要在场。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若被害人死亡,其近亲成年亲属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加害人进行和解。若被害人是属于限制性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将全权代表被害人来和加害人讨论和解事宜。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刑事和解的主体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让受害人的权益充分受到保护。

  (三)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才能适用:第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真心真意的道歉以及发自内心悔过的,必须符合这个前提才能进行刑事和解。第二,取得被害人的原谅。犯罪嫌疑人通过道歉、补偿等方式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弥补。第三,被害人自愿与被告、犯罪嫌疑人进行和解。自愿和解是刑事和解的主要条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和解是受害人处于自愿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和解的行为。

  (四)和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和解程序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在处理和解案件时要采取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方式进行。

  (五)和解结果

  促使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改过自新,而且还能提高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公安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后,进行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根据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作出合理的判决。除此之外,针对于在和解制度中,当事人反悔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了和解协议必须要立即履行,若无法立即履行的,法院可以指定附带民事调解书。如果在审判前达成的和解,在进入法院后反悔的,法院依法判处。若当事人已经做出了不予以起诉的决定之后又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撤销原有的决定等。若被害人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后的反悔,除了能够证明和解协议违反合法性、自愿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平等性的原则来看,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并未做到人人平等的原则。当前我国正当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收入差距的现象越来越明显。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同时再加上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经济赔偿,因此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会出现由于经济水平明显的差距,而导致不平等结果的出现。比如,有钱人在实施了某种加害的行为以后,由于其经济水平比较高,可以利用金钱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满足被害人的损失要求,因此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而免受法律的追究。而穷人则相反,由于无法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只能通过接受刑罚的方式承担责任。这样导致了在相同的加害行为下,有的加害人可以过着自己想过的生活,而有的加害人却只是在监狱中度过,这样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缺乏了平等原则。

  (二)威胁法治权威

  在一般情况下,加害行为在产生的过程中,加害人就会知道将受到的法律后果,但是有的加害人却继续进行加害行为。这主要是由于加害人从主观上预期到了未来走向,因此利用刑罚的预防功能而发挥出威慑作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预期产生改变,认为只要拥有足够的资金就会免于刑罚,因此降低了对于刑罚的惧怕,继而对加害行为更加大胆。对于被害人来说,当自身遭受到损害的时候,便会产生赔偿的欲望。而这个时候出于刑罚压力之下的加害人会对被害人进行道歉和赔偿,被害人便十分有可能利用此机会对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使刑事和解制度变为交易的制度,削弱了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缺少赔偿标准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加害人可以通过道歉、赔偿的方式得到被害人的原谅,那如何进行赔偿,必须要有一个标准。但是在实际中,刑事和解制度却缺乏一个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加害人只有通过赔偿损失,才能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在和解过程中,加害人和被害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做出最好的解决措施,被害人一定会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和解过程中过分要求损失补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地规定对于赔偿的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人民法院也要采取相对应的保密措施。对于赔偿损失的内容实施保密措施加剧了被害人过分要价对司法造成的伤害。

  (四)缺少法律监督

  新的《刑事诉讼法》里面清楚的规定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致达成和解共识之后,公安机关就要给检察院提议要从轻处理,这时候检察院也要给法院提议从轻处理或者是不起诉。而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所犯的情节比较轻微的,没有给予一个清楚的规定到底需不需要判处刑罚。刑期限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对于刑事和解的规定过于模糊,不明确,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清楚的规定,所犯的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可能被司法以外的力量所利用,对司法进行染指,成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途径,从而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

  (五)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

  通常来讲,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非常多而且和解的程序比较麻烦,导致绝大部分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本就对这些案件不予以重视,简简单单的就处理了,甚至于有的直接就是制作一份起诉书传送给法院,对于出庭的工作地位也得不到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时间为七天,而这还包括了节假日在内。在这紧迫的时间内,要完成各种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同时还需要联系被害人,向当事人介绍和解制度的相关问题等,难免会在这过程中出现一些缺陷。加之有的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工作热情不高,自愿程度第,因此难免会将办案程序流于形式。同时相关的政府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促使办案人员热情的提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1.建立合理赔偿标准: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利益化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便成为了刑事和解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对此,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案件实情,例如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当事人的错误,并同时结合相关的民事责任,对赔偿数额进行一个有效的预算,即正常范围的精神赔偿损失以及实际损失。这样被害人便可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提出一定的损失赔偿,并就此同加害人进行协商和解,但是需注意,赔偿的数额应当建立在赔偿物质的基础上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是因为,一旦达成和解,那么加害人便会得到从宽处理,受害人提出经济性的赔偿损失进行惩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一定要制定出一个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经济情况的当事人进行合理利用,使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发挥出功能价值。

  2.量化从宽处罚尺度: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从宽处理,让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自由裁量权,很多国家都对其进行量化,例如意大利便将从宽处罚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本身紧密相关的从宽处罚事由,另一种则是与犯罪构成要件不太紧密的从宽处罚事由。对于形式和解量刑情节,要求加害人必须处于自愿的真心道歉,以赔偿损失的要求获得被害人的原谅。

  在实际的处理中如何合理的量化从宽处理,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基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别进行探讨。第一,在立法上面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刑事和解范围的相关指导来确认;第二,在司法上应当着重强调监督,提高判决的透明程度,避免和解达成以后而造成从宽处罚的不平等和随意。

  3.建立内外监督体系:第一,要建立健全备案机制。在刑事和解中,会使加害人、被害人免除刑罚或者从宽处理,对此应该建立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特别是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将会使得案件没有经过审理便终结的现象出现,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若缺乏监督,将会产生腐败现象;第二,健全完善听证制度,以听证的形式对刑事和解过程中进行事前救济。在听证过程中,对被害人、加害人、公安机关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进行公开听取,并可以让被害人及其亲人、代理人、加害人及其亲人、代理人等直接参与进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第三,做好衔接工作。检察院在案件的审查阶段和起诉阶段中,需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尊重公安机关的办事流程,紧紧围绕着和解事宜同双方当事人和公安局积协商。在进行和解程序的时候,审判机关应该征求检察院的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到检察院进行备案,检察院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贫困救助机制:贫困救助制度具有公益性,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地使用,但是在我国还有待成熟,所以对于贫困救助机制的制定,从立法上来说,还没有彻底落实。贫困救助制度的制定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并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国家补偿。同时,还可设置专门用于刑事和解的贷款申请窗口,采取贷款方式,为经济水平较差的加害人提供一定的资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需要进行严格限制,此贷款只能为经济收入低,加害人真心道歉的前提下,才能申请贷款。这种贫困救助机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基金,当前虽然我国还未建立贫困救助机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专门贷款制度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

  2.完善帮教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和解之后,那么法院对加害人的处罚就会监禁转变为监禁加非监禁,这样才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帮教制度主要包括有完善心理矫正机制和社区矫正制度。首先,对于心理矫正机制完善而言,由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工作压力的提高,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出现心理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许多加害人由于心理问题而实施加害行为,因此社会需要对此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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