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6-08浏览:次
摘要:为何当前会有这么多的人犯错误,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犯错的呢?什么样的诱惑让他们在一次次的站在了不道德的一面,怎样去让这些人及还没有犯错误的人更准备更清楚的去认识到一些错误呢?
关键词:职务监督,法律管理,政治制度
政工论坛推荐:《公共行政评论》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双月刊)2008年创刊,倡导规范严谨的研究方法,提升公共行政研究质量;回应公共行政实践,建构公共行政学本土理论;跟踪国际公共行政理论前沿,展开建设性的学术对话,弘扬公共精神,服务我国公共行政实践。
我国现行制度对于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标准规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把“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作为检察官从业的资格要求,与我国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有关。由于未进行分类管理,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这两类检察人员中除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外,也被统一称为“检察官”来进行管理,而适合从事行政、技术、后勤等专业人才大多数都为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因此招录时势必不能强调其法律专业毕业背景。
如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出台,规定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对于检察官的选拔,可以明确规定其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而对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则可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专业条件。为确保检察系统队伍人员整体素质,建议将最低学历规定为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如招录从事系统维护的检察技术人员可要求其具有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招录从事政工党务的司法行政人员可要求其具有高等院校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专业本科学历等,不必局限于法学专业。
一、问题的缘起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构普遍建立于1956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健全,手段日益齐备,职务犯罪侦查已成为国家反腐败体制中打击腐败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面临着诸多压力和困难,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认知度不高,体制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职务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侦查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成效与公众期待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实务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尚未取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二、公众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公众认知度低
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部分,其与刑事侦查、审判系统不同,检察权更多地在司法系统内部运作,从检察权的内部配置来看,其中仅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申诉等一部分检察服务职能更多地直接与公众接触。在公众对检察工作参与度本来就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实际运行中更是直接针对少数群体,社会公开性更弱,公众认知度也较低。以香港廉政公署为例,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在香港深入人心,甚至内地公众也普遍知晓,其中一个很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卓有成效的公众宣传。经过香港廉政公署多年的努力,香港市民不仅对贪腐保持警觉,也广泛支持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反观内地,公众普遍不了解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不了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传统的检察宣传格局下,整个的检务宣传(包括职务犯罪侦查业务)都存在主题不够鲜明、特点不够突出、内容墨守成规、传播信息单调等缺陷。实务中多以检察信息、队伍建设、工作报道等内容为主,内部刊物、内网、汇报宣传等内容杂多,而直接面向社会普通公众的外部宣传少之甚少,更多的是临时性、非常态的宣传。随着检务公开的推行,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开始从被动的司法角色走到公众面前,职务犯罪侦查作为检察机关职能的一部分,在宣传中不够突出鲜明,最基本的职能宣传实际上都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更缺乏对公众感兴趣的程序公开、诉讼进展、案件剖析等诸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宣传,没有取得足够的公众认知和社会效应。
(二)职务犯罪侦查隐形化
当前,网络监督和反腐十分活跃,大量的腐败案件最终也进入了司法领域,但公众对此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侦查的介入知之甚少,每当传媒曝出贪腐问题,纪委跟进相对迅速。虽然我国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机关,但大多数公众影响较大的案件都是由纪检监察部门首先介入,进入司法程序后,公众只会从媒体等渠道获悉“xx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后案件便呈隐秘状态,后面即使经过司法追究,但在公众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在整个案件推进过程中呈现隐形化状态。
我国现行制度对于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标准规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把“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作为检察官从业的资格要求,与我国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有关。由于未进行分类管理,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这两类检察人员中除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外,也被统一称为“检察官”来进行管理,而适合从事行政、技术、后勤等专业人才大多数都为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因此招录时势必不能强调其法律专业毕业背景。
(三)职务犯罪侦查缺乏公信力
近年来,尽管检察机关在办案力度和规模上均有实质提升,但由于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认知度较低,公众普遍缺乏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了解,即便是在大案、要案中,公众看到的也多是纪检调查和公诉审查。囿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意识和能力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一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对有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腐败举报线索,检察机关查办不力,给公众留下案件久侦不破,或是不了了之的结果,继而使公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决心和能力缺乏信心。此外,由于公众缺乏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必要了解,虚假或是经扭曲放大后的涉及职务犯罪侦查个案经非理性的干扰和误导后,如未经及时的消除和引导,容易对公众心理、情绪和行为的选择产生影响,进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公信力受损。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犯罪之一种,与其它腐败问题相互交织,在公众心中,一般不会区分职务犯罪侦查与反腐败的区别,公众心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就是反腐败。公众更关心的是向有关机关的举报是否得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是否得到有力打击。职务犯罪侦查的隐形化固然与现行反腐体制和反腐办案模式有关,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这种隐形化的办案方式和国家对腐败的多头控制,却直接弱化了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认知,减损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权威。《公共行政评论》倡导规范严谨的研究方法,提升公共行政研究质量;回应公共行政实践,建构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理论;跟踪国际公共行政理论前沿,展开建设性的学术对话;弘扬公共精神,服务我国公共行政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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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探讨职务犯罪管理的新制度措施飞机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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