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现状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金融发布时间:2020-04-21浏览:

  摘要:本文以97家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持股数据为样本,研究了我国金融机构间交叉持股的现状、形式以及特征。研究发现: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机构偏好于混业交叉持股;保险公司在交叉持股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各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持股目的不尽相同。据此发现金融机构交叉持股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现状

金融论文发表

  一、研究背景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体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由化发展迅速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与租赁、理财、支付等新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模糊了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金融机构也朝着综合控股集团方向发展。继英国1986年、日本1998年实施金融改革后,美国也于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2002年,中信、光大和平安集团成为我国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标志着中国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尝试。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完全开放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但在各类金融股权投资范围不断松绑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间以股权投资为途径的相互渗透已经愈发深入。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持股使得不同行业间的合作更为紧密,有利于强化参与机构的市场地位,提高协同效应,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二、交叉持股的界定及构成形式

  1 交叉持股的概念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的概念界定国内外各有不同,学术界广泛认为,交叉持股是企业间出于维持稳定经营、保持互信合作、提高投资效率等特定目的,通过相互出资入股而形成的双向持股关系。但有部分学者认为,企业间的单向持股行为也应当纳入交叉持股的研究范围,如《德国股份法》规定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超过1/4,两家公司间即构成交叉持股关系,并不要求两家公司都出资持有对方股份。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分业经营,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间的直接相互持股受到法律约束,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除两个企业间相互直接出资、互为股东的狭义交叉持股外,广义的交叉持股还应当包括企业之间通过单向持股或者相互持股所形成的复杂的持股关系,即企业间间接交叉持股。

  2 我国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的具体形式

  (1)直接交叉持股。以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从属关系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的单向直接持股或交叉持股为主要表现形式,实例如下:

  (2)间接交叉持股。

  ①金融机构间通过非控股关系的企业进行间接持股,实例如下:

  ②金融机构母公司通过集团子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间接持股,实例如下:

  三、我国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的现状及特征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限制有所放宽。直接持股方面,自2009年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开放试点以来,已经有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内的10家大型商业银行投资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通过举牌等方式谋求其在银行和证券领域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尽管《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非银行金融機构和企业,几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仍通过在海外(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避开监管开展直投业务。如中国银行先后成立了中银国际控股、中银香港控股、中银集团三家全资控股子公司,通过沪深港通北向持股,参与到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当中。

  为了解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的发展现状,本文选取并收集了国内54家商业银行、28家证券公司和15家保险公司,共计97家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持股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如下特征:

  1 金融机构偏好于混业交叉持股

  受规模经济、攫取利润和分散风险等因素驱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因此金融机构之间更容易形成混业交叉持股的关系。根据本文选取的97家金融机构统计数据,银行、保险、证券三类金融机构通过单向持股或相互持股共形成88对有向交叉持股关系,其中,30对为同业交叉持股,主要为银行间交叉持股;58对为混业交叉持股,主要为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持股。

  2 保险机构对交叉持股关系的形成起主导作用

  2019年第3季度上市公司季报显示,除中国平安集团对平安银行的持股外,保险资金重仓股540万股,持仓市值达4953亿元,其中重仓的银行股市值占目前保险重仓持股持仓总市值的44%。保险机构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持股或险资产品入股商业银行,且持股比例较高。根据wind数据,本文选取的54家商业银行中,22家商业银行(剔除平安银行)的前十大股东有险资的身影,占比达40 74%。8家保险机构对单家商业银行持股比例超过5%,其中,中国人寿持有广发银行43 69%的股份,为广发银行第一大股东。

  3 各金融机构的交叉持股目的不尽相同

  根据金融主体关系和交叉持股比例特征,可以将我国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的动因大致归为分散经营风险、阻止敌意收购、改善公司治理和攫取垄断利润几类。

  (1)分散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经营风险,这类的股权投资通常持股的机构数量较多,但单价机构的持股比例较低。如中国银行通过中银国际和中银(香港)两家全资子公司,北向持股35家金融机构。这35家金融机构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方正证券,为0 21%,最低的共有12家,持股比例仅为0 01%。

  (2)阻止敌意收购。交叉持股的概念起源于日本。1952年日本阳和房地产遭恶意收购,致使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次年日本《反垄断法》的修改,各企业集团之间拉开了大规模交叉持股的帷幕。因此,阻止集团外部的敌意收购也是企业交叉持股的早期动因,通常表现为金融集团母公司保持对子公司的绝对股权控制,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平安银行,持股比例达57 94%。

  推荐阅读:金融风险论文推荐发表杂志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我国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现状研究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jinrong/51316.html