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政工师论文探究当前检查机关管理的新条例有何意义及影响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3-18浏览:

  摘要:要从大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人民检察院作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任。在当今腐败现象还未有效遏制,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坚持“二个突出”,即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查处。在抓紧大案要案和重点部门案件查处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以各种形式加大反腐宣传,提高公民依法治国观念,以扎扎实实的查处职务犯罪的实际行动和丰硕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厦添砖加瓦。

  关键词:和谐社会,检查职能,民法制度

  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混乱秩序、动荡不已的社会,与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作为检察机关,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所以依法处理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涉法上访和其他控告申诉案件,是当前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针对上访群众普遍不懂或少懂法律知识的情况,坚持“苦口婆心”做工作,想方设法息诉、罢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社会中的每个系统,每个组成部分,每一项工作都在规范有序地进行,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和谐。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维护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新世纪现阶段我国社会改革、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这样概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实现和追求的民主法治,是要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对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我国目前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公正执法水平仍然比较低,存在问题比较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

  (三)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安定有序中发挥作用。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可以说,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官责无旁贷。

  要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权角度,不断强化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正义。1、加大抗诉工作力度。要认真注意审查重罪轻判即依法应该判重刑甚至极刑的案件而从轻判处。如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处死缓,应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却判处无期以下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由于错误判决,经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后,被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最好的例证。除了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情况外,还有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司法不公倾向,即依法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却作了缓刑判决,这在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上比较普遍;2、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一些应该“法办”的案件没有法办,人民检察院受刑诉法职能分工管辖中有关规定限制,案件情况往往掌握不了,如果受害蒙冤的当事人“忍声吞气”不到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或者通过以足够赔偿的方式“违法调解”处理,案件就“销声隐匿”了。检察机关应该把刑事立案监督做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在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搞好有关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努力扩大案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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