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8-11浏览:次
摘 要:目前,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把各单位及相关数据资源进行有效连接,以使信息的管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以及办公自动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措施.
一、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提高,他们对政府信息的知情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概述.
我国相关学者认为,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以纸质、磁盘、磁带、胶卷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所反映的关于社会管理、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表明,政府信息的特征有:(1)行政机关是主体;(2)和职责的履行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3)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保存或记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服务政府.
政府新管理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服务观念的树立是。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民本位、社会为本位的理念为指导,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及行政人员树立起法治、平等、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二)有利于构建阳光政府.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公正透明,公众拥有对政府信息知情的权权,这也是阳光政府最基本的内涵。政府信息公开就本身来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使国家权力不易被滥用,保证行政部门的公正和廉洁。一个法治的国家只有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才能促进政治的廉洁,才能使公众的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从表面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控制权,但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它实际上提高了政府的控制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三)有利于公民提高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要使公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就必须保证公众有参与社会活动权利。而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即国家的一切行政事务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知情权是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而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只有公开政府信息,公众才能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作为享有国家权力的主体,政府部门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如果政府部门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不透明,就会被一些人所利用,通过虚假信息蒙骗公众,造成公众情绪失控,社会动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
(一)《保密法》不够完善.
《保密法》中的相关内容不够完善,从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的实施程序产生影响。由于保密内容较多,基本上没有进行解密活动。其中有些条款难以符合现有的政治、经济、国家环境。《条例》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但是《保密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把之用于对《条例》的落实进行指导时,会存在较多障碍。
(二)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
受到我国传统政治观念的影响,许多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及观念还比较淡薄,没有对公众的知情权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政府信息进行有效公开。一方面,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政府负责意识薄弱,公众信息获取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具有浓厚的神秘意识,对信息公开缺乏使命感。此外,我国公民缺乏强烈法律意识,长期以来是一个信息弱势群体,成为了政府管理的从属体,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而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还没有形成正确而全面的认识,有的公民甚至认为政府信息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阻碍。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工作不够完善.
虽然,相关的政府部门都逐渐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工作的成效的测试方面,却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体系,这样就会对相关工作的评估带来困难。因此,许多公开的信息,通常都是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内容,官员选拔、财务收入及支出等信息的公开程度却较低,且某些已公开的信息,并不具备实用性。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各部门没有统一管理,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各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对于信息公开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理基础,且缺乏健全的政务公开体系,政府中的许多工作人员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政府的一种职权,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引起重视,且缺乏较全面的认识,相关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配合度及协调性,从而对信息公开的正常实施产生影响。而且至今还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只是在一些城市制度了一些政府规章,这就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
(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水平较低.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一定发展,且网络用户的数量也逐渐上升,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网络的普及率还是比较低的,且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在比较落后、偏远的西部地区,根据不具备普及网络的条件。因此,即使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得较好,许多地区的群众还是会因经济及信息技术问题而无法接受到相关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有的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众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比较薄弱,从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产生制约。最后,政府网站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从现在的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来看,不管是技术、管理体制上还是行政人员网络运用能力上,都亟待进一步的提升。
五、政府信息公开困境的解决措施.
(一)对《保密法》进行不断完善.
《保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例》的公开及落实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衔接性,而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是在十多年前制定的,里面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保密法》作相应完善。
可对保密的范围、定密及解密的程序等进行适当的细化,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对解密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监控。此外,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选出并确定定密人员,对定密人员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定密出现随意性。为了使定密工作更加规范,还可建立相应的“定密制度”,以是使定密更加准确有效。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以立法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管理。我国开展政府信息工作时,可总结国外的相关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以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保护与支持。
需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整体,对此制度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应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核心,而保密法律制度、隐私权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法、档案法律制度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应对它们进行不断完善。此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时,还需对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办事程序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三)尊重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
知情权属于政治性权利,从某个角度而言,其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而在政府事务方面,公民有一定的知情权,因此,为了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有效实现,政府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公开。在宪法中,应对知情权进行确认,并应在国家根本法对其作进一步的有效明确,这样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证。可以规定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建立电子阅览室来公布政府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执行情况等。使全体民众平等的行使知情权,又减少政府大量的事务性工作。
政府中的相关部门级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把公民的知情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尊重,并应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信息公开作为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做好相应的协调及交接工作,树立公开、阳光行政的良好理念,努力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得到更加优化的配置及有效利用。
(四)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现,国家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法制化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及责任追究机制,以相关制度及体系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从而使政府的工作及行为更加规范。我们既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又要有效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构成严密的监督体系,规范政府行为。
制定相应的制度,对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若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的权益产生侵害,或公民以正当的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遭到无理拒绝时,公民可利用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或通过法律申请行政复议,以使自己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这样,才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使有权利必有救助的原则落到实处。
(五)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公开.
为了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还应把协同政务作为核心,以使“网上串联、并联审批”新型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实现。此外,还可建立电子阅览室来对政府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以促进群众知情权的实现,并使群众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六、结语.
我国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因此,政府应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并把自身的日常工作及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公开,本文主要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作了相关分析,以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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