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管理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8-19浏览:

  摘要:和谐社会与司法机关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检察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在办理公诉案件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被告人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刑罚和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也是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历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年会上,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已成为焦点。所以在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我们不妨进行试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努力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让其能感受到国家对其精神上关怀和物质上的帮助,从而减少积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最达到实现社会管理的和谐有序效果。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就被称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从实质上来看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社会救济是指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财物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所以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具有如下特征:补偿对象的特定性;补偿的物质性,即该补偿仅限因犯罪而引起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必须先用尽附带民事诉讼及其它刑事赔偿手段;刑事被害人必须通过特定的补偿程序才可受偿;补偿的有限性。

  目的是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救助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很少,设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表现在:1.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家产荡然无存急需经济上的帮助,以解燃眉之急。2.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即使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难以实施。3.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因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而又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4.有的案件因诸多原因成为一时查无头绪的死案,在犯罪分子未归案前,赔偿问题便无法解决。鉴于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被告人经济赔偿很少的现状,建立我国国家补偿制度为主的求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对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机构设置、获取补偿的程序和补偿金额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补偿的原则、范围、金额、补偿机构、补偿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补偿金的来源等方面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

  (一)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具有特定性、补偿的物质性、后置性、补偿的有限性、程序性特征,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补偿相当性原则,就是根据不同被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及实际、合理的开支等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在给予被害人补偿时还要根据其在刑事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责任的大小来确定是否要给予补偿及赔偿数额的多少;2.货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对被害人的补偿应以货币的方式来实现;3.社会主义的福利原则,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属于带有福利性质的立法,在我国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给予适当援助不仅体现国家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而且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4.补偿的程序性原则。

  (二)确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范围及条件

  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2.没有收入来源或现有的经济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3.被害人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审理完毕;4.犯罪人确无赔偿能力。5.被害人尚未通过其它途径受偿。

  (三)参照本地方公布的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自行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金额

  首先应当明确,被害人损害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和对其损害的福利性补偿,而不是赔偿其所有损失。其次,补偿金额多少,既要看被害人的被害性质,也要考虑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其他状况,如被害人是完全的无辜者,或是有责任的被害人等。再次,对于在被害过程中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要分清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其损害补偿。

  (四)被害人补偿的机构和程序设置

  刑事被害之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因此国家要设立相应的补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支付经过补偿程序的补偿金额。可由最初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来负责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案件的受理,经初步审查后移送原审同级人民法院处理,因为该同级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已经审理了刑事案件,而且可能参与了被害人一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对刑事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以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有较全面了解,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查效率,无需再另外增设一个机构。另外,我国中级以上法院内部设有赔偿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处理国家赔偿事宜,可以考虑将对下级法院审理的补偿案件的复查工作交由该委员会一并处理,也可将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与补偿委员会,这样也没有必要再去另外设立一个补偿委员会,以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补偿的程序为:首先由被害人及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补偿申请;然后经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初步审查后移送原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对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合议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被害人及其遗属补偿的决定,申请人对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5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与补偿委员会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10日内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局决定。补偿金的给付由财政局下设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处在收到后《补偿的决定书》后7 日内执行。财政局要将执行的情况7 日内书面答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和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

  (五)被害人补偿金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可采如下做法,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基金来源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1.政府财政拨款;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税收预算中纳入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项目,单独列支,专项拨款。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需要补偿的被害人数众多,资金负担沉重,如果把基金的来源统统推到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一级,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考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以县级为单位层层列项,级级拨款,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2.将罚金收入的一部分注入该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级法院上交的罚金数额按一定比例注入被害人补偿基金;3.社会各界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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