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新形式政治管理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11-10浏览:

  在当前公民公共参与的新管理应用技巧有哪些呢,应该如何来加强对公民的政治管理新应用呢,有关现在的新科技发展形式有哪些呢?同时当前政工管理的新技巧有哪些呢?本文选自:《行政与法》,《行政与法》以坚持正确方向追踪社会热点,探讨行政科学理论,关注法学研究为办刊理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讲究知识性、可读性,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摘要:公民参与不是一种消极的或被动的参与,而是积极、主动的社会参与。真正公民性程度高的地区,公民普遍关心公共事务。而公民关心与参与公共事务的心理动因主要来源于对公共参与的权利意识。实证研究也表明,参与态度积极的公民具有更高的法治意识。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尤其是促进公民的志愿性参与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公民参与,法制建设,政工师论文

  一、公共参与意识的法治维度

  公共参与意识对法治的意义可以从两个相互关联的维度解读,一个是法治的内在视角,在权利的类型结构中,讨论公共参与意识作为一种公共权利观念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个是法治的外在视角,在公民社会的框架中,讨论公共参与意识作为公民精神的重要方面对法治国家的建构意义。

  1、权利结构中的公共参与意识

  从内在视角观察法治,法治可以通过具有法治精神的权利义务体系加以表达。增进法治不仅应在制度层面建立法治化的权利义务体系,更应在社会中培育与之相应的意识和观念。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留存的义务本位,使得在社会转型中对增进法治的路径探索更加集中于权利及其意识这一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增进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主旋律,本文对公共参与意识的关注也围绕着这一主题而展开。我们首先从两个理论维度论证公共参与意识对法治的意义。然后以上海市为例,通过量化分析的方法,主要从市民的阶层地位、对政府的信任态度以及政府的法治化水平这三个层面,探讨它们对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影响。最后就如何发展和提升社会公共参与意识提供一些政策性建议。

  有关权利的类型结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元分类。简单而言,权利大致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和以政治组织利益为基础的权利。①前者与个体权利相关,后两者一个对应公共权利,一个对应政治权利。这一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自由主义的启蒙运动,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看来,现代法治的起源和社会根基源于个人权利的兴起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②其中个体权利不仅是指民事权利,也内在地包括了政治权利,甚至政治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根本保障。而公共权利则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形成的权利,在概念上与个人权利相对应,其是一种既与个人权利相关,甚至有交集,但在本质上又相异的权利。公共权利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公共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其具有权利的属性。第二,公共权利是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权利,以公共利益为权利基础。第三,公共权利是现代法治的独特属性,是建构现代法治,实现私权的基础。从公共权利的基本范畴来看,其大致包括政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即本文中的公共参与)和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维护三大方面。政治参与是介于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权利,或者说是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的交集点,具有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双重属性,法学界倾向于把这种与政治相关的权利视为政治权利或公权利。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是典型的公共权利,但学界一直对此不甚关注。而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公民维护,在学理上则更多地与公民责任相关,因此,此类型的公共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公民的义务和责任。③

公民参与新形式政治管理模式

  政治学者喜欢把公共参与视为实现权利和制约政府的重要途径,④而法学则更愿意把公共参与视为权利本身。事实上,从法律的性质而言,公共参与应当属于一种公共权利,是现代权利结构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的重要表征。而公共参与意识则为公共权利意识之一种,是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公共参与意识能表征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参与所持有的态度和观念,这种态度和观念将是衡量法治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因此,增进法治,首先需要对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进行现代启蒙。即包括对民事权利观的启动,也包括对政治权利观的启蒙。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提倡权利本位,⑤呼呼权利时代的来临⑥的根本所在。然而,在2000年以前,我国对权利意识启蒙主要以个人权利意识为主旋律,公共权利意识则很少被人提及。而在2000年以后,诸如公共参与等公共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公共权利意识的启蒙时代业已到来。

  2、公民社会中的公共参与意识

  从外在视角观察法治,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价值和规范体系,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基础就是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⑦也就是说,增进法治还要培育一个与此相应的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⑧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的价值核心就是培育公民精神或者说公民性塑造。⑨

  事实上,公共参与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其思想渊源就来源于公民社会理论中的公民精神,公民社会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而公民精神是社会的集体自我意识,是公民社会运转的主宰。⑩公民精神与政治权利的行使是不可分的,其不仅能促进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也是促使社会公众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公共参与虽然不与个人权利直接相关,但与公民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关。公民参与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又能促进个人权利的增长。做公民就是参与公共事务,通过理性、自由和公开的交际,同别人一起形成和讨论共同关心的重要社会问题……

  本质而言,公共参与意识既是公民精神,也是法治精神。法治不仅要求社会公众具有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更需具有公共权利意识。让公共权利意识成为公民精神和公民品格既是构建法治的社会基础,也是创新社会治理,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的根本渠道。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公众缺乏公共参与意识是一个基本的共识,社会公众在个人权利面前秉持“自扫门前雪”、对公共事务秉持 “事不关己”的态度。而法治社会的结构性特征拒斥这种观念并大力创导公共参与,以提升公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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