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3-11-08浏览:次
论文摘要: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毋庸讳言,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严重,反腐败斗争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每次重要讲话,都强调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问题。注重文化反腐,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创新。当前,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资源较为短缺。从文化角度寻找反腐治本之策,要做到四个方面:弘扬廉政文化,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崇尚法治权威,构建“不能腐败”的防范体系;注重公开透明,高悬“不敢腐败”的制约利剑;加强公民文化建设,形成“不愿腐败”的价值观念。
论文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文化对策
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90年的实践中,造就了大批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涌现了无数灿烂群星般的英雄人物。但毋庸讳言,当下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严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己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因此,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高瞻远瞩地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2]实际上,“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每次重要讲话,都强调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问题。”[3]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个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复杂的系统过程”。[4]可以说“反腐败是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文化和道德观念的较量。”[5]因此,深入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文化反腐思想,从文化角度寻找反腐治本之策,对于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1、弘扬廉政文化,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创新。从实践上说,这是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薄弱环节的重要途径;从理论上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要发展。所谓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基本内涵,以文化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体系,目的是用这种先进的文化直接主导和影响人们的价值准则、伦理道德、行为规范、思维模式,形成廉政的文化氛围,以促进良好政风、社会风气的形成。
要把廉政文化作为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来抓。在目前这个社会转型期,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多层次性,文化观念的多元性,已成为客观事实。要切实发挥大众传媒在传播廉政文化中的作用。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廉政频道、网页,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要切实抓好反腐败网站建设,大力揭露和批判各种“庸俗文化”、“腐朽文化”的本质和危害,使廉政文化进机关、社区、农村、企业、军营、家庭,在全社会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文化氛围。同时,还需要把弘扬和培育反腐倡廉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的德育,渗透到历史、语言、文学等相关学科教育中;灵活运用观看警示教育片、举办廉政文化展览等多种形式把廉政文化教育渗透到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积极推进各部门廉政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然锐气和浩然正气。
要挖掘和整合廉政文化资源。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对“廉”的世风、民风和官风的倡导,形成了一些生生不息、历久弥新的丰富的廉政文化内容。我党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人物,从而丰富和充实了我们的廉政文化内涵。这些都需要我们挖掘开发,发扬光大。此外,还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提炼出为我所用的东西。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包含的丰富道德思想理论对于他们控制权力腐败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比如北欧国家普遍廉政状况较好,原因之一就是长期以来他们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以至在全社会形成了崇廉、尚廉的好风气。
要注重廉政文化规范建设。廉政文化,不单单靠思想道德教育,它还需要有结构性的基础---要建立文化规范,即把制度反腐和文化反腐统一起来。一个是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他律机制。在全社会确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引导人们养成照章办事的习惯,确立公私有别的意识,逐步使正式的制度理性占据社会交往方式的主导地位。这方面的实质性推进是遏制腐败蔓延的根本保证。另一个是要建立健全廉政文化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
2、崇尚法治权威,构建“不能腐败”的防范体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定权力的范围和边界,以客观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和社会行为。可以说,“什么时候法律把权力驯服成了温顺的羔羊,什么时候就有了真正的法治”。[6]法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曾经断言:“一切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7]邓小平针对我国原有领导体制中的一些弊端容易滋生腐败,也深刻指出:“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
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8]“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9]。由此可见,制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抑制投机行为和权力的滥用。历史经验和现实已经表明:必须依靠制度创新才能有效的治理腐败。
要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迫切需要制定2部法律:《反腐败法》和《财产申报法》。一是必须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当刊发达国家把反腐败纳人到法治机制,对腐败的遏制作用有目共睹。如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了《从政道德法》,加拿大政府在1973年颁布了政府官员的《道德法典》,英国政府早在1906年就制定了《反腐败法》等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反腐败法》依法治腐败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反腐败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我国国情,确定“腐败”的法律概念;界定腐败行为的主体;哪些行为可以定为腐败行为,应列举种种表现,并明确法律责任以及惩治办法。二是必须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法》又称“阳光法”,它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国家监督机关做出书面报告的法律规范。时至今日,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墨西哥、韩国、日本、印度、菲律宾等国家都建立了这种制度。在我国,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人们评价这些措施是“基本形成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基本不起作用。”[10]从申报主体上看,既忽略了军事机关,又忽略了一些握有较大实权的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申报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尽快出台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3、注重公开透明,高悬“不敢腐败”的制约利剑。
为了防止出现不受监督的权力,应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广大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二者关系不可分割。马克思曾结合巴黎公社的经验深刻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11]列宁对监督与知情的关系也曾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2]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必须改变重结果不重程序的传统意识。其次,要恰当界定“国家机密”,不能把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当成机密而对群众保密。再次,要加强信息公开的质量,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政务公报等公开渠道。第四,要给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本应公开的信息政府拒绝公开,公民有权向法院起诉,使知情权成为司法上一种可诉的权利。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第一,应允许公民查阅政府的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国家机密”除外),有的会议应允许公众列席或取得会议资料;第二,在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公众和新闻工作者向反腐败机构查阅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媒体有权据实报道所有的人物和事件;第三,对举报人人身、家庭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使他们不致因为监督而遭受打击报复,包括公开的打击报复和隐形的打击报复。我国虽然宪法已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还存在着将举报材料搁置一边的现象;还有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对腐败分子暗中保护或“通风报信”,甚至将举报材料批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使举报人含冤受屈。因而对泄露有关举报情况的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直至刑事制裁;对打击报复者从重惩处,除刑事制裁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举报人的各种损失;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机构依法公正地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4、加强公民文化建设,形成“不愿腐败”的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文化和“臣民”文化造成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较淡漠,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坚决摈弃“官本位”文化和“臣民”文化,在培育公民社会基础上建设以自由、平等、法治和自律为核心的公民文化。公民意识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必备的思想素质,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民意识的主体必须具备完整的独立的人格和理性精神;(2)公民意识要求民众必须具备神圣的法律规则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3)公民必须有积极主动的政治与热情。
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培养公民意识、建设公民文化:
首先,我国公民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我国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主体,不仅有选举权,可以产生权力,而且有监督权和罢免权,可以收回权力。所以,我们应摆脱对权力的神秘崇拜,在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制约权力。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民众的基本文化素质,使民众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逐步对一系列政治活动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应明确法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政府则是主导。因此,在开展全民性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的时候,要改变以往仅仅注重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让百姓“守法”的做法,而应该从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出发,注重法治的内在理念教育。
其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培育民众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对社会人美高度责任感和忧患感的综合体现。它表现在对人为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谅解、宽容、同情、平等待人,对正义的热爱,对邪恶的贬斥。中国封建制度下的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文化氛围;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个人的生死祸福,而很少关注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所谓的仁人志士在芸芸众生中不过是风毛麟角,并没有形成一种文化氛围。中国的现代教育仍然对人文精神的培养重视不足,更多的是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一个学生大学毕业,所学的知识是用来谋生的,而很少以宽广的胸怀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因此,既要仰望星空——注重从古往今来的“民族脊梁”身上汲取精神力量,又要脚踏实地——躬身实践、身体力行,这样民众的素质才会逐步提高,腐朽文化在其精神空间的领地就愈小,对腐朽文化的抗拒力也就愈强。
毫无疑问,反腐败工作千头万绪,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建设诸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加强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文化反腐思想的研究和实践,必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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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3]吴官正,《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求是》[J],2006年,第6期,第3页。
[4]吴官正,《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求是》[J],2006年,第6期,第3页。
[5]吴官正,《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求是》[J],2006年,第18期,第12页。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7]张雁深译,[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54页。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10]赵义森,《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屡反不止的原因及对策》,载《改革开放与反腐倡廉》[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41页。
[12]《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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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文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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