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功利主义视角浅析道德建设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05-14浏览:

  摘要:从我国的文化历史看,即使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各个学派还是把功利主义与道德结合一起的。看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可看出古人把天命和道德、才德与统治者联系在一起,也就是维护自己千秋统治的手段;孔子的“礼、仁”思想,功利仍然没有被抛弃。

  关键词:功力,幸福,道德,法治建设

  1 道德与功利主义分离过程

  道德本质上是一项合作事业,主要目的是要调和我们在一个必然发生冲突的世界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在我们当今社会中道德变得明显的对功利的敌意来自哪里呢?——当然是社会,在这里似乎道德并非产生于功利,然而它最初表现就是社会功利。它很难声称自己反对所有人的私人功利并使自己得到更高的重视。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别人的义务是道德所颂扬的,但是当放弃的是社会的权利时,可能是利己主义作怪。我们经历了五千年的沧桑明白如果一个时代的人们只讲个人利益功利注定无法形成社会利益。功利主义本身产生了一种道德进步,对日常的道德实践提出了一个要求。

  剥夺个人基本利益的道德是让人心酸的道德,是不合理的道德,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立的贞节牌坊等等泯灭人性的不合理的道德,我们应该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一个道德所提供的要求不超出一个人的自我声称的合理期望的范围时,那么他就是合理的。

  功利主义不强调道德行为的动机,只讲行为的效果。但是每个民族、每种宗教都有一些公理性的道德原则,有些甚至成为禁忌。由于功利主义强调行为人的结果,所以欠全面。但道德感的发展过程有一开始的人们称某种行为善或恶时根本不考虑动机完全依据动机;后来把行为目的来判断行为的善或恶;后来把评判善恶的标准归为动机。

  因此我们现在可否大胆的想象一下,人类根本不存在道德现象,只有对现象的道德解释。而道德解释的标准即良心。道德没有永恒不变的标准,是随着人们心中的良心(功利)在变。可看出功利主义与道德没有不可调和的冲突,甚至约翰·密尔“承认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的幸福主义,主张行为得失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正比”,功利或幸福是指导人类行为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增进幸福,避免痛苦是衡量是非功过的根本道德标准。但是功利主义与道德何时分离呢?又是为何分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他的城邦理论中讲城邦和人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并断言只有城邦成员都具有公共意识(善)时才能保护成员利益,这是唯一途径。人的本性就是自私自利,所有的人都受制于动机,而动机的起因是利益,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以对自己是否有利为标准,这一点古今中外都逃不出。“如果不把功利原则摆在你们面前,我就时常无法清晰地、准确地说明法律的内容,以及要义。”可看出功利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深深根植于人类的共同本质之中”

  功利主义让人们去改变,去勇敢的追求自己的幸福,凭什么这些财富就是别人的;道德让人们不变,安分守己。

  功利主义应该在功利主义与道德之争中获胜,但现实并非如此,为什么?

  人性都是追求安逸的,当人觉得某件事与自己没多大关系时,是不会阻止、反抗的,“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是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剥削关系。”看出纯粹的功利主义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片面性,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现在理解的与创始者思想为何差异大的原因,他们的学生例如:宋名儒、陈独秀等把他们的理解加经验再次加工给我们。可知,功利主义与道德没有必要分离,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分离后对我们生活造成很大伤害。造成中国现状:三百六十行,行行潜规则。此时不讲经济,即使讲也不能明讲,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让功利主义站出来,站在太阳下。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是一个富有才能并且在某些方面也富有智慧的民族,本来可以始终站在世界前列,可是在四大发明之后变的停滞不前了,原因?密尔指出:“落后的原因是中国的政治和教育制度抑制了个性的发展,磨灭了人类的革新和首创精神。”他还指出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成功地使他们的人民都是一样的,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全都由那些同样的公理和规则统治着,都是妨碍、抑制人的个性发展的。” 从现在可看出,中国精英遍布世界各地但是很少有人有所思想创新、理论突破的,我们在教育模式上已经在改变,这就是法理不同于部门法的作用,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点。

  2 功利主义与道德结合设想

  本文谈功利主义与道德目的是让它们在我国的融合能力内中国本土化一些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功利主义者关心促进人类福利,在此前提下尊重人的利益,因此对个体实际处理中可能会允许不平等。功利层面上,法律必须低于秩序。法律是被强化的秩序,但是法律不是秩序的全部内涵。社会生活全部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的僵化。有一个案例:一男子有妻子孩子但是他又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一子,在病危时得到该女子悉心照料,留下遗嘱并经过公证,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这名女子。我们可以想到必然引起官司,我们的法院该怎么判?应该维护法律权威还是我们的社会秩序重要?如果法院判女子获赠,我们都不敢想象后果。我们应该学会计算服从某一道德的成本和效益。

  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两者分离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对这两种危险我们都应加以高度警惕,但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法治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我们有更大的可能遭遇前一种危险,因而需要给予更多的警惕。这应是这场论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当我们谈法、法治和法制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不同定义意味着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的地位。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意味着法服务于社会,而非凌驾于社会秩序至上的绝对东西,法服务于人的自由,而不能凌驾于人的自由之上。法是人们实现自由的一个工具和路径,而非唯一的工具和路径。我们需要法律,但法律不能神圣化,更不能教条化。笔者建议溶合的途径是:让传统道德具备开放心态;让道德适当限制功利主义,让功利主义在法律之下不伤害他人、国家、社会利益的理念下传扬。此时必须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在中华人民共产党的领导下,把中国人民心中的功利主义与道德完美的结合,形成21世纪中国人民的信仰,让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同心同德并不是全国只有一个思想,希望“人格分裂”现象不在我们的子孙身上蔓延,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宏伟目标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约翰·密尔.功利主义[M].商务印书馆.

  [2]奥斯丁.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M].中国法制出版社.

  [3]约翰·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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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从功利主义视角浅析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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