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当前夫妻忠实协议的价值及影响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8-23浏览:

  摘要:现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越来越多,而且形式多种多样,诸如离婚赔偿协议、婚外情(外遇)赔偿协议、空床费协议、爱情基金协议等等。甚至有些“忠实协议”还登堂入室,履行了公证程序。与此相应,夫妻依据忠实协议索赔而诉诸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而在审判实践中,以夫妻忠实协议为依据进行的诉讼受到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受理并认定协议有效的,也有受理但认定协议无效的,也有不予受理的。迄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有关夫妻忠实协议的案件该怎么处理。

  一、夫妻忠实协议概述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实践当中,有人把夫妻之间签订的对夫妻忠实权利义务的约定及违约处理的协议称为“夫妻忠实协议”,也有人称为“夫妻忠诚协议”。汉语词汇“忠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个解释:1.忠诚可靠;2.真实。而“忠诚”一词的解释是(对国家、人民、事业、领导、朋友等)尽心尽力。以此来看,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或者是互相忠诚基本上是同义语,都是指互相之间要尽心尽力的意思。不论是忠实协议还是忠诚协议,其所规范的内容和目的都是一样的,为了和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相一致,我们在这里把这种协议成为“夫妻忠实协议”。

  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在各个方面显现。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在婚姻道德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一部分人在婚姻问题上一味追求绝对的自由,甚至把婚外性行为也看作是追求婚姻自由,婚外性行为已成为了婚姻家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涉及婚外情。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既然山盟海誓起不了约束作用,在百般无奈之下,人们想出了一种新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安全,以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也就有了夫妻“忠实协议”的应运而生。现象的增多引起学术届的重视,学术界对此的观点和争论也随之增多。归纳起来看,与此相关的二个问题争论比较多:一是《婚姻法》第四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法条;二是夫妻忠实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对以上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婚姻法里规定的忠实义务,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化规定,是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而夫妻忠实协议是将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家庭个案上的具体化,对这种具体化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认可和规范,使其成为一个实现夫妻忠实义务的有效形式。在此观点下,笔者主要讨论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立法的价值;另外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立法的内容提出建议。

  二、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立法规范的价值

  应当对夫妻忠实协议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立法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

  婚姻家庭是国家的细胞,婚姻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石。稳定的婚姻既是国家稳定的需要,也应当是迈入婚姻殿堂的人们的个人追求。而一桩婚姻的稳定性如何,稳定程度有多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夫妻之间性权利义务的履行。概览实践当中人们所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其目标追求的都是夫妻之间性关系的唯一。另一方面,考察人们给夫妻忠实协议所界定的含义,其中心内容也是对婚内双方性与感情的规范。对这一重要因素,法律还没有给予更详细的规范。某些婚姻当事人双方签订夫妻忠实协议,以期通过协议的形式规范对方的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确立了爱情关系的男女双方,都希望将爱情的果实——婚姻进行到永远(可以说,如果他进入婚姻时没有这样的希望,那实在是对婚姻的一种轻视,是不应当结婚的)。法定的结婚规范就是给进入婚姻者使双方关系稳定久远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在当今社会,各种思潮涌动,结婚的稳定效果已经大打折扣,可以说,夫妻忠实协议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现的,这成了某些婚内人士力求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的签订,其实质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当事人在婚姻内部的行为必须得到规范,才能使婚姻预期的社会目的和个人目的得到实现。《婚姻法》对影响婚姻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婚外性行为”行为并没有进行周严的规范,未能形成良好的引导作用,对夫妻行为规范不足。因此,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夫妻间的行为、稳定夫妻关系,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立法规范成为必然。夫妻双方将对夫妻关系稳定久远的意愿自愿的通过夫妻忠实协议的形式把夫妻关系的核心要素在书面上确定下来,无疑对婚姻实际上的稳定长久有积极意义。

  (二)立法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有助于保护婚姻中忠实一方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婚姻家庭法具有的一个重要价值是,通过规范婚姻家庭主体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使得婚姻中的各个方面依照社会的要求进行,使婚姻得以稳定,使社会不受婚姻问题的过多干扰,婚姻家庭法还有一个重要的价值,那就是保护弱者。《婚姻法》第 42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都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婚姻法》对夫妻忠实的调整范围有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适用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不忠实行为,而不忠实的行为到底包括哪些?有学者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笔者认为,对夫妻间忠实的界定,首先有大家比较一致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在不同的夫妻那里会有不同的内容。比如,对虚拟网络中的婚姻,有人可能认为那只是一个游戏,而还有人可能会认为那是对配偶不忠实的表现。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是正常的,也是无法消除的,关键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要达成一致。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对夫妻忠实的规定,无法真正实现对忠实方的保护。

  通过立法的形式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给予夫妻双方约定忠实内容的权利,可以尽法律手段之可能保护忠实一方在受到不忠实行为的伤害时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法律上的责任承担主要是物质化的,笔者认为,在因为不忠而赔偿时,其实对忠实方而言所得到的物质也主要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也有人指出,由于《婚姻法》已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忠实方,也算是保护弱者,不需要通过忠实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婚姻法》里的这一规定源于《婚姻法》对夫妻不忠实行为的规定。前面已经提到,《婚姻法》里只明确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不忠实行为,由于对不忠实行为的有限规定,使得在保护忠实方时也是有限的。夫妻忠实协议是法律规定基础上的一个良好补充,这种补充以自愿的方式在某些需要这个补充的夫妻那里,使得保护忠实方的力度更强,内容更全面。所以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有助于对忠实方的特殊保护。

  (三)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的签订,对于司法审判实践定纷止争具有积极意义

  无论司法机关怎样看待“夫妻忠实协议”这种婚内约定,社会上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行为都在不断地发生,而且趋于增多的趋势。如果立法者司法者一直忽视它的存在,就必将忽视了对弱者的保护。而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职责。到了定纷止争的时候了,立法者应及时对此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对夫妻忠实协议相关纠纷予以司法救济。

  当下生活中,人们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五花八门,极不规范。在命名方面,有命名为爱情基金的,也有命名为空床费的;在责任承担方面,有约定违反协议一方金钱赔偿的,有约定违反协议方割断一根手指的,也有约定违反协议不得行使孩子监护权的;②另一方面,也没有明文的规定来约束夫妻忠实协议问题的司法处理标准,使得在法院诉讼时会出现各种审判结果。有不予受理的情况,③有承认有效的情况,④还有认为无效的情况。⑤很显然这对司法权威有负面影响。只有立法规范夫妻忠实协议签订的相关内容,让公众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时有章可循,让司法者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个大致的审理标准,才可以有效解决生活中因此产生的纠纷和问题。

  三、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立法的内容建议

  (一)应规定协议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

  (二)应对协议签订的主体,签订的时间,签订的对象做一般性规定。比如,不应把非行为的内容作为签订对象。

  (三)应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否签订夫妻忠实协议。

  (四)应明确违反忠实协议的归责原则。

  (五)应明确违反忠实协议的赔偿原则。

  四、结语

  笔者认为,忠实,它更为主要的是人的思想境界的内容,是一个人的品质修养的一种表现。在当今忠实稀缺的社会环境里,人们采用签订忠实协议的办法来要求配偶在某方面忠实,实在是不得已的办法。如果立法者对忠实协议的签订不纳入法律的程序,其实质是纵容不忠实的行为。这对个人的生活幸福,对国家的稳定和谐进步都是不利的。立法者应当积极对待忠实协议问题,研究其规范方法,让夫妻忠实协议在婚姻稳定,国家和谐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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