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在城乡农民中新应用发展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12-06浏览: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法律在治理国家中起到重大作用,十一届三中全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所以,在发生小矛盾小纠纷的时候,深感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会吵闹甚至是为此大打出手,却很少有人知道怎样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是一篇法学管理类论文。

  摘要: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法制国家对每个公民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在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里,由于知识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出现很多不稳定因素导致犯罪事件频发,严重制约农村和谐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因此,本文认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法治理念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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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它的内容主要有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论文网推荐:《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是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法律意识在城乡农民中新应用发展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把法律推入国家治理,推向基层民众。然而,在很多普通群众看来,法律是公家的事,是律师的事,并非他们自己能够有关心的。法律始终是一道神圣的光芒,可望而不可及。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1、法律知识不熟悉,法制观念淡薄。在农村,农村普遍务农或者进城务工,没有多余时间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大多认为贴在街上的横幅、村规村约就是法律,或者有政府公章的就是法律。即便他们懂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道理,对法律这一概念并不能准确地把握,难以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往往是一失足造成千古恨。

  2、不能明确权利与义务,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然而在不懂法的公民眼里,只要有工钱,哪管什么八小时工作制度,哪有什么加班费。表现最突出的是村委会、村领导的选举,民主选举是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农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有的时候还不知道呢,就有村长村支书了。很明显的,他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得到维护。而有的人则表现淡漠,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3、缺乏民主监督意识。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权,即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促进勤政廉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有位老人说过:“只要不夺我手里的碗嘴里的饭,什么权利官员还是不去招惹的好”,很多人都抱着这种态度生活,助长了歪风邪气、贪官污吏,这更进一步凸显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4、不重视法律法规,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体现。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人选择通过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第三人解决问题,很多人都是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才想到法律,而有的人宁愿“吃点亏”忍气吞声也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摆正法律的地位,没有真正地重视法律和运用法律,没有认识到法律解决纠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农民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这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最根本原因。教育是获取知识的最基本渠道,然而在农村,受教育程度极低,尤其是30年前,尤其是妇女。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作为社会意识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经济并不发展的农村,教育也很落后,这就导致了农民文水平低下,自然的法律文化水平也不会很高。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落后的文化教育无法满足当今世界的需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小之又小。这样的恶性循环致使农村教育难以提高,法制观念难以被了解接受。

  2、传统文化根深蒂固,难以动摇。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迷信思想和习俗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封建迷信腐蚀人们的思想,阻碍科学传播的同时,妨碍政策法令贯彻执行。长期的思想禁锢,使农民的思想保守,并形成思想惰性,从骨子里不愿意接受新的思想,从而安于现状,遇到纠纷就选择忍让、只求平安。改革开放以来,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但这并不代表封建文化就从现实中消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封建思想不是一天形成也不是一天就可以解除的。我们常常听到“家丑不可外扬”、鬼神之说、命运之说,导致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人们往往宁愿相信是“报应”、是“该有的惩罚”,也不愿意吃官司讨公道。也正是如此,助长了社会的不良习气,诱使无知者触犯法律沦为犯罪,以至于从思想上束缚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3、经济发展缓慢,贫富差距持续拉大。贫富差距拉大,有钱人都进城买房,导致有些公民破罐子破摔,不思进取。再者,换个角度谈问题,一般情况下的司法诉讼耗费成本都较高,而农民赚钱本来就很艰难,平时维持日常生活已经很不容易,有的农民在外打工,他们的工资还得不到及时发放,因此,通过诉讼途径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他们宁愿选择私了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也不去打官司,这就必然制约了广大农民的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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