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发表正确认识商业欺诈的原因及如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9-13浏览:

  摘要: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有市场经济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商业道德进一步滑坡。

  一、商业欺诈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商业欺诈具有欺骗性、贪利性和危害性的特征。其欺骗性主要表现为: 故意或放任地以虚假的或者不充分的信息使他人陷于误解或不知情,或者故意或放任地利用他人主观上的误解或不知情,使他人与之交易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交易条件。商业欺诈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生领域的特定性。商业欺诈是发生在商业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言之,商业欺诈必须发生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服务和经营中,离开这个领域就不存在商业欺诈。第二,主观目的上的贪利性。商业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欺骗他人,希望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受到损失而自己受益的心理态度。过失不能构成商业欺诈。

  第三,客观行为的欺诈性。这主要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商业欺诈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不正当的隐蔽性手段。欺诈行为的内容是,采用欺诈性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表面上心甘情愿地做出处分自己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决定。也就是说,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做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处分的,则不是商业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 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15 种: ( 1)虚构资质进行欺诈; ( 2) 利用或虚构专业术语、新型概念进行欺诈; ( 3) 利用合同履行的非即时性和长期性进行欺诈; ( 4) 利用虚假承诺进行欺诈; ( 5)以非正常利益作引诱进行欺诈; ( 6) 虚构供需紧张信息进行欺诈; ( 7) 隐瞒交易的附加条件进行欺诈; ( 8) 利用欺骗性或误导性宣传进行欺诈; ( 9) 虚构商品和服务品质欺诈; ( 10) 价格欺诈; ( 11) 利用知名人士、权威机构提升可信度进行欺诈; ( 12)“强制”接受隐性服务进行欺诈; ( 13) 利用对相同背景者的信任进行欺诈; ( 14) 利用不适当或不规范的文件增强信誉度进行欺诈; ( 15) 利用短信进行欺诈。

  二、商业欺诈的经济成因

  对于商业欺诈形成的原因,我们不仅要从道德层面上加以溯源,还应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 一) 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首要条件信息经济学对商业欺诈产生的基本条件做了深刻的分析。信息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品交换绝大多数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主体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即部分经济主体拥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则仅拥有较少的、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交易双方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若市场主体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或签约之前后,相互对应的参与人之间出现信息分布不对称状态,当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与掩盖真实情况 -- 即隐蔽信息,而获得对自身有利的合约; 或者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后,通过隐蔽行动而转嫁风险或直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与诚信背道而驰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在一方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最终大大降低了市场运作的效率。Hal Varian( 1992) 的研究得出,一个低质量的企业往往通过广告、做宣传和做活动等方式来发出信号,提高产品知名度进而形成与高质量产品相似的市场影响,这个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通过价格和信息公开度模仿寻求一种混同效应。劣质产品在其“一锤子”买卖中,只要其广告能吸引足够多的消费者,使其销售利润高于公司对该产品的广告支出,劣质产品企业就会通过较高的广告投入,混淆信号给消费者高质量的印象,从中牟取暴利。这样,劣质产品企业传递的信息就制造了噪音,使消费者无从区分不同品质的产品,形成优质和劣质产品的混同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可能出现“柠檬市场”和“逆向选择”问题,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 二) 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为为商业欺诈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为了进一步了解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还可以从博弈论中寻找解释。首先从构建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参与博弈的双方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 1)博弈双方所有可选策略只有两种: 诚信与欺诈;( 2) 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当企业发现欺诈可以获利时,企业就会选择欺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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