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9-12浏览:次
摘要:行政问责制, 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 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追究其否定性后果的制度。
一、确保和强化司法问责的有效机制
司法机关问责是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的底线,是其应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司法介入滞后于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理的现象,甚至有些纪检、监察部门越权或违法行使职权,以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代替司法追究,使一些官员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司法问责的力度弱化,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强化司法问责机制,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完善:一是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权独立行使各种权力,但是实际行使中司法机关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为此,可以改由上级司法机关的党组织直接对下级党组织的领导,以免多头领导的矛盾。二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方式和人事制度。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建议全国各地的司法经费由公共财政统一支付。改进现有司法人员的选拔制度,司法机关的人员必须有自己严格的选拔制度和任职制度。三是必须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监察机构、党的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构建
在某种程度上,问责制可以称得上“兴起”于非典事件,但是非典产生的对失职官员的责任追究只能说得上是产生“问责风暴”的导火索,即使没有非典事件,其它危机事件也会促进“高官问责”、“官员问责”等类似问责事件的发生。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没有有效的理论支撑,问责制只是与政府官员的失职失责行为有关,那么官员问责或行政问责注定只能是一种“运动式”或“暴风骤雨式”,倘若政府没有失职失责行为或者失职失责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问责程序就不需要或者无法启动了。因此,要将政府问责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首先就需要探讨问责制所蕴含的内部机理。对此问题,有不少研究者进行了相关的理论梳理。
三、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困境
就行政问责制实施而言,官员问责并不是一种新生事物,在2003年非典之前,中央政府就专门出台了有关追究政府官员责任的相关政策文件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公务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只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约束,研究者和政府实践者并没有过多地重视这些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对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及其行为的影响罢了。与其说非典事件促使了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倒不如说非典事件的影响力使行政问责制从“后台”走向“前台”。即使从2003年算起,行政问责制也大体上已经运行了三年,行政问责的实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对行政问责制的带来了何种影响等实践问题也不乏关注的眼光,相当一部分的研究文献都给予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四、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一)行政问责的主体
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责”。以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是否同处一个系统为标准, 行政问责通常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包括执政党对广大党员干部的问责, 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执政党对于政府及其领导的问责, 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同体问责, 因为各级政府领导主要是由执政党推荐产生) ,这是我国近年来常态的问责方式; 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的问责, 包括人大、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公众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二)行政问责的客体
问责的客体即“对谁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 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 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 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行政工作人员三类群体。
(三)行政问责的内容
问责的内容即“因何问责”。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 包括惩戒性责任、救济性责任和政治性责任。惩戒性责任, 指所有政府官员都必须承担的因违法行政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救济性责任, 指对因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给民众造成的损失, 政府必须给予民众赔偿和补偿; 政治性责任, 指行政首长或部门领导在政府工作出现重大违法、渎职等重大违规违纪情形时应承担的领导责任。这三大责任又可分为五类: 一是决策失误类, 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的责任; 二是违法行政类, 主要追究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 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 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 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 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 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 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的责任。
(四)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行政问责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 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 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 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问责, 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制度。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论行政问责制管理的改革模式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lunwen/zonghelunwen/2014/0912/16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