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6-01浏览:次
摘要: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及客户开始主要商标的运用,一个号的商标代表着这个企业的发展。好的商标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发展也是信誉程度上的一个保证,所以更多的人宁愿花更多的钱取买有商标的并且商标好的产品目的只要一个那就是安全放心等等。
关键词:商标管理,专利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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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是在商品进入市场被消费者所认识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的,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更有人认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只花钱,不见效益,得不偿失,忽略商标权益所产生的影响。目前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改制后出现商标超时使用,不参加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合并企业放弃了一部分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把商标纳入企业的全面管理机制中。
商标管理是一个企业的综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几大项。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管理人员,造成商标管理的脱节。
商标权、着作权和专利权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商标权又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走名牌之路。对特点鲜明、个性强烈的商标要及时注册,同时还应实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立体商标的战略,尽可能地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主体资格不具备而影响合同效力和成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1)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而没有续展的,许可人(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标已转让,许可人(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
(4)商标未注册,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5)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围;
(6)商标注册人(许可人)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已变更而未办理商标变更事宜。
2.未约定许可使用费金额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成立”(见《知识产权诉讼》第595页)。
3.未备案的合同效力问题。现行《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强制备案,但未规定未备案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许可成立的条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日常商标行政监管及司法审判中,应正确处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强制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件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带商标的商品只有消费者对其产生信任之后,才能有可能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提高商品在市场中的地位。然而企业只注重形象的宣传,注重对企业负责人的宣传,结果是本末倒置,事倍功半。在广告媒体的选择中都纷争于当地的报纸、电台,缺乏大市场的营销观念。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鉴别商品质量的,充分使用好商标,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现在有的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把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轻重点把握好。商标是一种产品的标志和企业的形象,个别企业还存在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的行为,致使消费者难以辨认真假商标,一度使伪劣商品冲击市场,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指导商标的重要性及创造更好的企业及产品质量的信誉度是极为重要的。所以说商标的新应用进程将给企业带来更新的一个发展。《现代法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现代法学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现代法学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现代法学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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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高级政工师论文论述当前商标法的管理建设新制度措施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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