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计算机信息管理发布时间:2020-08-31浏览:次
摘要: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来了隐私侵犯的问题。我们的隐私数据在任何时刻被数据机器无节制地采集,侵犯着。在大数据时代,解决隐私侵犯问题尤为迫切。故本文结合全景敞式主义理论,通过分析大数据侵犯隐私的原因,然后通过理论探讨解决措施,期望规范数据、保护隐私。
关键词:全景敞式主义;大数据;隐私
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其在收集人信息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侵犯个人隐私。手机APP与摄像头、随处可见的监控、人脸识别系统等都在侵犯着我们的空间隐私、活动隐私和生物隐私。掌控数据者,当弱点与私欲暴露出来就会控制我们的生活。因此,以规训与惩罚为核心的全景敞式主义理论去探索大数据侵犯隐私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极为重要。
一、全景敞式主义理论与大数据
(一) 全景敞式主义理论
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以下简称“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提出了全景敞式主义,这是他在叙述边沁的圆形监狱时发展的理论。其原理是:独立的瞭望塔与周边的环形建筑组成了圆形监狱。瞭望塔上是一圈玻璃,能够环顾周边囚室。环形建筑则被分割为多个囚室。每个囚室有两扇窗户,一扇用于采光,另一扇则能够让瞭望塔上监督者通过逆光效果观察被囚禁者的一举一动。
福柯在他的书中叙述圆形监狱理论时,以规训与惩罚为核心,发展了圆形监狱理论。他认为,社会中的医院、学校、工厂等都存在着监视与被监视,是社会中的“圆形监狱”,福柯将这种无处不在的监视建筑称为全景敞式建筑。这种建筑,让“被囚禁者”随时被观看与监视,而带有百叶窗的瞭望塔中的监督者则成为神秘的存在者,即使不在瞭望塔中,这个机器也可自动运行。个性化的全景敞式建筑使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参观”。这种在社会中存在的机制,被福柯发展为全景敞式主义理论。
(二) 大数据与全景敞式主义
发展迅速的大数据,在采集人的信息的同时,也让人的隐私变得透明。互联网的记忆与监测特点带来了隐私的透明。网络空间中,每个人发表的言论、图片、动态,转发的观点、链接,签订的条款、用户协议,随时被手机终端、社交媒体等媒介记录下来,将我们的隐私保存;现实空间中,摄像头、车载GPS等传感器又随时将每个人的隐私记忆。记录下来的隐私数据被储存在终极服务器中,只有大型互联网公司才能访问,当出现问题时,每一个人随时可以被“人肉”追踪与监视,然后对每个人进行“规训与惩罚”。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也加速了“圆形监狱”式社会的到来,无论采集的是否为个人数据,使用不当最终都会带来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二、全景敞式理论下的大数据侵犯隐私的原因(一) 低矮的瞭望塔:法律
瞭望塔如果比周边环形建筑低矮,与环形建筑连接,那么就不能环顾四周囚室,监督效果也会不存在。就目前大数据侵犯隐私的相关立法来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缺少数据与隐私方面相对的法律。因此大数据侵犯隐私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深入研究。研究其发展规律,补齐法律的短板,做到未雨绸缪。
(二) 暴露的监督者:政府与个人
1.政府的监管缺位
瞭望塔中安装百叶窗,空间被分割,通道要求是曲折的,使被囚禁者无法确知监督者的存在。这样做是因为任何一点光亮与声响都会让监督者暴露。被囚禁者看到监督者不在瞭望塔中,就会有漏洞可”钻“。而就目前来看,大数据市场与服务良莠不齐,行业标准难以统一,市场混乱。政府与行业协会、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有效合理的监督体制尚未建立起来,难以保障个人隐私。
2.个人观念缺乏
全景敞式建筑的建立,能够让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瞭望中监视被囚禁者。而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个人观念的缺乏,每一个进入大数据节点的人都将一览无余,暴露在大数据监视之下。我们对大数据的认识还不全面,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尚未与之对应发展。并且公民意识不到个人隐私被侵犯,不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所以经常会有贩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
(三) 囚室中的被囚禁者:企业与技术
1.企业过度追逐商业利益
全景敞式建筑最初是为了区分麻风病人、瘟疫患者,排斥乞丐、流浪汉等而形成的规训空间,里面都是被囚禁者,是需要被规训的人。正如雅斯贝尔斯认为技术不分善恶,善恶取决于使用它的人。所以,大数据技术也没有善恶之分,使它成为“恶”的是利用大数据的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将隐私数据商业化,从而侵犯隐私。
2.大数据技术不成熟,存在缺陷
大数据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采集人的数据时,技术标准尚未建立,技术不成熟,容易出现侵犯隐私的问题。大数据依赖于编码,编码存在问题,数据采集也会存在漏洞,网络爬虫就是其中一种。大数据采集需要互联网,而互联网中的漏洞、病毒等不安全因素可以随意篡改、攻击个人数据,造成数据泄露。
三、以全景敞式主义理论探索对大数据管理的路径(一)出台大数据领域的法规
瞭望塔处于中心位置、独立而高大,虽是其中一部分,但不与环形建筑接触,因而随时发挥着监督与管理的权力。针对大数据隐私侵犯的问题,应出台符合宪法又独立的大数据隐私方面的法律。一是要规范使用数据,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如数据安全法;二是要延展隐私的概念,重新界定数据隐私,提高人们在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意识,做到有法可依,如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政府监督与个人自我约束
1.政府监督
瞭望塔中只需安排一名监督者,就可以观察舞台一般的囚室中的每一个人的“表演”,监督每一个被囚禁者。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政府,需要监视大数据及企业等利益相关者,打造良好的大数据环境。数据收集者长时间保存数据,使数据能够被二次利用,对隐私侵犯造成更大的威胁。政府应出台相关监管机制,限定被区分用途的数据必须删除的时间,进行时间限制。
2.个人自我约束
非个性化的全景敞式机制,使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瞭望塔中。但每一个进入全景敞式建筑的人,命运就与全景敞式的权力机制拴在了一起。正如全景敞式建筑主人所说:“由于我设计了各种联系纽带,我自己的命运也被我拴在那些纽带上”。步入数据时代的每一个人,自己的命运都被拴在了数据纽带上。要让自己在大数据时代更安全,就要更加注重保护隐私,提高意识,自我约束。
(三)企业形成自律
瞭望塔中的监督者能够观察“舞台”上的被囚禁者,而囚室的纵向可见性与横向不可见性,能够让囚徒感觉自己时刻被监视,造成心理压力,而形成自律。
生产大数据机器的企业要形成自律,不仅要在观念上维护公共利益,而且要在技術上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在市场经济时代,当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相矛盾时,企业应自主保护公众隐私。在技术上要推行新技术对隐私进行保护,实行“差别隐私”:模糊处理,使隐私数据不能精确地显示。
四、结语
我们处在大数据时代,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大数据给我们隐私带来的烦恼。机器采集数据信息、二次使用侵犯我们的隐私,让我们在数据时代“裸奔”,变得透明。因此,通过全景敞式主义分析,在法律、政府、企业与个人等多方面考量,让我们在数据时代突围。保护隐私,享受大数据时代的便利。
参考文献:
[1](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3]李晓蔚.“权力的眼睛”:全景敞视主义视域下的网络围观[J].国际新闻界,2015(9).
作者:孙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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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全景敞式主义视阈下大数据侵犯隐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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