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2-02-27浏览:

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施工单位往往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资源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究竟由谁来管理,我认为,应该是承包商施工,由承包商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中,仅负责监督责任而不可能与承包商共同负责。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监理的职责。依据条例,我认为主要是“监督”承包商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中,实现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安全目标。监理单位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在整个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必将成为规范现场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力量。
1、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监督作用,控制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正确性。具体的讲就是审核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特种作业必须合理;施工机械的选型、主要工艺过程、关键工序中的安全与质量控制措施必须符合有关工艺规程、标准、法规的要求。采用的各项防护措施必须符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有效。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认真、重点审核,是否经过有关专家认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的要求。
3、施工作业中严格控制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制止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设备、设施的安排,搭设及对应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如对模板的支撑体系,高架体的搭设检查是否安全可靠,其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发现违章,消除隐患。
对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需经专家认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如对超过5米及以上的且周边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的基坑开挖,不仅应进行旁站,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还要对周边建筑物实施沉降观测。在过程控制中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中关于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4、及时发现和处理过程控制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作为监理机构,一是审核施工单位总的安措中本工程危险因素的辨别及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完善性及准确性是否有效。二是检查施工单位对这些危险部位的控制情况。如:“三边”、“四口”及临边防护措施是否与所制订的安全控制措施相符,对违反安规要求的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口头指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增加安全监理专项费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理对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职责,但没有相应的细化。建设单位一个工程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费至少10万元,而同样是参建单位的监理单位一分也没有,使得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投入。如:一个工程要增加一名安全专责监理工程师,就得从总的监理费中支出,这样就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和调动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应增加监理安全管理专项费用。
综上所述,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是监督,主要是监督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否到位。因此,我们平时说的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应该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同时监理人员也要加强管理,认真学习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监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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