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论文范文看当下法学管理的新建设应用措施及意义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3-26浏览:

  摘要:探讨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的直接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鼓励、启发学生的科研思维,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这种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学生主动来学习知识。教师可以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法律理论课程。论文发表:《现代法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现代法学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现代法学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现代法学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关键词:教学法,法律,政工论坛

  根据我校法律类人才培养的可迁移性要求,我们的学生将来要有1/3走专升本的道路,有一定比例的人还要考研究生,所以我们在有些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中开展了探讨式教学法,采取的方式是用一半听课、一半对话的方式安排课堂时间。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根底,教师可以采取逼着学生去学习的办法,逐渐提高学生提出质疑和思考的能力。可以建议同学们先精选一两部较好的教材来读,在能够准确掌握该学科的知识体系基础之上,再去选读一些优秀的专题研究论文和着作,然后让学生带着问题上课,力求课堂探讨能达到一定深度而不是流于形式。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注重培养已有一定科研能力 学生,通过教师与他们的直接交流答疑解惑,提供阅读书目促使其进一步打实基础,对其撰写论文提供指导。

  努力组织多种科研活动,一是组织学生从事一定的科研项目或社会调查以提高其理论能力,二是组织案例研讨会,组织学生就案例进行探讨以提高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单独指导教学法高职高专可以在适当条件下在高年级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而单独指导教学法就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的体现。为了使学生能得到更多的具体关注和实际指导.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可以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对具体案件采用一对一的单独指导方式,使学生能够在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出庭等活动中提前准备好,保证办案质量,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增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这种方法对教师素质要求较高,教师对于学生承办的案件要起指导、启发和把关的作用,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对待当事人和各类有关人员的态度、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对待各种不正之风的反应等都对学生的办案作风和态度起着极大的作用。因此指导老师不仅仅要对学生进行说教,而且要身体力行,为学生作出好的示范,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意识。

  一、选择和设计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基本原则一)教学方法改革应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专业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协调、同步进行当前我国高校教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教改内容应包括教育理念的更新、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的改革、教学过程的改革、制度建设与教学监控的改革、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改革等诸方面,其中教学过程的改革包括教学内容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手段的改革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教学方法的改革只是我国高校教改的一个方面。但是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方面的改革都会牵动或依赖于其他方面的变动,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革也不例外,必须与我们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专业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协调、同步进行。若不改革当前整个教育教学考评系统、教师考评办法、学生学习效果评价机制,单单改变教学方法是很难取得成效的。

  二)在教学方法选择上应关注其相应的制约因素制约教学方法的主要因素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师个性和素质。教师熟练掌握和运用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制约教学方法选择的这些因素有明确地认识,并在实践中作为主要参照。

  首先,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选择的关系。方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要借助方法来实现的,两者密不可分。教学方法总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在所有制约教学方法选择的因素中,教学目标是重要因素,即一种教学方法是否合适,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这种方法对于达到教学目标是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某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几种方法的相互配合或优化组合。

  其次,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选择的关系。教学方法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两者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授课内容需要用不同的、多元的教学方法去传授。例如,在民法学的授课中,对于民法学的历史发展这一内容,采用讲授法和讨论法较相适宜;对于合同的效力这一内容,则采用案例教学法和问题教学法更为适宜。

  最后,教师的个性与教学方法选择的关系。教师的个性与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具有重要影响。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教师所采用的同一种教学方法也会因教师的个性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这里的个性指的是在教师个性心理特征基础上表现出来的教学风格、对不同课堂气氛的好恶、与学生的亲疏远近程度等)。例如,一个善于与学生交往的教师在使用讨论法时,就会比一个很难和学生融洽相处的教师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传统的讲授式方法仍然是主流教学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对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但这种教学方法忽 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其固有缺陷。因此,必须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引进新的教学方法,改变以往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现象,但同时仍要坚持以讲授法为主流教学方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只是对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丰富,用新的教学方法完全取代传统教学方法必然会产生持久的排异反应。

  二、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高职高专的法律教学,从学生将来的就业途径分析,不能完全照搬本科院校的法律教学方法。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可以看出今后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趋势将由原来的知识型向技术性转化,相对于本科学生来说,在实践能力上对高职高专学生要求得更高。因此,在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提出适合本校的教学方法改革方案。

  高职高专在设计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体系时,可相对本科学生适当增加能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运用法律能力的教学方法,也可以适当增加这些教学方法运用的课时量。

  下边简单结合相关课程来说明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体系。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此种方法是法学教学中历史最长、最为普遍和常见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这种教学方法,教师能较好地控制教学进程,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方法在像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这也是其优点所在。

  但这种教学方法如果运用不当则很容易成为乏味的注入式教学,教师也常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而难以发挥创作激情,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也很难充分调动。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技巧,对这种灌输式教学进行必要的改进,采取启发式、案例式或探讨式等方式来引导学生随着老师的思路来思考、探究,能让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对一些观点进行质疑,而不是被动地接受。

  针对此种教学方法的优缺点,我校在低年级的《宪法学》《法理学》的教学中,课堂讲授教学法是主要运用的方法,在课时分配上可以达到80% ,其余的可辅以课堂讨论方法。这种安排有利于学生在学习法律的初级阶段系统地理解法律基本理论,为以后专业实践课的教学奠定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人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 100多年来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在我校实行已将近十年了,在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学习兴趣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案例教学要求老师在课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工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一般来说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时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典型性。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件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联系性,被选案例分析要有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例如,在讲授《合同法》要约与承诺问题时学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

  通过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使学生兴趣大增,思维极易调动。二是适当性。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则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法使学生人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三是综合性。案例的搜集有时不能只限于某门专业课的内容,还要考虑综合其他法律知识的内容,这样的案例搜集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这种类型的案例我们往往拿国家司法考试中的综合案例来分析,例如在讲授合同的担保时,就用了一个四种担保方式都包含而又涉及到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问题。案例选择好后,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对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中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和难度较大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学生也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让学生课前预习。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再花时间看案例,这一过程应在课前完成。教师应明确提出预习的要求,使学生熟悉案情,带着问题上课,实现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二是注意选择提供给学生的材料。案例教学的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可以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

  第三,强化课堂案例交流和课堂讨论。教师应注意引导,唤起同学们发言的积极性,让同学逐个上台发言,同时允许学生随时提出异议。学生意见分歧过大时,还可以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可以各执己见。例如在讲授《行政法》时我们引用了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面红耳赤。

  老师在这个环节应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教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点评和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同学们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的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

  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教师应要求同学们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同 学们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模拟实践教学法模拟实践教学法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由学生自己担任诉讼或行政行为中的各种角色,由他们自己演绎审判或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不同的学生可以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在诉讼法、税法、民法和刑法等课程中采用,由学生模拟法庭审判或税收征管,从而让学生熟悉诉讼程序和征管过程,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在组织模拟实践课时,老师首先应选择恰当的案例。以诉讼法为例,挑选的案例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应当比较齐全,基本上应做到绝大多数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都能从案例中找到,这样就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加到模拟法庭审判的活动之中,也就可以使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得到实际的锻炼。我们在模拟法庭审判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中的各种角色都是由学生来扮演的。

  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做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必须在进行模拟法庭审判之前,让每一个学生都认真地阅读案例,了解案情,都要从某一个诉讼角色人手准备材料、拟定诉讼文书。应要求学生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来自己书写各类法律文书,这样可以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也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比给学生直接的材料去背诵的效果要好得多。整个过程中教师要进行全方位指导,学生也应注重随时和老师交流。

  再次,模拟法庭审判开庭过程,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参加,不得缺席。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相应的实验室,配置必要设施,让学生感受法庭审判的严肃性。教师以一名观众的身份参与庭审过程,中间不做任何批讲,可以随时记下存在的问题以供下一环节的评讲。在模拟法庭审判结束之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总结模拟法庭审判的优点及存在的不足。

  教师应当对整个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作出客观的评价,既要充分肯定他们的长处,也应明确指出他们的缺点和不足,以引起他们的重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最后要求学生写出对这次实践课教学的体会和希望,教师可根据学生在整个实践课的表现和所写心得给出相应成绩。

  最后,装订卷宗,整理材料。这个环节同样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把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庭审记录装订成卷宗,教师应把学生的心得体会加以整理作为模拟实践课的相关资料。

  总之,对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研究还应不断摸索,不能照搬本科院校法律教学方法,也不能闭门造车,而应该走出去多交流、多研究,以期提高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其可迁移性就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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