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管理论文下载正确认识当下公民选举权的管理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8-04浏览:

  摘要:我国当前对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保障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保护有赖于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一句话说完就是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保护要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依据法律关系的不同由相应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公民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向相应的法律部门寻求法律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刑法保护

  为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落实,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制定了包括《选举法》、《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和其它保障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缺陷,所以,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护仍然面临不少的现实困境。

  一、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内容在刑法中的具体保护。

  刑法是当前我国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保护中重要的下位法,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护有比较明确的专门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列在四中类型政治权利的最前面。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对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刑罚和依法剥夺权利两种方式来实现的。

  二、侵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

  当前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犯主要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机关在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应该予以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没有及时或者根本没有恢复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国家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在维护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过程中行政不作为。其具体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个人间侵权和国家机关侵权两种主要类型。

  三、维护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途径。

  具体来说如果是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则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来进行调节和维护公民权利;公民间的权利关系,主要依靠的是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节;犯罪人和国家间的关系,主要依靠的是刑事法律来调整。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对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护,根据《选举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侵权行为,选民资格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部分破坏选举的案件则根据具体影响程度不同由行政法和刑法进行调整。公民在选举和被选举权权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关系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寻求解决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

  在刑法文本中直接以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第54条以及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维护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明确规定。

  四、建议。

  针对我国当前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保护存在的现实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完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由于受到政治、经济、以及立法技术的制约,对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立法保障还不足,对选举和被选举权内容的规定不完善,目前《选举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对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保护与实际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权力机关要加大立法、立规工作力度,主动立法、畅通立法建议渠道针对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保护的新问题及时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二)、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诉讼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则上来说把受案范围局限于对人生和财产权受侵犯而引发争议的受理,而诸集会、选举这一的政治权利就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但是我们知道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权利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案件受理问题,而行政诉讼受理却把选举权的诉讼排除在范围外。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保护,宪法与部门法相互冲突。这种做法直接有违宪法的立法初衷和宪政思想。因此,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将选举和被选举权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即是对宪法精神的尊重也是行政诉讼科学化、制度化的趋势。

  (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做到违法必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护不是嘴巴上说说或者法律条文上规定就能实现的,它必须要与实际的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的行动结合才能达到保护目的。在实际运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刑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民选举与被选举权的活动,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只要侵犯到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通过查处典型案例树立法律意识,净化选举空间,为公民行驶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结语。

  一国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具体内容、保护程度、法律体系和这个国家所处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我国的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自新中国诞生以来其内容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都打上了明显的时代烙印。新时期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生态发生了新的变化,从刑法角度进一步探讨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是完善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焦洪昌《选举权的法律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年。

  [2]庄根森《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随意解读》《人大研究》2011年11期。

  [3]张白云;《论我国公民选举权的保障》《魅力中国》201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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