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2-07-12浏览:

  摘要: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关的问题,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法治意义,本文将进行具体的探究。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成 特征 法治意义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从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确立,同时,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从1997年提出到2010年形成,其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大致上,可以把它分为三个阶段:在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十四大后提出并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文化等状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成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构成的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完善、关系和谐的体系。

  按照法律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深刻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不断推进的;也是在党领导全国人民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坚定步伐中不断发展的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扎根于本国国情、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概括地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本质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新形势,并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部法律规范和各项法律制度,以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各项基本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

  ——时代特征,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这个法律体系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形成的,它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经验,也适应了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妥善处理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又吸收借鉴了人类社会发展文明成果。

  ——结构特征,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而由于历史原因。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肯定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平台和法治保障。

  (二)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人权的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证公民所享有广泛的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法治保障。

  (三)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了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以及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制度,全面规范了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法律体系,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五)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指导,有利于规范和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监督和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得实现,推进了司法体制机制得改革和司法公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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