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7-25浏览:次
【摘要】:中产阶层(或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能否形成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高品质民主的前提条件。文章发表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上,是综述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中产阶层,民主与宪政
中产阶级(或中产阶层),是指人们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且中等层次的“感情需求和尊重需求”也得到了较好满足,但不到追求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的阶级(或阶层);由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且大部分人的财富是以家庭为单元拥有的,所以中产阶级主要由“中产家庭”组成。
在社会转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表征。当今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形成了一个现代化社会群体结构的雏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一个不断扩大的社会中间群体和企业家群体,同时群体之间的位序已经在中国确立,这个位序的排列取决于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拥有量,谁的资源越多,谁的社会地位等级的排列次序就越高。现代化的群体位序的确立,有利于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向上流动,人们经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上升的通道。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领域内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在中国传统的产业工人和农民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中产阶层[3]。这个自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后就退出历史舞台的阶层,现在不但再生了,而且其生长和发展的势头极其迅猛。仅仅在几年前,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还颇为大胆地预测,20世纪末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将达到100万人。
但现实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奈斯比特的预测:在一项新近完成的研究中,中国中产阶层的人数已达到8000万人以上;[4]中国国家信息中心的官员则指出,自2001年起的未来5年内,中国将有2亿人口进入中产阶层消费群;[5]尽管仍然存在着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中国官方在正式的文本中尚未使用"中产阶层"(middle class)的概念(使用"中等收入阶层"或"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是一个常见的替代),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业已出现并获得了官方的承认。
在中国,由于自农耕社会以来,农民一直是社会的主体,它占到全社会人口的90%以上。加之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一直承受着相当大的人口压力,可耕土地本身的有限和地权的极度不均,决定了这90%的农村人口常常处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最下层,也使得我们的农业长期以来一直处在糊口水平。在这90%的农民和上层社会的少数皇权官宦阶层之间,有一个人数不多的乡村士绅阶层。
这一阶层具有组织协调民间社会的作用,[8]也可以作"贫民大众和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9]现代意义上的中国中产阶层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上半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49年的革命之后,中国中产阶层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在毛泽东时代,不仅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已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包括房屋在内的私有财产都不能名正言顺地受到保护,加之这些收入处在中等水平的人群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也参差不齐,其中作为一般社会中中产阶层之中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知识分子则属于团结和改造的对象,更遑论对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走向发生影响。
一、中产阶层的成长与民主制度
1、现实中国中产阶层成长的困境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20世纪80年代初,河北省有一个卢龙县,该县城关公社四街第四生产队有62户农民,由于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把集体的财产被分成2.4万元现金和价值2.5万元的机器设备,而姚青山等32户农民分得这些机器设备。得到现金的30户农民分钱后各自散去,而分得机器设备的农民在姚青山的带领下办起了永平纸箱厂。10年后,这个当初的小纸箱发展到了总资产达2000多万元的企业集团,成了卢龙县最大规模的企业。
面对着企业的发展,卢龙县政府开始向该企业伸手,试图将该企业纳入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由此企业与政府产生了严重的冲突。1992年6月,卢龙县政府突然派出县审计局进入该企业集团进行审计,并宣布停止该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遭到以姚青山为首的32户农民强烈抵制。32户农民极力主张,该企业是由他们合伙出资建成,政府没有出一分钱,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处置企业的财产。
这下可恼怒了政府,一方面县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罪名批准逮捕姚青山,另一方面县法院作出该企业"破产"的裁定,县政府随即组成多个部门参加"破产清算小组",将该企业的产成品、部分机器设备等于廉价变卖。不下几个月,这个曾经是当地经济支柱的企业,很快就灰飞烟灭。姚青山打入牢房,其他农民的生活又回到其困苦的过去。[12]
这个案例可以引发我们的许多思考……然而它实实在在地告诉我们:中国中产阶层的形成并不在于民众的知识教育水平、个人能力及拥有财富的多少,而在于一种制度安排是扩张民众的生活权利的空间,还是控制民众生活权利的空间,甚至于剥夺民众个人生活权利的空间。如果是前者,个人的原初的禀赋仅是个人发展的一个方面,并不是个人发展的全部,重要的是这种机制能够激励民众千方百计地把自己的潜能发挥出来,激励民众努力而为。
如果是后者,当个人的生活权利空间被剥夺、个人的财富被掠夺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一定会停滞不前,甚至于停止。连社会经济发展都停止了,中产阶层如何可形成呢?可见,如果政府与民争利,如果政府随时都想控制民众生活权利的空间,如果政府要想掠夺民众个人财富或其财富掠夺得不到保护,那么中产阶层社会要形成是不可能了!这就是中国中产阶层社会形成的最大障碍与困难。
2、中产阶层与民主的关联:中产阶层是法治民主的保卫者,而宪政又来保卫保卫者
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安定的社会,中产阶层处于举足轻重的基柱地位,它负有缓和社会财富分布偏向极端,亦是低层社会的经济依靠,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随着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不能及时制造等量齐观的中产阶层,再过几年将会形成不可收拾之贫富悬殊局面,内乱危机随时有爆发的可能性。有贫有富是任何社会的必然现象,只要是合理的差距,这反而是促进人的上进心和竞争力,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当今中国社会的危机之一是缺乏一大群的中产阶层。中产阶层的衍生,部分是由低层社会的穷人奋斗而来,一个国家、社会越多中产阶层,亦显示出这国家的开放公平及政治制度健全。
从理论上来看,以自由为导向的法治民主制度可能是最稳健的民主制度,但是它要成为现实的制度,必需有适当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适当的社会基础,即使勉强实行了民主制度,它也无法持久,这是每一次民主浪潮出现回流的重要原因,也是每一次民主化之后军事政变接踵而来的重要原因。而所有重要条件里面,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就是庞大且稳定的中产阶层基础。从古希腊到现代的中产阶层与民主制度历史发展进程中可以得到些许启示。[13]
从近代史的发展历程来看,中产阶层的成长与产业革命有很大的关系。在工业革命初期,贸易资本家独领风骚,他们把商业利润投资于工业,从而变成了产业资本家(英国、荷兰、比利时,然后是美国)。在工业革命的中期和后期,中产阶层的特性有了一定的变化,获得了新的特点。
因为在这一阶段,巨型公司和现代官僚制国家得到了发展,管理和官僚阶层作为新的上层中产阶层出现了,与此同时一个数量众多的新的白领办公室工人也加入了中产阶层的队伍,而在当代社会,中产阶层队伍里更增加了专家治国论者,工程师、应用科学家、计算机专家和当代高技术、福利国家经济体制所必要的职业服务人员。中产阶层的官僚化或者组织化引起了许多思想家对于法治民主命运的担心。
那么,在正在实现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里,中产阶层是否是现代法治民主的可靠基础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已经在现代职业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过着以个人幸福为核心价值的现代生活,为自己的事业贡献着专业的和非专业的知识。
中产阶层的迅速成长,使得曾经为快速工业化和高度的政治整合作出贡献的专制政治显得过时了。因为专制的控制对有教养的中产阶层来说是没有必要的,对于有教养的中产阶层来说,稳定的法治民主更能够激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所需要的活力。中产阶层是发展中国家实现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其原因有如下四个方面:首先,教育良好的中产阶层的确从未体验过现代法治民主,但他们均向往民主,因为他们在自己的国家亲身经历过暴虐的专制统治的危害。其次,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均活跃地追求法律的保护,因为中产阶层已经觉察到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的祸害。中产阶层普遍拒绝某些政治势力垄断国家权力。
即使是在国家官僚结构中就职的中产阶层也在拒绝国家权力的垄断,因为在独裁的等级结构中他们也同样深受上级的迫害。第三,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无论是在官僚结构之内还是之外,均教育良好,都希望在演说、文章、艺术作品以及个人生活中表达自己,这些表达是为独裁的发展中国家所严格控制的。从政治舆论到摇滚音乐均要受到检查的专制制度,是不可能与日益壮大的、受过大学教育的新中产阶层和平共处的。
第四,发展中国家的中产阶层也倾向于追求更多的选择,如自由选择职业、居住地点和消费方式。由于独裁专制的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通过政治强制来限制中产阶层的更多的自由选择,要求更多的经济和社会选择的自由,必然意味着寻求更少的政治强制。这加强了寻求政治自由和运用宪法和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压力。在发展中国家,中产阶层是反对政治独裁、捍卫法治、制约政治权力、建设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
中产阶层是法治民主的保卫者,那么"谁来保卫保卫者"呢?以法律来制约权力,以任期来强制权力的制度化更替,可以遏制政治领导人的可能发作的非理性行为,从而保护中产阶层的利益。只有法律(尤其是宪法)才能保卫保护者,使新中产阶层免受官僚组织的侵害,从而维护法治民主。为了寻求法律的保护,新中产阶层在公共领域里表现出强烈的保护法律的责任和参与政治的愿望,他们在政治过程中惊人地活跃,坚决支持法律程序,积极参与政治,强烈反对专制独裁统治,从而以权力和宪法权利来制约权力、保护自己。二、中产阶层与宪政法治
1、宪政与宪政法治
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卡尔·J· 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的政治目标。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
今天我在此谈论的宪政主义通常被认为与20世纪两个最伟大的法律理论家的思想相联系。这两个法律理论家一个是奥地利人汉斯·凯尔森(Han Kelsen),另一个是英国人哈特(H. L. AHart)。这两人的最深刻的思想洞察是: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
宪法权威之下的秩序被称为"宪制法治"(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它区别于古代的法治,因为它以宪法为指针,以代议机构为核心。它区别于人治,不仅因为它是依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而且因为它包含了责任原则,即要求政府向公民或通过代表机构向公民间接负责、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责成统治者的责任就不可能有稳定持久的宪法秩序。靠统治者个人良心或承诺承担责任,那是人治,最多不过是开明的专制主义。
宪政的最终保障取决于社会和公民,即托克维尔所讲的"民情"。所谓民情,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所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宪法的真正基础是人民的美德和主权,法律必须依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宪法的巩固依靠风俗的善良,依靠对神圣人权的知识和理解。
2、中产阶层的视野:宪法制度创新
如前所述,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中产阶层的演进是一个重要的表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它渐渐处于"橄榄"的腰身段,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民主制度和全面小康的建设,而要真正实现这样的目标,唯一的路径是在宪政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最近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落实宪法和改善宪法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很有创意的观点。这是他在就任新职后发表的第一次公开讲话就强调宪法的至上权威,似乎预示着以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中国政治现代化正在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为了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尽快发育中产阶层,涉及到与宪法有关的本人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 将正义作为改革和创新的第一价值选择
自从18世纪欧洲启蒙思潮发端以来,"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便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世界,成为影响全人类的最基本信仰。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都是在对"发展"和"平等"这两个主题的追逐和摇摆中度过的。所有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和思潮,都力图在这两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在健康的力量正在生长和发育、社会总体走向繁荣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正视更广大社会群体的基本诉求,对生存保障、对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没有人能忽视也不应该忽视他们的诉求,尤其是在一个变革的年代,正义往往会成为变动的代价而被轻易支付,但成为悖论的另一面是:越是变动的时代,人们也越需要正义,需要公正。而要实现公正的根本路径已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清晰显现:规则公正是最起码的公正,如果没有透明和公正的规则,权钱交易可以获得巨额利润,这对公正将是釜底抽薪。即使在规则平等的前提下,天生禀赋的差异,加上成功者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仍然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此时,便需要政府在教育、就业、保障等公共政策上进行有效的调节,更多地倾向困难群体,以维持社会的总体和谐,这被称为是"矫正的正义"。而在公共政策的选择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保障各个群体的政治权利便成为能够实现"矫正的正义"的当务之急。也只有在政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的情况下,制定公正的规则这一更为重要的前提才成为可能。
(2)关顾相关阶层和群体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底层出现了一些演变,这是一个客观现象,至于路径选择,首先要给所有的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当我们讨论上不公问题的时候,应该注意从传统的轻徭薄赋模式中跳出来,从十六大提出的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政治文明的角度,从宪法角度考虑农民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促使政治体制改革更上一层楼。其次,不要仅仅从分配后果上来考虑,更应该关注问题的发生机制即生产机制。如果总是在分配环节重拳出击,强化二次分配,这样对保护社会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在保护相关阶层或者弱势群体利益方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障,一个政治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阶层,其经济利益不会安全。在新一轮的圈地运动中,政府不应该走在批发商前面,圈地之后再卖个好价钱(即在土地争迁与土地批租之间的巨大差额),它应该主动退出,负责把土地批发商组织起来,与牺牲土地的农民进行谈判,并负责监督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游戏规则。[20]只有这样,在兼顾了其他相关阶层的时候,中产阶层的培育和壮大才是现实可行的。
(3)宪政创新的路径选择
现行宪法已经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三次小改。如果要在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第四修正案的话,首先应该顺着1999年宪法改正的制度变迁路径,把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私有财产权益作为一项不可侵犯的永久性公民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同时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共福利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加以严格限制。其次应该在劳动权利的项下规定职工和农民的集团交涉权以及其他方式的集团行动权,以便与中产阶层的实力增大和有产者利益保护措施的强化取得适当的均衡。再次,还有必要在宪法修正案法治国家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政府的中立化,并建立和健全从制度上协调不同集团利益的各种方式方法。在国家机关和制度方面,应该补充规定对一切违宪的法律、法规、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措施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条款。最后,应该把包括加强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引进司法审查制度、界定地方自治的权限等在内的国家权力结构重组作为最主要的议题。[21注释:
[1] 陆学艺:"需要以公平为导向的社会政策",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3版。
[2] 李强:"'青黄不接'的中等收入群体急待发育",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4版。
[3] 由于以前我们对"阶级"的过度使用,致使现在国人对它产生了"厌倦"情绪,在当今我们的语境中本人也更倾向于使用"中产阶层"来代替"中产阶层",尽管本人认为这两者在社会学或者法社会学意义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市民社会是与中产阶层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关市民社会的长成与法治化的阐述,可参见张清:"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长成及其法治化",《法律发展片论》,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而中产阶层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联,本人将另文论述。
职称论文查询情况:《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是由吉林省教育厅主管、吉林广播电视大学主办的本科教育类刊物,全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优秀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8-7508;国内统一刊号:CN22-1297/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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