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
摘要:工期索赔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生了工期延误的结果;二是工期延误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期索赔是承包商享有的重要权利,承包人通过工期索赔使发包人确认顺延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以达到免除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目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工期顺延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引起工期索赔的主要事由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义务、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变更工程设计以及业主工程师的指令等。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其无权向发包人索赔。
对于不可抗力、社会事件或者政府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享有索赔的权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一.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如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窝工,承包人不仅可以要求顺延工期,还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因窝工造成的人工、机械设备闲置等实际损失。
实践中,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否纳入索赔的范围认识不一致,笔者认为,当事人索赔的费用不应当包括合同价款的调整。也就是说,因发包人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不适用于索赔的规定。索赔仅适用于工程变更之外、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索赔与签证具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如果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则构成有效工程签证,签证所涉及的费用与工程价款同时支付。当事人的索赔请求在无法得到对方确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加以确认。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具有密切联系,承包人通过工期索赔相应顺延了工期必然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此外,因工期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人工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停工、窝工等实际费用和损失,最终都表现为费用索赔。
二、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索赔与违约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索赔发生的原因,既可能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是基于对方非违约但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原因,而违约责任则必须基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为前提,这是索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重要区别;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则是基于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三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索赔的重要原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遇到自然灾害,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请求,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基于不可抗力发生的违约行为,则构成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四是违约责任依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只能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而产生;五是索赔的功能在能在于补偿实际损失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不完全以违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按照合同法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索赔的时效
关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效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当爭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协商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对通用条款的规定进行取舍或者修改,则通用条款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一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二是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三是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四是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五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浅谈工程施工中的法律责任管理制度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lunwen/zonghelunwen/2014/1017/17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