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制度应如何完善管理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9-01浏览:

  摘要:遗产的不完整计算会使继承人少继承遗产、对遗产的管理不当会造成遗产的毁损甚至是灭失,使已经确定的遗产范围变小。在我国对遗产管理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遗嘱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其遗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完全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通过意定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所推选出的临时保存和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两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就是指的后者。即所谓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制度中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反之,就会使当事人不再相互信任,引起各种猜疑和不满,使家庭不和,使得社会的和谐被破坏,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生命的丧失。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证遗产公平分配的前提。对继承人来说,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不对继承人进行统计和联系工作,有的继承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情况,这样就可能会遗漏某些继承人,他们的继承利益便不能得到实现。对被继承的遗产来说,有些可能需要进行管理、看护等工作,比如对房屋的维修、一些鲜活商品的处理。如果没有人进行管理,有可能会造成遗产的损坏或灭失,使得遗产的价值有所降低,还有可能出现被隐匿、转移、挥霍、偷窃等非法占有情况的出现。这些都是继承人所不愿意见到的情况,这也使得以后的遗产统计工作出现偏差,不能保证每个继承人都能分得其应得的那部分财产,也难以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

  第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直接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合法、合理地分配给各个遗产债权人。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诈遗产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也免去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债权人因财产混同导致对自己债权安全的担忧。另外,好的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使得遗产增值,这对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益处。

  第三,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税收。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而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也是调整国民收入的重要杠杆。收税的前提是确定遗产的价值,因此,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专门管理、保护遗产对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是绝对必要的。

  第四,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保护无人继承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对于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会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更需要保护。

  三、对建立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的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手中中间有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遗产可能由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占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均有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希望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规制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

  1.被继承人无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产无继承人;

  3.遗产有继承人,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

  4.遗产有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5.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或其财产状况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债权。

  理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对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情况进行严格限制。第1种情况是遗产管理人出现的通常情况,当事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时候就需要有人来管理遗产。第2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就更不会有人来管理遗产,因此需要指定。由此也可以推出,继承人下落不明以及有无继承人不明确的情况也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第3、4种情况是虽然有继承人、但是仍然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因为这两种看似有继承人的情况出现了没有实质继承人的结果。丧失继承权的人都是对被继承人以及遗产造成损害的人,因为其继承权的丧失导致了遗产无人继承的局面。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合法利益,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同样导致遗产无人继承需要遗产管理人的结果。第5种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只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人才会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外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81条规定:如果有理由推定继承人的行为方式或财产状况会对遗产债权人从遗产中获得清偿产生危害,经遗产债权人申请,遗产法院可以下达遗产管理命令。

  (二)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这个资格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什么样的人不可以。首先,因为遗产管理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所以能够管理遗产的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外,遗产管理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权。遗产管理人有权对遗产进行管理。

  2.遗产取回权。如果某遗产已被某人控制,遗产管理人有权取回该遗产。

  3.分割权。多人继承时,遗产管理人有权依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4.处分权。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护,但应当以不变更遗产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

  5.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任何人所做出的非法损害遗产价值的行为,遗产管理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6.参与诉讼的权利。遗产管理人有权参与与气其管理遗产相关的诉讼活动。

  7.合理费用请求权。遗产管理人可以无偿地为他人服务,也有权请求支付因管理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四)遗产管理人的义务

  遗产管理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善良管理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必须以不损害遗产的行为对遗产进行管理,要注意“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得作出不按遗嘱分配、提前分配等行为;

  2.通知义务。通过合理途径通知各个继承人,对于有困难或者下落不明的应该以公告形式通知,使其知悉自己所享有的继承利益;

  3.制作遗产清单义务。遗产清单是确定遗产状况和数量的最佳凭证,也是之后分配遗产的重要依据。制作遗产清单有助于各个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了解遗产情况,并对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4.分配遗产的义务。在确定遗产数量、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后,应当及时对遗产进行分配,及时转移所有权并做好各项手续。

  5.报告义务。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继承人和法院说明遗产分配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以备后续查询。

  6.依法管理和分配遗产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分配遗产,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丧失

  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丧失:

  1.遗产管理工作完成;

  2.遗产管理人为自然人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遗产管理人为法人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丧失法人资格;

  3.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停止其管理行为的;

  4.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不依照法律规定行为的;

  在继承中,遗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能够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完善我国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的大团结和大和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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