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的起点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2-07-05浏览: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社会的最大热点问题之一,而作为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尤为被人们关注。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从而使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严重缺位。
  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背景分析
  我国现有养老制度设计上的城乡差异
主要内容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保障方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以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
保障对象 职工 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 政府、单位与个人三方分担 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政策扶助
统筹层次 省级统筹 县级统筹
制度性质 强制性 自愿性
基金运作 部分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

  资料来源:段家喜.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从上表可看出,在“新农保”之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性质存在极大差异。中国农村养老保障还是以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形成。从保障的性质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名不符实,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强制性与政府在财政上的责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特点,然而政府在制度中几乎没有任何财政上的支持和补助,只是给予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政策扶助,这就违背了“社会保险”的根本特征。筹资模式,是农民自己缴费而没有政府的补贴,最后演变为农民的自我储蓄,难以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也只能维持很低的领取水平,因而很难持续。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城乡劳动力的流转,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二、“新农保”----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的起点
  解读我国的“新农保”政策,不难发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目标上都强调“保基本,广覆盖”,所以使得二者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具备了颇多的共同之处,这也标志着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初步衔接。
  首先,在制度属性上,“新农保”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利的获得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条件。在“新农保”中,农民同样要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然后才能得到相应的养老待遇的支付,这一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相同的。当然,对“新农保”实施时已经超过60岁的农村老年人就不再缴费了,这是对过去状况的一种特殊的处理。
  其次,在筹资模式上,“新农保”实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也就是说个人缴费要通过建立个人账户长期积累,同时还有一种社会统筹机制。这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上,“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这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思路不谋而合,既有个人储蓄,也有社会共济。
  再次,“新农保”制度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但要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将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人口数量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从目前来看,也是设计为保障全体劳动者基本生活,与西方高福利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最后,养老金待遇结构上,“新农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方面,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总体上是体现公平的。另一方面,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与个人缴费时间长短、缴费多少是相联系的。这一待遇计发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也为将来“新农保”与“城保”关系转接留好了接口。
  由上可见,“新农保”在国家补助及养老待遇上更加明确,逐步由“有名无实”走向“有名有实”,也更能体现其互助共济的社会性。“新农保”不仅实现了将普惠的财政补贴待遇在城乡之间同步推进,更为重要的在推进全民社保、统一国民资格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更能体现社保的制度的“公平和正义”理念 ,代表了今后我国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发展方向。
  三、进一步推进“新农保”的建议
  当前正处于“新农保”迅速普及的关键时期,在推进和对接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首先,保证“新农保”政策要落实到位,应以覆盖全体公民,以促成人人机会均等为目标,保证起点公平。
  其次,在筹资方面,应根据各方经济状况和责任分担原则,并考虑适应区域差距和群体差距的需要,采用灵活的和有弹性的筹资水平,秉持社会正义。而对于“新农保”来说,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财政资金一定要到位。
  最后,很重要的就是“新农保”的管理。农村人口多且分散,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更加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承担起“新农保”的管理、服务和运行,这是老农保的教训,也是“新农保”健康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段家喜.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刘芙.王韶春.李仁容.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发展的起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J].农村经济,2009(10)。
  [3] 余桔云.关于普惠制“新农保”几个问题的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9(10)。
  [4] 米红.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的若干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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