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3-12-09浏览:

  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这种制度理念的设计下,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就是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必然要求。

  随着中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文化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律师业内越来越多的关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也已将建设律师文化作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对律师文化的讨论有助于弄清律师文化的内涵、特征、发展脉络和发展趋势,也有助于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的培育、形成和发展。

  然而,浏览目前可查阅的关于律师文化的论述,大多属于泛泛之谈,没有触及到律师文化的精髓。实际上,律师文化在有社会成员分化为律师的那一刻起便已经悄然产生了,因为,文化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它是与人类的存在相伴而生的,不论这种文化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进步的还是倒退的,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存在,那么相伴的文化便随之生成、发展和延续。

  对律师文化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已经存在了某种形态的文化,而在于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律师文化,什么样的律师文化更有利于律师及其制度的健康发展,什么样的律师文化应该成为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否则,我们在探索和建设律师文化的时候,就会失去建构这种文化的本来目的和方向。

  笔者认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律师的精神传统,构建律师精神传统应该是建设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

  一、传统的意义与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

  传统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积淀的历经延传或者一再复现的在一定阶段对人们的生活起统驭作用的社会或文化因素。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将传统的范围描述为,“人类所成就的所有精神范型,所有的信仰或思维范型,所有已形成的社会关系范型,所有的技术惯例,以及所有的物质制品或自然物质,在延传过程中,都可以成为延传的对象,成为传统。”⑴ 可见传统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广阔领域。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传统作为一种文化的积淀一直维系着人类的存在,左右着人类的发展进程,尽管有时我们去反对某些既定的传统,但当我们在否定或反对一种传统时,我们已经在自觉不自觉地形成着一种新的传统,因而,我们始终都是在传统的笼罩之下生活,离开了传统,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类都不可能生存与发展。诚如中国因为有传统才能上下五千年生生不息,美国因为有法治传统才形成了高度发达的法治文明。这是我们在探讨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时必须给予传统的应有的历史地位。

  当然,我们在肯定传统积极的历史作用时,我们也不应忘记对消极的传统给予应有的否定和批判,消极传统力量对历史的进步,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起着非常巨大的阻碍作用,中国近代历史给予我们的教训可以为此提供丰富的佐证。这也是我们在探讨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时必须给予关注的,因为正在形成的律师文化中已经暴露出的一些消极文化现象一旦形成传统,其对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破坏性将是非常严重的。笔者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传统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其目的是为我们更清晰地透视中国律师精神传统作好理论上的铺垫,以突出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所谓律师精神传统是指在律师及其制度发展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维系律师及其制度存在和发展并为律师所传承、遵从的价值理念、道德模式和行为方式。与普通人或其他行业的精神传统不同,律师的精神传统是律师所特有的精神传统,如普通人所应该具备的爱国主义等等品质或传统是律师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首先具备的。律师的精神传统是建立在这些品质、传统之上的精神传统。它是律师与普通人、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相区别的标识,即律师在确认自己归属时对自己职业所作的价值判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风貌,以及律师之外的人们在判断律师时的思维定式,因而,律师精神传统构成了律师文化的核心。

  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在于:

  一是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对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所承载的精神传统对法治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关系着法治建设的成败,一个没有精神支撑、没有精神传统的律师队伍是不可能承担起法治社会要求其承担的制约公权力、维护人权及其派生权利、创制法律以及为市场经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等重要使命的。

  二是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对律师及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它对增强律师自身的凝聚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是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对解决中国律师目前面临的精神危机、心理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律师是在法治和市场经济发育都不成熟的情况下诞生的,在尚未形成先进文化、优良传统的情况下,中国律师就已经开始蒙受着日益盛行的商业化倾向等等不利于中国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的侵蚀,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正在蔓延,如果说美国等法治国家的律师商业化倾向是逐渐形成的,那么中国律师商业化倾向就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独特的信仰传统或行为一旦被抛弃或长期处于受排斥和压制的状态,它就可能会完全消亡或接近于消亡,留下一个空白,人们将感到那是一种鸿沟,并以一种更加糟糕的信仰或行为来代替。”⑵ 因而,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不论从哪一个层面加以考量,都已经成为中国律师必须面对、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

  二、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

  无论是哪个国度,只要是法治社会便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律师的精神传统同样也拥有着某种共通的特质。律师精神传统的渊源,一部分来自法治本身对律师的要求,另一方面来自于不同法治国度的律师及其制度经验的积淀。在我们缺少这种自身精神传统来源的时候,我们要确定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一方面我们只能从法治本身对律师的要求中去寻找答案,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从法治国度的律师精神中去寻找线索。尽管中国有律师的历史可以追溯百年,但当旧的法统被废除的那一刻起,中国律师的精神传统就形成了明显的断裂,讨论这种断裂前的律师精神不仅会冒着意识形态方面被否定的风险,而且我们仅能看到的也只能是一些模糊的影子和诸如“讼棍”、“鱼肉百姓”、“上下其手”这样的否定性的评价。因此,我们不得不从历史的深处回到现实中,来探讨我们要构建的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

  律师精神传统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

  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它是指法治社会成员将法律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指出,“传统是根据对它们的拥护以及它们的实质内容来界定和确认的。同时它们也是根据人们世代宗奉的一组信仰来界定的,这些信仰具有某些共同的解释主题,某些共同的概念,共同的评价。……从某个方面来看,一种传统的界限就是由其信仰共同体界定的拥护者集体的界限;从另一方面来看,传统的界限又是象征建构的界限。”⑶ 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法律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我们能够共同称我们为律师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有共同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共同的传统,因而,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应是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最重要的内容。

  令人忧虑的是,在考察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时,我们很容易发现律师这种必需的信仰精神正在经历着危机。造成这种危机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得不充分,打折扣,遭亵渎,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另一方面来自于现有律师在选择律师行业时的最初动机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人因为自己的人生理想而选择律师职业,有些甚至不在少数的人是因为律师行业可以给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而选择律师职业,于是在法律遇到现实困境时,便产生了对法律信仰的不同态度。于是为了适应生存和现实的需要,相信关系胜过相信法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便大行其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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