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发布时间:2021-03-01浏览:次
摘要: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是其获取金融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压制竞争对手的优势条件,但对实体经济整体发展不利。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除加强监管外,标准的制定与把握,制度建设、相关法律配套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实施也至关重要,应从互联网服务的产品与商业模式角度探究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的缘由,并结合市场多边性对互联网情境下的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价格—成本关系及经典竞争行为进行重新解读。综观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与执法情况可以发现,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使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增加了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难度与出错的概率;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可以辩证地吸收部分传统智慧,如在零货币价格产品反垄断中采用产品性能测试、赢利模式测试等手段来界定平台市场边界;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正向关联性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具有一定价值,但需要进行综合调整;掠夺性定价、投资并购、行为协同等经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情境下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为更加准确地开展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执法中既需要包容审慎,也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认知,并不存在适用于多种情境的通用型工具。
关键词:互联网竞争;身份多重性;市场多边性;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
一、引言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要在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高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互联网与现代通信信息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开,所谓新经济形态开始出现。当前,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领域已经衍生出诸多新业态、新模式、新行業。比如,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平台在国内电商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社交类(拼多多、微信小程序)、内容类(抖音、快手)乃至二类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依然不断涌现。再比如,以网约车、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新型共享交通模式补充乃至倒逼传统出租车与公交出行系统进行数字化转型,基于车路交互与智能算法的无人驾驶技术使人们能够解放双手,更加充分地利用出行时间。但是,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几乎全部是互联网科技巨头以及我国数字经济领域腾讯、阿里影响巨大的事实,令人不禁担忧互联网领域过度集中、缺乏竞争的问题,不禁产生经典经济学理论体系是否需要重构抑或修订拓展、传统反垄断执法理念和工具是否仍然适用的疑问。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过度集中的局面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审查不力有关。
为揭示导致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审查当前处境的原因,有必要明确那些致使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和反垄断难度加大的互联网特性,以及反垄断方面的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上的新进展;有必要客观看待价格与成本间正向关系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并重新解读掠夺性定价、并购投资、行为协同等经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情境下的经济合理性。鉴于此,本研究试图从互联网服务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价格—成本关系及经典竞争行为等重要影响因素入手,探讨如何实现创新业态与传统智慧的结合、如何进行标准工具的拓展以适应多边互联网平台情境等问题,为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提供决策依据与过程参考。
二、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
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行业大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网络外部性、竞争动态性等经济技术特性。竞争动态性既表现为横向跨界性与纵向自我性的竞争,也表现为激烈的研发创新竞赛和频繁的技术(产品)更新迭代。自然垄断的形成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方面的力量有关。其中,供给侧力量指互联网服务生产过程中高昂固定成本(主要包括研发投资的沉没成本和风险成本)与极低边际成本并存的成本结构所导致的明显的规模经济性,需求侧力量指网络效应及其正反馈闭环机制引致的赢者通吃式格局。从产品角度来看,互联网服务扮演着多重身份,具有创新性、信息性、网络性、系统性、耐用性等多重特性。从商业模式角度来看,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网络平台或由平台嵌套而成的生态系统,具有平台生态性或者说市场多边性特征[ 1-3 ]。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既深刻影响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商业战略和布局,也深刻影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立法执法的思路。反垄断工作的推进必须结合互联网经济与行业特性,重新审视互联网相关企业面临的各种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约束的具体情况进行平台市场界定、平台市场力量测度、竞争效果评估等。
(一)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会增强互联网竞争约束
从服务的身份多重性看,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并不简单。其一,无论是作为信息产品所具有的固定成本高昂与边际成本极低并存的独特成本结构,还是作为网络产品所具有的强大的同侧和交叉网络效应与正反馈机制,均能促使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服务自动呈现出集中化甚至极化的趋势。换言之,集中化趋势是互联网领域经济技术特点驱使下的稳定均衡结果,与相关企业的行为决策并无必然联系。其二,作为系统产品和耐用品所具有的特性,预示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不仅存在上下游企业之间横向的既合作又竞争的复杂关系,而且存在企业自身现在与过去之间纵向的跨期竞争关系。这种横向跨界竞争和纵向自我竞争必然会对集中化趋势形成一股抵抗力量。其三,作为研发创新性产品所具有的特性,说明研发创新竞赛是互联网科技企业间竞争的主要战场和重要表现。不同企业间的研发创新竞赛让处于主导地位的科技企业不敢掉以轻心,必须居安思危,设法维持、巩固或强化优势地位。研发创新竞赛的多轮次、无终止开展,最终可让消费者和整个社会获得直接和潜在的巨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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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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