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的犯罪行为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发布时间:2017-11-07浏览:

  这篇网络工程师论文发表了网络信息传播的犯罪行为,这种网络形式的犯罪种类繁多,行为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导致给具体案件的认定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案件认定遇到很大的难度,论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其刑法特性进行分析,有助于强化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规制。

网络新媒体技术

  关键词:网络工程师论文,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法律上催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由于其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近几年来,这种案件数目持续上涨,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强。①因为有借助于网络,这种犯罪在实践中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质。通过对100多起法院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分析,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其刑法特性进行分析,有助于强化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规制。

  一、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帮助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提供行网络服务都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法律定义的范畴之内,其中提供作品行为是实行行为;提供网络服务行为经常是教唆、帮助行为。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可能直接提供作品而实施实行行为。譬如,在上海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制作录音了53首歌曲,享有允许别人经过信息网络向民众传流并取得酬劳的权利。

  酷乐网站由被告经营,以“点对点”(peertopeer)传输样式搭建了歌曲流传平台,对歌曲刻意选取并系统编类,同时从技术措施上支持用户对歌曲搜索、下载、视听和刻录,投入大批广告宣扬迷惑网络民众,以注册费掩盖实质的收费,涉案53首歌曲囊括其中。法院审理认定如果没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建设的平台,注册的用户不可能使用Kuro软件流转涉案歌曲,该公司在其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者拥有的合法权益。北京某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利用自己开发的Kuro软件,技术支持侵权行为,而且自身直接参与上述行为,与该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②

  二、犯罪行为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地域跨度大

  由于网络的特质导致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物理空间上不受限制,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跨地域实施犯罪没有任何附加成本。这一特性在相当多的网络侵权案例中得到验证。在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四川宜宾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页抄袭着作权纠纷案中,“瑞得在线”系原告大量及持续投入人力和资金创设的网站,国家主管部门准许其专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交易,无论就经济还是社会价值而言,该网站设计的主页具备相当可观市值和影响力,原告发觉被告的网站主页与“瑞得在线”主页存在局部实质相似,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主页是原创的,可以复制,构成着作权法可以传播和保护的作品。被告的主页形成了对原告主页的实质性抄袭,构成了侵权行为。

  三、犯罪行为对象种类繁多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行为对象纷繁多样。独创性的主页、原创或翻译的小说、论文、录音录像制品、歌曲等各种音乐作品、各种文章和书籍、电影电视剧都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行为对象。与传统的侵犯着作权犯罪相比,具有独创性的主页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所特有的行为对象。在前文所述北京某集团公司诉四川宜宾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页抄袭案中,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主页置于公共领域,虽然颜色,文字和一些图标是公共的,但是这些元素以数字的方式专门装配成独立的主页,并非按照客观存在的规律对事实直接安排,而是有创造性;可以被打印或者贮存在硬盘上,明示了可复制性;该可以经过服务器上载网络并显现不变形态,民众借助联网设备能够感知,足示传播特征,可归于受保护的作品之类。

  当然,并不是通过网络传播的任何作品都可以成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的行为对象,只有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对象。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对他人网站主页下列的次页面内容“交易走势图”创设链接,法院直言金融城公司凭据银行出示的外汇牌价数据建制的走势图,是一种有特别性的服务性产品,上升不到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

  四、行为人利用形式合法掩盖实质传播,增大案件认定难度

  在母某诉北京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普通民众登录该广告公司设立的期刊网,可随意浏览母某创作的小说《惑之年》,导致其作品被网络传播。被告声称仅是提供了BBS服务于传播作品,豁免于在线用户发表作品的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与母某作品相关联的页面,确有供用户谈论评议该小说的电子白板,性质上归类于发布信息的BBS。但是该网站限制用户直接在上述栏目发布文章,用户唯有经过向网站“投稿”这一门径,由网站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布,原告作品所属的《现代文学》等47个栏目的编纂分类工作,是由公司网站直接实行,而不是用户直接上传的。被告的行为不符合BBS服务的规定,实质上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成为作品的网络刊登及传布者,假借BBS之名遮掩其提供作品之本质。

  ⑤司法实践中,利用形式合法掩盖实质传播也有其他种种表现形式,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新技术不断出现,案件认定难度增加,也在客观上同时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在上海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件中,用户在访谒被告经营的网站时,能够点击网页上的文字链接标记下载相关联歌曲的MP3文件,在内容上与原告享有着作权的歌曲形成雷同或实质类似,而且下载途中网页上主动展现文件源于百度音乐,同时此页右侧载有一些商品的广告。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应当止步于搜集整理讯息并供应互联网用户查询之界限,搜索到的信息作为不能成为盈利的媒介。如果借此谋利,提供搜索引擎的行为大大超越了限制范围,已不是提供涉案歌曲的查询信息。如果相关MP3文件包罗的作品在法律上来源非法再加上未经权利人许可,必然形成了对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⑥

  五、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须考量利益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是着作权保护的紧要法则,网络环境下谈论着作权保护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准则。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的认定也建立在三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在叶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案中,叶某发现搜狐网站为其著作《路上的感觉》设置了图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导引出大量搜索结果,结果列序中第189项为“多来米黄金书屋”,进来“多来米黄金书屋”后输入“路上的感觉”的书名,该书的简介即该出现,接续点击书名,展现两条链接路径,点击其一“163搜索”,可查到网页,点击该网页上的《路上的感觉》,此时可以看到该书的全文。

  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索引擎是对关键词进行自动识别检索的,如果按照原告要求将相关关键词搜索链接结果从被控网站中全部予以删除,它将导致与关键字相关联的全部信息被阻止。这种做法的后果第一层面上可能侵害其余权利人的权利,第二层面上也侵损公众利益。从技术上讲,即使被告删除相关关键词,通过其他网站仍然可以浏览及下载该作品,客观上不能达到在互联网上彻底清除侵权行为的目的。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才是真正该当责任者。⑦由于网络传播不依托于有形载体,且传播范围异常广泛,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还存在损害后果通常难以量化的显著特点。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也会接连显现。同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也是多重的。如何对界定损害后果以及规制不断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是我们面对这类犯罪应当认识到的问题。

  作者:栾莉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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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网络信息传播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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