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3-18浏览:次
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践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大力提倡依法治国,。集体合同要想得到预期的效果更需要有法律的保障。一方面,为加快集体和立法步伐,我们需要认真总结之前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另一方面,为推动《集体合同法》的尽快出台,这就需要工会和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只有从法律的层面详细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方方面面,让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才能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劳动法,监督检查,劳动关系
要确保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重要策略之一是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比如,企业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同时,还要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集体合同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结合起来时,企业就需经常要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从而有力于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此外,像工会组织,各级人大,政协,劳动部门等需要认真履行他们的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执法检查,看是否存在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是否存在集体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的问题等等。相信通过以上的措施,我们一定可以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体系,提高我们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中国的劳动关系结构形态发生转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尤其是买方市场表现出强资本弱劳工的特征,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难以通过个体维权来完全实现,所以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具有紧迫性和重要的意义。而强化集体劳动关系法律的调整,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这就需要我们分析集体合同履行难的原因,如认识不到位,然后提出相应的设想来强化集体劳动关系法律的调整。这样集体劳动关系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并呈现才崭新的面貌。
一、法律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紧迫性及意义
英文“laborrelations”指的就是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如劳资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和产业关系等,这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存在着差异的缘故。在我国,《劳动法》直接将这它表述为“劳动关系”,并为大家广泛的接受,且成为一个通用的概念。本论文也直接使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概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所有制、不同政治立场所带来的概念差异,而且可以照顾我国的习惯用法。
集体劳动关系,又称为团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集体或者团体一方(通常以工会为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了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的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们常常说的集体谈判关系,集体争议关系,职工参与关系就属于此类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它存在的理由,一方面是因为它完全颠覆了之前的局面,在这个关系中,雇主面对的是一个由劳动者自愿结合而成的强大的工会组织,而不是之前势单力薄的个别的工人。这样,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可以与雇主组织的资本相抗衡,来维护自己权益。另一方面,之前的个别劳动关系有着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不对等性,使得个别劳动者不自觉的陷入低人一等的位置,这也刺激了集体劳动关系的产生。
(一)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现实紧迫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之间的集体合同成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我国海南省总工会2008年10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该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已达1262家,覆盖2528个法人单位,大大降低了基层职工的流动性,提高了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
可是这种多赢局面之下,工资集体协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的困扰。海南省总民主管理部部长林崇超指出,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在信息,能力,地位方面存在不平衡的状况,导致协商效果不是很好。同时,由于这项工作开展的较晚,职工在意识上认识得不够深,导致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低。此外,很多市县是被动的完成工作,因而工作进展缓慢且不平衡。
为此,海南省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协商代表的产生、内容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2010年5—8月,我国各地发生20余起停工性质的劳动争议,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评论。这些争议的共性在于:引起争议的原因均不在于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违反,而在于争取更大的利益。要争取更大的利益,就得依靠集体劳动关系作用的发挥,来增强劳动方的整体实力。由此可以看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具有现实的急迫性。
(二)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1.依靠集体谈判方式的组织化维权是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有效途径。体面劳动是指工作具有稳定性,也可以说是所有人都有工作,能按时拿到合理水平的工资,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有社会保障······。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不仅是当前体面劳动我国提倡的以人为本的要求的体现,而且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表现。
2.规范集体劳动关系是应对劳动关系国际化的需要。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不仅表现为劳动立法方面的国际化,也表现为社会对话、工人参与和集体谈判方面的国际化。同时随着区域性和全球性劳工问题的增多,许多跨国际公司也通过推行跨国集体谈判来讨论和协调集体劳动关系方面的共同问题。
3.规范集体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经济公平。这就减少了不少企业最大限度的压榨劳动者的体力或者脑力,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使得企业雇佣工人后,按照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进行公平的竞争。
4.建构集体劳动关系有利于弥补个体劳动关系的不足。相较于个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依托劳动者团体的集体话语权与企业的优势话语权进行相对平等的协商,打破了劳动者个人因势单力薄而无法维权的局面,并能解决特定条件下劳动者群体的盲目性,使劳动关系走向良性话,规范化和非对抗化。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市场特征表现为强资本弱劳工,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难以通过个体维权完全实现,故而需要强化集体劳动关系。
二、现行劳动关系中集体合同履行难的缘由
调整集体劳动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可是如何才能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呢?真正让集体合同发挥它在融洽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作用呢?现在不少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纯粹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得到贯彻于执行,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有效发挥。我们经过调查发现,集体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原因,总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意识不深
现在很多人对集体劳动关系的理解不是很透彻,没有深刻的认识其实质,就无法明白它在调整劳动关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更无法认识到签订集体合同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正确选择。同时,我们的政府也没有大力宣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都只存在于立法层面,只有出现问题的时候,老百姓才知道有这方面的政策规章。可是,一旦问题出现了,再去弥补,是不是有点盲羊补牢的味道呢?这就需要我们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把各种可能的事故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内容不具可行性
集体合同签订的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切实可行性,这样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可是,一些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存在很多的不足,比如,有些是直接照搬国家的政策法规,有些是依照其他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依葫芦画瓢,甚至有些是天马行空的胡乱瞎编,完全不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这样就导致很多集体合同不具有本企业的特色;内容大而全,大而空;合同的具体内容约定的不具体,不明确;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甚至有些内容完全不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这样使得集体合同缺乏贯彻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三)法律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集体合同内容等要素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会法》只是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些相关的规定。而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和争议等作出具体规定的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1月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可是他们由于本身的局限,不能发挥很好的
约束和惩罚作用,导致集体合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
(四)监督体制不完善
现在很多企业纯粹为了应付上级或者随着形势而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对它的实际履行情况却置之不问,且没有其他的机制对他进行监督。同时很多上级部门也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只要达到一定的签订率,就会觉得任务完成了,至于完成的质量,就在所不问了。所以,正是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导致集体合同成为走走过场,形同虚设的摆设,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加无从谈起。
正如前文提出的强化集体劳动关系法律的调整,最有效手段是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只有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从思想上意识到,集体合同制度是促进企业发展,增进双方必然选择;是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调节目前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才能在根本上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率的提高。同时,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之中纳入集体合同的履行,将他成为企业建立现在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还需要大力的宣传和教育,让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树立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这样才能将集体合同的履行内化成双方自觉的行动。
首先,要从集体合同的内容方面进行着手。这就需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根据他们劳动性质,岗位的要求,工种特殊性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集体合同,达成共识。当然这是建立在调查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其次,集体合同的签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味的向劳动者倾斜。像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就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最后,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重点强调涉及到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对待,不苛求凡事都面面俱到,这样集体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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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政工师论文看劳动法管理的新应用模式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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