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文刊发我国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问题分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金融发布时间:2014-11-14浏览:

  摘要:提存是我国法律的一项民事制度,国家公证机关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定提存公证机构,要从提存的范围、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全面审核和严格办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公证机构,提存,提存公证,问题分析

  Abstract: the deposit is a law of our country civil system, state notary as China's only legal escrow notary organization, from the scope of the deposit, requirements, procedures,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aspects of audit and strict dealt with, ensur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ies are protected.

  Keywords: notary agency, the deposit, the deposit certificate, problem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922.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经济活动的日益繁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债务权利关系也变得频繁而复杂,提存作为有效处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为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贸易诚信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本文就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问题从提存的范围、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对提存公证法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一、要充分把握提存公证的范围与条件

  提存是在债权人无法接收合同标的物,而债务人不得不把合同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转交债权人而达到消灭债务的一项法律规范。公证机构提存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标的物、抵押物、担保物或担保金、贵重物品、可以偿付债务的动产、票据与提单、现金与有价证券等。对不动产是否可以提存,在法律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中还有“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可以作为提存标的物,因而,只要在债务人要求的情况下,不动产也可以作为提存标的物。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只有符合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情况,公证机构才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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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合同标的物。这一条中虽没有明确说出债权人要以怎样的正当理由来拒收标的物,但笔者认为只要债权人没按合同要求来履行,又没有法律规定中的正当行为如不可预计天灾、战乱等的原因,而让债务人的债务难以得到消除,就会对债务人的诚信度受到损害,债务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来消除债务,公证机构要予以接受。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债务履行地来受领的。尽管债权人没有不接受合同标的物的意愿,但只要符合合同交付条件的,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提存申请,以让债务人达到消除债务的目的。

  3、债权人下落不明又地址不清的。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期限到了之后,如果找不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提存申请公证机构也当受理。

  4、债权人失踪、死亡而又没有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因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监护人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显然无法履行合同来接受标的物,为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合法完成合同权利义务,让债务人消除债务,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债务人的提存。

  5、合同中事先约定好了提存条款的。只要符合合同条款,到合同履行条件时,债务人按合同要求请求提存,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6、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中规定了可以通过提存来清偿债务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公证机构可以受理提存申请。

  二、要严格按提存公证的程序办理

  我国的《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中对公证提存的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提存公证时要严格按照办理。

  1、依规申请。符合提存公证条件的债务人要按规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认真填写提存申请表,并出具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个人的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合同书、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公证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是法人单位的要出具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委托代表人相关证明、身份证、合同书、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公证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严格审查。对债务人申请的提存,公证机关要对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考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人答复,不接受提存申请的要说明充分的理由与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对符合条件接受提存申请的要做好谈话笔录并按程序签字确认,同时要仔细了解提存标的物的性能,是否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或依法依规变卖处理。

  3、接收标的。债务人经公证机构审查通过后要向公证机构提交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要仔细验收提存标的物,并在验收后三天内开具提存公证书。公证机构对提存物要妥善保管,对不宜保管的要采取措施依法处理,保存价款交付债权人,债务人在提交提存物后债务自然消除。公证机关在提存验收时,都要认真查验并做好详细的验收笔录,同时要注意几点,一是对方便提存的,可以直接验收后提存并予以妥善保管;二是对不方便提存的,如不动产等,要到现场实地查勘验收后,对标的物进行封存或委托代管;三是对鲆活或容易腐烂或易爆易燃的标的物,在接收提存验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依规进行变现处理,把所得价款进行提存。

  4、通知领受。提存公证机关在收到提存后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前来领受提存物,如果通知受领人有困难的,要在提存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受人,如果领受人下落不明或找不到的,可以通过公告形式通知。采取公告形式通知的必须提存后六十日内在国家级或债权人国内住所当地法制报刊上登录公告,且公告要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上连登三次。领受人前来接收提存物的,相关费用由领受人支付,如果领受人在提存后五年内未来受领的,则公证机关可依法处理标的物,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上交国库。

  三、要注意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发生后,提存人、受领人与提存机构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明确,在这里要注意两点:

  1、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提存生效后,提存的债务人的债务自然消失,对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也随之消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追索也将不再存立,但对提存物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公证机构在收到提存物后,对提存标的物负有看护的法律责任。提存后,提存人在原则上对提存标的物没有取回的权力,但如果合同通过履行后或通过法院判决后,提存人可以凭合同履行完结的由债权人也就是提存物的领受人出具的放弃领受等相关证明或法院对该合同的判决书等依据,领回提存物。

  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损毁与孳息处理。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提存物在保存期间,如果发生自然损毁或意外灾害损毁,其损失由其所有人亦即领受人承担,但如果是保管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则由保存人负责,也就是公证机构负责。现金或证卷股票等提存物在保存期产生的孳息收入,也由领受人享有。

  四、对提存公证法规的建议

  我国提存公证一直是按照1995年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来操作的,但该规则与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某些内容相矛盾,如在标的物的领受期限上,《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是二十年,而《公证程序》规定的是五年。而且在有些相关用词方面,《提存公证规则》也不是很规范,如“债务清偿期限届至”,这个“届至”就很含糊,应明确是什么具体时间。因而笔者认为,1995年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要与相关的法律相衔接,并且在用词上要更加规范,让提存公证在法律上有更好的操作性,更好的发挥提存公证的服务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彪.浅谈提存公证[J].黑龙江史志,2011(15).

  2黄健平.浅谈提存公证[J].企业技术开发,2009(6).

  3王建中.提存公证初探[J]瞭望视点,2011(12).

  4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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