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称论文刊发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管理新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12-15浏览:

  摘要: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为律师参与审前程序相关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真正做到兼听则明,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案件。文章选自:《法治论坛》创刊于2006年,是广州市法学会主编的系列文库丛书,Z脱年3月创办,每年出版四辑,它整合法学研究资源,结集全国优秀法学研究队伍,集中展示法学界、法律界高质量、最前沿的学术理论成果,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

        通过听取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使案件证据得到全面展示,从而作出正确的审查决定。听取援助律师辩护意见过程中,能够使使控辩双方意见得到充分交流,这既有利于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也促使检察机关对律师所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查证核实,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还可以发挥辩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功能,从而有助于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办案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实践探索中发现,很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审前进行的法律咨询、释理说法等援助活动的同时,客观上参与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同样达到了很好的宣传法律、释法说理的效果。

  关键词:未成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在实践中,注重总结经验教训,进而形成机制,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强化监督,力求实效。东丽区检察院积极支持、协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从查阅、摘抄、复印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减免相关费用。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前,审查起诉终结前,均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并规定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应向区检察院提供相关委托书、会见笔录复印件及援助律师出具的辩护意见,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监督,体现司法公正。目前,我院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推进稳步开展且成效显著。

  将未成年人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作出强制性规定,是我院法律援助工作的巨大突破,也为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可以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愿,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就犯罪行为给其生理、心里造成的创伤,是否得到赔偿,是否满意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等方面来全面审查案件,综合评估预测风险,切实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因案引发缠访、闹访,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难以调和,事态趋于复杂等情况的发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而实现恢复性司法之意。

  针对未成年人诉讼的特点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东丽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探索尝试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并延续到法院审判阶段,与各相关部门联动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化”。《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规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或自收到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即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公安机关未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二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规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优先审查并作出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应当在2日内,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在5日内,就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回复检察机关。并将确定的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及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函告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在上述日期内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不予援助的理由,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相关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会签文件还规定区检察院在向区法院移送起诉的同时,书面告知区法院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担任该案法律援助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尽量安排该律师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此举可以保证律师有充裕时间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更可以使律师在对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对庭审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辩护,进而全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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