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掌握国家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2-06-12浏览:

  关于授权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申报的收入与财产情况的思考,即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思考”举措,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批准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实施的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申报的收入与财产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创新举措。

  为什么说“思考”的举措的实施者的主体是基层检察机关呢?因为此举措是首创,应从基层检察机关在辖区或县(区)域试行,要在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人大的监督下、政协和人民群众及舆论媒体的监督下稳妥、慎重实施。

  一、“思考”举措实施的合法性

  一是符合宪法等法律的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法律监督的含义,就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在我国,对于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的监督方式是多样性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只能说是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种形式的监督相比,却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这是因为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这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权力的延伸,是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的应该包含的权力,而“思考”的举措应在法律监督权的范畴之内,是合法之举。

  关于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以至于监督权的延伸——预防职权,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于2003年8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部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释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 由于国家尚未制定反腐败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 法规, 本《条例 》的制定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可以依据,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腐败工作都有很多要求和规定, 本条例是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在《条例》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 , 如:“1、指导。(1)全面掌握、分析职务犯罪情况。 (2)认真掌握、分析、总结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3)发挥专业优势,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 ) 2、协调。就是使各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通力协作,配合得当。3、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这项规定表明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合法性、专门性和 规范性。《条例--释义》还指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三个方面:(1)司法监督;(2)执法监督;(3)守法监督 。”“由此可见,无论是司法监督、执法监督,还是守法监督,最终目的 只有一个,就是防止违法,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以此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而国家工作人员申报的关于收入与财产的材料,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守法的义务,履行坚守法律、不使自己违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应当在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实施的“思考”的举措,是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守法监督”,也是合法之举。

  二是借鉴先进国家的文明法治成果。世界上有很多文明的法治成果可以借鉴,如“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1)

  “思考”的举措规定,基层检察机关对掌握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的收入与财产情况,在每年一次的审核中如发现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向检察委员会和院领导请示汇报,之后根据指示依法处理。

  二、“思考”举措实施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要求。“

  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精神。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第一点,检察机关绝不是社会管理主体的旁观者,应该以积极的姿态进入到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中。第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就要在社会创新方面有所作为……”(2)

  “在现代国家,我们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3)

  三是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四是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有利。

  五是对保护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远离职务犯罪有利。 被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党和人民所建设的伟业是做出过贡献的,有的甚至做出过重大贡献。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绝不会从一开始参加工作就有职务犯罪的心理,更不想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他们大都是在政治、业务上有一定水平或者说有很高水平,执政能力很强,但是为什么终于成为罪人?这就需要我们在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说在管理干部的制度上实施真正的改革或者说创新,在监督上下真功夫,使真招,使真劲,见真效。

  三、实施“思考”举措的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实施“思考”举措,要在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的同意、领导与支持下开展。(二)、实施“思考”举措,要在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三)、实施“思考”举措,要在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四)、期盼《反腐败法》或《预防职务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出台,使“思考”举措的实施有专门的法律保证。

  “民心大如天”,我们在做,“天在看”。人民检察机关的属性是人民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实施“思考”举措,是响应民意体现民意的具体体现,是为使党和国家政治清明、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服务的具体体现。相信,我们的“思考”举措如能够试行、实施,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一定会顺利健康发展的。

  引用文献:

  (1)《中国监察》2001年第08期 作者孔祥仁;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陈卫东教授在2010年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发言 “检察工作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3).《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2010年 《法制日报》,作者王文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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