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12-05浏览:次
在押人员诉讼法长的新制度应用发展模式有哪些呢,应该如何来加强对法学改革管理新制度技巧呢,同时我们也知道现在羁押人员会见制度的规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羁押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让在押人员与辩护人或者家属会见,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等,指定会见场所会见,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对于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需要近亲属安排和代为行使,管教民警应当提供方便转达,以满足在押人员在封闭环境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本文是一篇政工师论文。
摘要:在当前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下,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逮捕决定后,即将案卷移送给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在捕后继续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很少会主动将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而侦监部门也鲜有主动对批捕案件进行捕后跟踪。
关键词:诉讼法管理,法学措施,政工师论文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现状和原因
(一)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申诉权没有得到重视
我国宪法规定,控告、检举、申诉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不管是社会公民还是在押人员都应该享有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但在当今现实中在押人员反馈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很多在押人员不知道在哪控告、检举和申诉,也不知道向谁控告、检举和申诉;甚至执法人员认为在押人员反馈问题是一种不满或者报复心理,这样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就被剥夺。其次在押人员自身不愿意向监所民警或住所检察官提出控告、检举或者申诉,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他们对控告心存疑虑,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检举权存在行使不通畅,或者住所检察官自我认为检举材料缺乏可证性,忽视传递检举材料,也有些办案单位拖延不作为而导致在押人员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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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监所部门要不断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日常医疗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一日生活制度、依法办理提讯制度、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制度,畅通在押人员救济途径和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二)辩护、上诉权实行困难
辩护、上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处在关押期间,怎样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行使上诉权,以及在怎样准备以后审判阶段辩护的准备;我们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大多都将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也都继续羁押。法院审判时,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则将未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全部逮捕羁押看守所,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的关押量,使得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都要在看守所行使上的诉权和辩护的准备工作。因此,关押期间上诉权和辩护准备工作保障问题,应引起驻所检察室的高度重视,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法顺利进行。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得不到真正落实
新刑诉法增加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进一步扩展了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但具体执行程序、职责分配等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新制度无法很好融入现有办案机制问题,必将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新刑诉法通过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规定的修改,使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的管理问题,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毕竟还是建立在对书面证据材料的审查基础上,通过外在客观证据材料对行为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其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配合,因此,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遭到滥用,必将导致严重后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办案人员的审查权,在合理运用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但是此权利的滥用,将导致大量人身危险性高的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给社会治安增添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监督办案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确保该制度发挥其应有功效的保障。
(四)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执法者素质不高、诉讼权利保障淡薄,现在监所中存在很多干警素质低下,思想认识存在问题,学历,业务水平、执法理念都有待更新,导致他们在监所中执行任务时,没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去执行,在押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的行为;这样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被羁押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保障,很多在押人员都是社会中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淡薄而触发法律进入看守所或者监狱,本身的文化水平的限制和羁押环境的限制,使他们无法意识到自己诉讼权利的保障,或许知道,由于封闭性,无法学习法律知识和咨询社会人员。
3.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监所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监管不到位而形成,监所内部监管机制存在滞后现象,对干警的培训学习,思想转变都没有及时更新,执法手段僵硬;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存在很多形式主义或者只是表面的检察监督,没有从根本去监督在押人员需要反馈的问题,特别是诉讼问题,以及问题的如何解决。
4.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押人员诉讼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保障根本上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但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保障已经更不上在押人员需要的诉讼权利。
二、针对原因、加强各方教育,转变执法者和在押人员思想
(一)转变思想,提高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和权利保障的价值观
监所干警和驻所(监)检察官是监所执法的实施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在押是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进程。“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实现法治约束下的执法人员自觉的依法办事,是诉讼权利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监所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监所干警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着重搞好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推进,需要执法办案人员努力学习新刑事法律政策,理解新刑诉法精神,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在今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对案件新证据、新情况的审查判断能力,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和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情形,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二)加强在押人员的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教育
为促使在押人员自觉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认真思过,积极改造,消除在押人员的抵触情绪,以及更好的促进在押人员行使控告、检举、申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第一、坚持“管教并举”的原则;在平时的管理中适时穿插思想教育,保持思想教育的灵活性和经常性,同时运用个人谈话、上大课、播放教育片等方式转化在押人员思想,以教促管。第二、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在教育转化过程中,既做到贯彻法律、法规,又能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三者相互作用,增强教育效果。第三、加强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和教育,聘请律师给在押人员上课,指导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在押人员的问题反馈和指导。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弘扬了正气,树立了良好的监管风气,形成学法、懂法的良好氛围,促使全体在押人员消除思想疑虑,积极相互交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方法和建议
(一)加强驻所检察监督,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驻所检察工作中一项重要职责,而诉讼权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对监管执法活动的反馈意见,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驻所检察室坚要持每天对各监室进行巡视,坚持检察官接待制度、检察官约见制度,开设专门的检察官谈话室等多种监督渠道,与在押人员谈话,采取和在押人员零距离直接交流的办法,接受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举报。对在押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举报做到认真接待、及时受理、及时答复,有效地平息了在押人员的思想波动情绪,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有力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要求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驻所检察官每天主动深入到各号舍,与在押人员谈话,采取和在押人员零距离直接交流的办法,接受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举报。设立在押人员家属接待窗口,定期接待在押人员家属,面对面受理他们的控告、申诉、举报。定期给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课,进一步宣传法律知识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自觉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管教民警的帮助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管教民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绝不能以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违反监规而剥夺申诉权、上诉权;也不能因为看守所羁押量过大,从而阻拦在押人员上诉;管教民警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对人犯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向在押人员宣传申诉、辩护、上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要让在押人员明白,控告、申诉、辩护、上诉是任何人不得剥夺的权利,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完全由在押人员自己作主,从而保障在押人员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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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在押人员诉讼管理新制度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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