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网络隐私权的管理建设制度应用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发布时间:2015-08-14浏览:

  对于现在来说网络隐私权的管理应用及先的发展有和措施呢?隐私的东西应该怎么保护呢,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是现在所关心的问题。对此本文从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性质还有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等各个方面做了相应的介绍。本文选自《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杂志成立于2003年,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主办。从2009年起,本刊改由中华人民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出版社主办,是国内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领域行业指导性科技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系“三高两强”刊物,即信息量高、学术水平高、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应用性强。

  摘要:隐私保留权是公民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为公民维护个人的私人信息不被窥探、私生活不被打扰,私人领域不被侵犯提供了权利依据。隐私保留权的含义是权利主体有权保留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所知,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探知、泄露。只要是属于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无论是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的信息,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探知、披露。当然该种保留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当个人隐私在关涉到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时,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部分的个人隐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科技,科技应用

  Abstract: reserves the right to privacy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citizens' right to privacy. It is for citizens to maintain personal private information not to be watched, private life not be disturbed, the private sector provides the right to be protected. Reserves the right to privacy is the meaning of right subject has a right to his own personal privacy will not be others know, ensure their privacy are wrongfully detection, leak. As long as it is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the right holder of the priv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whether it is in favor of the holder of the information, as long a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bligee, others may illegally detection, disclosure. , of course, this kind of reserve is also has the certain limit: when personal privacy in relate to national interests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the individual must be subordinated to the needs of nati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public to safeguard nati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need some privacy.

  Key words: network right of privacy, network technology,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传统隐私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又称作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认为“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互联网上泄露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笔者认为,从个人诉求及社会追求的效果来看,后者的定义范围更广泛,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更能满足隐私权保护“人的尊严”的需要。

  2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没有本质区别,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故而,其当然是一种人格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网络隐私权的载体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其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所体现的经济利益更强,所以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在网络社会,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其经济上的利益更为明显,且人们愿意为了获得此经济利益而公开个人信息,因此,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法律应该适应时代变化,不拘泥于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观念,同时认可其财产权的属性。

在当下网络隐私权的管理建设制度应用模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就与互联网密不可分。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与人之间交往互动的方式,互联网具有的信息数字化、空间的虚拟性与开放性以及身份的隐匿性与交往的自由性等特点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中被更便捷、更全面、更高程度地侵犯成为可能,人们因此被窃取了个人隐私信息,同时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都是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也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它不仅仅体现单纯的人格利益,它既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隐私权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也与传统的隐私权的内容有所不同。目前,学者对网络隐私权内容的概括不尽相同,笔者经过比较分析,归纳如下:

  隐私知悉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个人数据被网站收集时,该用户有权知道是哪些网站收集了自己的个人数据、收集了自己的哪些数据、这些数据的内容、用途以及这些数据会与何人共享。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身份的隐匿性及交往的自由性,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如果权利人无法知悉上述情况,那就无法知悉个人隐私是否被侵犯,也无法行使救济权,更谈不上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利用了。

  隐私控制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网络隐私使用的控制,包括有权要求获取信息的特定主体提供信息访问途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包括补充、更正与删除等。个人信息数据作为网络隐私的重要内容,不能离开权利人而独立存在。因此权利人必须始终与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料保持联系,即权利人必须让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自行可控状态。

  隐私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公开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知悉。权利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并不意味着放弃了隐私权。权利人之所以公开自己的隐私也是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作出的决定,这也是其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

  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自己的隐私应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的领域,或者许可他人运用自己的隐私以满足个人利益所需。但是,他人必须在权利人所要求的范围内按着特定的用途来使用用户的隐私。此种权利的行使也是有限制的,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及损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利益。

  网络隐私的载体主要是数据,极容易被泄露或丢失,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是维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基础。个人数据的泄露或丢失甚至被窃取,都会影响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甚至会使遭受财产等损失。所以,在个人数据被泄露或者恶意删除时,网络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获得救济权,是指当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公权力获得救济,比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行业自律组织的保护。若权利人因网络隐私受到侵害而导致损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在当下网络隐私权的管理建设制度应用模式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jisuanjiwangluo/32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