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10-20浏览:次
在目前有关理财中的新法学管理应用制度有哪些呢,应该怎样来加强对银行理财的新应用法律条例的约束呢?正确了解理财新方式加快经济发展新步伐。文章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和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分析以及现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论述。
摘要: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是在产品种类上却具有很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了不同的收益率和安全系数以及投资周期,给客户准备了充分的选择性,这一点极大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理财法律,法学论文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指我国的各大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体进行开发、设计、销售的一种资金管理计划。银行通过接受客户的特定授权来合法为其管理资金,银行和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在特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人将其因理财合约而享有的全部合法权益进行出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手段可在适度的缓解质权人的融资难题,满足短期融资需求,同时也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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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收益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和不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又可以继续细分为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不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和贷款来理财产品等。按理财产品的标价货币不同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其兼具储蓄、信托的共同特性,又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质。
1、理财产品安全性与收益性共同存在。众所周知,银行的储蓄业务往往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收益性却明显不足。信托产品则虽具有较大的收益性,但是产品的安全性不高,存在较大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均处在储蓄和信托中间,是一种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业务。
2、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在具体的操作实际中,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与储蓄业务是分开进行的,银行大多将理财产品运用到短期内不可赎回的方向,这就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银行享有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客户若想提前终止理财合约,则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分析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现状概述
近年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一般较短、投资方式简单易学、投资安全系数较高、投资门槛较低以及收益性较好等特点,银行理财产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1世纪以来,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居民提供了较储蓄更为灵活的资金配置选择,理财产品已经成为继股票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银行理财产品尚且不能出质,投资者还不能透过理财产品来进行质押贷款,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运用。并且,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都不能提前赎回,否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亏损。相比与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都能进行质押贷款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进行质押贷款是不甚合理的,而且阻碍了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各大银行开展的业务来看,银行一般都只接受由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这样的操作风险可以掌控,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其质押权将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相关质权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理财产品的质押,不能更好的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优点
1、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基础雄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都产生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产生了大众的理财需求,此时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业务正好迎合了大众的理财心理,同时,也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业务资源。
2、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丰富了融资渠道。目前理财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的理财产品都是不能无偿提前赎回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之后就只能等待银行来兑付。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更进一步的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为客户拓宽了融资渠道,除抵押贷款、债权质押以外,极大的丰富了盘活资金的通道选择。
3、理财产品扩大了银行的发展空间。各大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使银行获取更多的收益和利润,为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和空间。
(三)银行理财业务质押的必要性
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质押业务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银行,而且只接受本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质押条件比较严格,多为短期贷款,虽然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认定不清晰,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开展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1、理财产品质押可以为客户解决应急资金需求。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不能提前回赎,但是每个企业或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应急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来为其解决应急资金的问题,最大化的合理化的利用闲暇资金。
2、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虽然较储蓄和信托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其不能提前回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业务的发展。此时,多数银行创新能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进一步弥补了理财产品不能提前回赎的劣势,为其再添发展优势。同时,通过这两项业务的开展,银行也从中获得了收益。
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必然。从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一定会出现销售规模和销售数量的迅速增长,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需求也会随之旺盛。并且,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关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范日渐规范化、合理化是发展的大趋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在这个层面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相较于股票、基金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加突出的财产价值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对理财产品质押的规定,银行和客户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都承担着较高的风险。
(1)理财产品质押缺少合法依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质押要求具备客体必须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权利凭证等条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明确看出理财产品是否具有可质押的特性,但是如果单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来看,投资者与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质的条件。虽然如此,但是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开展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2)在偿还优先性上讲,理财产品后于司法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执行相关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时,其执行顺序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目前法律上尚且没有对理财产品质押进行明确的定性,若遇到投资人的财产需要强制划拨、冻结的时候,银行是不能先于这两者受偿的,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3)理财产品质押受到理财产品种类法律的制约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国债、基金等多种产品。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开展质押业务,有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适合进行质押的,如股票型基金等较易受到市场影响的理财产品,其风险高,本金尚且无法保证,因此不适合进行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理财产品的种类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因为银行一旦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势必将减小理财产品的质押率,将影响理财产品的融资效率。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风险控制
当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波动不断,法律法规的保护缺失的大形势下,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需要更加谨慎和慎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1)要慎重选择理财产品质押的对象
理财产品质押的产品选择上,要尽量选取具有稳定收益的国债、有保本的基金等进行质押,要慎重择取或者不选择风险性较大的QDII 、股票型基金等开展质押业务。目前,尚处于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探索阶段,银行应该保守创新,优先选择由本银行发行的、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
(2)合理确定质押率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开展的成效,与理财产品的质押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质押率也是银行进行竞争的主要环节。目前大多数银行要根据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同合理确定质押率,对于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其质押率应适当高于风险性较大的理财产品,而且应该增大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比重,合理化解风险。
(3)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
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过程中,应适当加强信息交流,这样可以适度减小质押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干扰的情况。同时,更好的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建立、完善抵押客户资信等级评价制度,着重选择资信较为优良的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银行风险。银行还应该尝试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且实时更新客户的资产、负债、收益、违规、违法信息,确保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时能够掌握全面、准确的用户信息,将银行承担的风险降到最小。
五、总结
自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以来,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主导型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也势必成为新的潮流。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甚完善,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已经开始新的探索和发展,我们期待着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部门及时完善立法,早日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为我国的理财产品及其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扫清障碍,提供法律保障,从而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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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理财中的法学管理新条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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