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探索公务员的角色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3-09-26浏览:

  摘要:公务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环境中,他们经常会面临着角色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冲突。在实践中,当公务员面临冲突时如何作出决策,已经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问题。分析了公务员角色冲突的的根源,并对其解决的途径进行的初步探索。文章发表在《决策与信息》上,是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角色冲突;双重属性;途径探索

  1 公务员角色冲突的概念简析

  角色冲突是公务员在行政组织中因扮演的角色不同而涉及的责任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承担着许多角色,公务员个人既是上级又是下级、既是父母又是儿女等等。由公务员承担的角色和多种角色集于公务员一身,不同的角色赋予不同的义务和要求。但是,在角色之间会发生矛盾和抵触,妨碍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于是形成角色冲突。最典型的角色冲突形式有两种:一是上级角色与下级角色的冲突。这会使他处于对下服务与对上负责的两难境地,从而形成角色冲突。二是行政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的冲突。公务员是行政人,在行政组织中,充当由其职位所决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角色。公务员还是社会人,要充当作为一般社会成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角色。

  在角色冲突的时候,公务员的判断和选择同时也是道德和伦理的判断和选择。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公务员面临着两难困境。公务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公务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共领域不仅要具有公共利益至上的精神,而且要以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为标准来衡量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负责的行为。但是,公务员作为个体的社会人,他有私****利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并且性质不同,有时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会损害私人利益,追求私人利益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两者有时甚至可能导致对立。

  2 公务员角色冲突的根源分析:双重属性

  2.1 “公共人”及其公共性

  公务员受政府的委托,公平地履行社会让渡出来的公共权力,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务员首先是“公共人”。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公务员的公共角色的定位。公务员作为“公共人”,他们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从而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务员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这都带有公共性,其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务员,必须按照公共价值要求行使职能。公务员在行使职能时必须以人民的公共意志为导向,将公共利益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公共属性。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公共利益,必须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大公无私”,价值中立,不掺加任何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也是社会对公务员的角色期待。

  公务员作为“公共人”应该以公民的公共意志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永恒的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公共性”可能会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若没有这种“公共性”,公务员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2 “经济人”及其自利性

  经济人是理性的、自利的,具有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由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组成的,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选民、利益集团、政治家和政治官员。而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市场上的行为动机应该是相同的,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引导,都具有“经济人”的人性特征。

  “经济人”假设是公务员的基础人性假设。公务员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他有一般人的人性特点。马克思认为,人们首先必须吃、穿、住、行,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公共选择理论用经济学的逻辑和“经济人”的行为模式来分析政府的政治行为,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作为自身行为原则。公务员在执行公共意志时不可能具有完全的利他性,公务员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时候会追求公共福利的增加,同时也会像经济主体一样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务员的个人目标函数首先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包括了更高的薪金、职务晋升和更多的闲暇等个人经济利益和自利性动机。经济人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一种普遍的存在,公务员作为人也不例外,并不因为他的公务员身份或行政领导的头衔而使其“经济人”的人性面有所改变。

  公务员的“经济人”特性决定了其行为具有自利性。公务员不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内在的具有公利性的典型特征,同时也是自身利益的使者,必然的也具有自利性的利益驱动。因而,公务员在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经济人角色特征及其自利行为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现实中,公务员大量的寻租行为便是证明。

  3 解决冲突的途径探索

  公务员是“公共人”又是“经济人”,具有公共性又具有自利性。基于其双重属性产生的角色冲突,笔者认为其解决途径有如下两个方面。

  3.1 行政伦理方面的制约

  首先是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即通过说服、启示等方法向行政人员灌输行政伦理规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行政价值观。通过教育调动其自我实现、社会认可、伦理观念,增强公务员的利他主义倾向,减少其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公务员必须确立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必须对其执掌的公共权力以及自己的“公共”人角色定位有着充分的认识。

  其次,是加强行政伦理立法。伦理是非制度性的,伦理往往是作为风俗和传统习惯而内化为人们所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不具有很强约束性。因此,需要把行政伦理纳入到国家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并且强化其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加强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

  再次,确立一套促使公务员对其角色进行合理定位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许多公务员并没有很好的扮演他们的公仆角色,也即“公共人”行政的角色。鉴于此,必须在现实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目标,创新行政理念,使行政价值内涵与时代精神契合,并且将其外化为更具合理性和规范性的的行政规范,从而促进行政人员“公共人”角色的合理定位。

  3.2 制度方面的约束

  一是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要进一步实行政务公开,是行透明行政,防止信息不对称,扩大人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使行政行为公开透明。要通过信息公开防止公务员的寻租行为;通过以权制权、以民制权等约束公务员的自利性的扩张,使其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利的实现。

  二是要完善公务员的社会福利机制。公务员的 “经济人”特性是人的共性,必须要满足人生存的权利。完善保障机制主要是解决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保持自身的公共性。公务员的公共性是他的根本属性,但是也要承认公务员自身合理自利性的存在。只有适度满足其自身的正当的利益需求,并对其不合理的自利性进行伦理、制度上的控制,才能够更好地规范其行政行为,使他们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为实现公共利益而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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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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