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法学教育定位 谈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3-09-08浏览:

  摘 要:在对教育领域进行反思的今天,法学教育改革被提到了日程上来,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要弄清改革的出发点,是培养“通才”还是培养“专才”,笔者赞同我国采取“专才”为主,“通才”为补充的法学教育,并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 “通才”教育 “专才”教育 法学教育

  进入2006年中国的教育界、社会科学界、进而整个国家掀起了一场自我反省与寻求革新的思想浪潮:从年初的“我国现今教育的批判、反思、定位与改革建议”配合着民间自发性寻求传统教育回归的实验——如上海的孟母堂等,到年末整个思想界展开的“中国是否需要文艺复兴”的探讨。过去2006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新的一年的开始,我想就我国高校法学院的定位谈一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我国的教育源远流长,从孔子开办私塾到现今已逾两千多年,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不长,从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王朝为形势所迫,欲效仿日本走“变法维新”之路。并从1906年起,以一些留日学子为核心创办了中国第一批官办法律学堂到现今不过百年历史,而即使这百年的时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也是名存实亡,很少有经验值得借鉴,建国之后由于文革的原因法学教育也等同荒废,从改革开放之后才真正开始探讨法学教育之路,至今不过二十几年因此存在着很多问题在所难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1.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2.重视考勤,尊重师长,形成循规蹈矩的思维,难有独创精神缺乏创造力。3.学生在毕业时无法找到理想工作,就业率低,影响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态度。4.法学教育自我定位模糊。我认为在这些暴露的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国法学教育自我定位的模糊,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为首先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将走向何处去,进而关系到在这种教育下形成的法律工作者及法律专家将如何决定国家的法治进程。什么是法学教育的自我定位?简而言之: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定位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到底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只有首先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才能谈到进一步的改革。

  大学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于这个问题一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柏林大学

  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红堡(Karl Wilhelm von Humboldr,1767——1835)曾说过: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成人”。20世纪四十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是也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思想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简而言之也就是法学教育的“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之争。概括来说法学教育主要向四方面培养人才,也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这四种人才的培养有其共同的内在要求但也有其各自的特殊内在要求,仅凭一种法律教育要做到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对于律师来说,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人文素质,道德修养更重要的律师是一种专业化较高职业,理论固然重要但对于法律知识的应用,职业素质的培养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专才”。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除了要具备良好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更需要做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指的是法官不积极追求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个好的法官,首先是一个高尚的人。对于法学家来说,重点在于培养理论研究能力, 能坐得住板凳甘于寂寞的理论探索者。那么法学教育,在“完人”教育和“专才”教育之间,到底应以何者为重呢?从现代西方国家的教育经验来看,法学教育侧重于“专才”教育,而“完人”教育则是作为一种理念来追求的。例如在美国很多著名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走向了律师行业,例如拥有180年漫长历史的美国顶级法学院哈佛法学院一直被誉为美国“超级律师的摇篮”。自然现今美国很多人也正在对这种法学院教育过于专业化和功利化进行反思。而我国当今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兼求“通才”与“专才”、在职业能力和综合品质的两个方面的培养方向上没有明确区分轻重缓急的弊端。那么,在当今我国的法学教育到底应追求一种什么样的定位呢?在对我国现今的法学教育不能做彻底的颠覆的前提下,我比较赞成何勤华教授的观点:无论是从美国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的现实要求看,法学教育理念,都应当从原来那种兼求“通才”和“专才”教育的模式,转向以“专才”教育为立足点、以追求“完满人格”为理想的教育模式。

  只有先定好方向,才能进一步确定改革的办法,寻求出路,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我们要重视培养“专才”,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但同时门应对一味的“专才”培养所造成的“机械化”、“功利化”要有一定的警惕,我一直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出有知识的人,但如果培养出了一个有知识而对社会有害的人的话,还不如培养出一个对社会无益也无害的人。因此在我国现今的情况下,我们应以“专才”教育为主,但也要注意“完美人格”的培养,这也是2006年思想浪潮的一个出发点。下面是我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想法:

  其一,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区别进行“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法学教育应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大部类,对于不同的类别应有不同的地方来实施。法学的普及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实际应用,并不只是培养法律职业方面的“专才”,在大学法学课学习的学生毕业后也可以作为“通才”成为政府雇员和公司雇员。法学的研习应该在有限的院校中进行,以使得学术力量的相对集中,积累和汇集对法学的认识和感悟,达到积重而勃发之效果。在法学的研习之地,不仅有详细的部门分野,而且还有总揽全面的科系设置。并使得相互间能有效沟通,而不产生相互漠视乃至不协作的局面。法学的教育与法的适用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适用法的部门(如司法部门)在录取与法的适用有关的人员时,必须从高端入手,抬高进入的门槛。这样在对事务的处理中就会逐渐依据法理和理性。

  其二,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三,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同时有助培养出真正具有健全格,完美思想的法律人才。

  其四,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应充分考虑学生应试和就业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增加设置灵活性,还要尽可能照顾学生个人兴趣倾向,以培养出更具特点的法学毕业生。

  总而言之,法学教育改革首先应确定自己的定位问题,应以“专才”教育为主,“通才”教育为补充的理念,然后在此基础上兼收国内外先进思想,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著。法律文化史谭。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5

  [2]、[美]卡伦伯格著;胡正勇,林正译。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4

  [3]、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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