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论文范文浅谈我国社区发展现状及改革管理措施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8-20浏览:

  摘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

  (一)刑罚惩罚性

  虽然各国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影响较小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这个相对缓和的环境中进行矫正,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的相对轻微而未曾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与相对严厉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和条件要宽松的多,社区矫正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合理地限制。如社区人员要服从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等;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有所限制,如被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只有在执行机关的批准下,才可以行使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改造性

  社区矫正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劳动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的安排和监督,完成社区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监督犯罪人的行为并对其加以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培养自己良好的品行,从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杜绝重新犯罪的现象,回归社会。

  (三)社区参与性

  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战略相结合的要求,我国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社区矫正制度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将犯罪分子置于其所生活的社区之中,与人民群众相联系,通过人民群众的具体行为感化罪犯,使其能够相信社会,重拾信心,努力奋斗,不再犯罪,并通过自己的行为感染在社区中受处罚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三、社区矫正的作用

  综观世界上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从各国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得出,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分子的改进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3.有利于保护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识自身的错误,对其行为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使其回归社会,避免监狱执行过程中其他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腐蚀。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从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虽然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社区矫正实行的范围过窄

  从上文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即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且对于上述对象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的条件非常苛刻,实际上缩小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规模,不利于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不力

  在我国,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察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考察机关只有县级公安机关。这种考察和管理的机制,会造成县级公安机关专制集权,滥用手中的权力,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保护。

  3.社区建设相对滞后性

  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全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人员和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善。社区矫正的教育和宣传力度较低,人民群众基础较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人员较缺乏,资金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 针对上述问题,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在我国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浅尝辄止,并没有深入和完善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针对适用对象简单地提及了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并没有涉及怎样执行,由谁执行等相关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规,明确适用对象和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见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还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心智还不成熟,可能属于激情犯罪或受人教唆犯罪等情况,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主观意识体系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并且未成年年龄较小,未来的道路还很长,如果将其置于监狱等机构中会使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打击,人格尊严也终将受到一些损害,可能也会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二次感染”等,所以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维护其尊严,纠正其犯罪观念,从而促使其将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社区矫正的实行情况,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矫正真正发挥其作用。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有其专业的执行程序和系统工作,拥有其实施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心理辅助人员、志愿者等)。如有其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心理辅导师等,罪犯的生活环境和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易产生心理问题,急需及时和系统的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疏通心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心理疏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宣传

  由于社区矫正对于我国来说是新兴词汇和刑罚执行方式,人民群众对其并没有很深入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良好的基础,从而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大对其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

  (3)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防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歧视、虐待等,从而激发犯罪分子的反抗欲望,违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使其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对其教育和引导起反作用。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分子,避免其重新犯罪,回归社会。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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